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029號
PTDV,106,司促,8029,2017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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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0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 理 人 劉竹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伯安黃寶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伯安黃寶貝發支付命 令,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係 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新臺幣1,253,497 元及利息、違約金 。惟查債務人黃寶貝已於民國96年12月24日死亡,嗣經本院 於106 年9 月1 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提出其之除戶謄本、繼 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應提出其繼承人 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及 應陳報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等。詎聲請人於106 年9 月 7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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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