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17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 理 人 劉竹峯
債 務 人 張沛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捌仟捌佰壹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一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日加收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
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