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87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上列聲請人與許添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自民國96年1 月29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 債權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