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017號
PTDV,106,司促,8017,2017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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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17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 理 人 劉竹峯
債 務 人 張沛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捌仟捌佰壹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一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日加收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
  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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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