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訴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3年度,331號
KSEV,93,雄補,331,200405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三三一號
  原   告 乙○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柿本良
  訴訟代理人 楊雅翔
  被   告 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賢寶
  被   告 甲○○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金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吳智媚

1/1頁


參考資料
乙○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