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3年度,355號
KSEV,93,雄補,355,200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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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三五五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貳萬壹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
   伍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
   伍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永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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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