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三三一號
原 告 乙○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柿本良
訴訟代理人 楊雅翔
被 告 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賢寶
被 告 甲○○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金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吳智媚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