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1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郭定銘即大墾丁煤氣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旺宏銘即王鳳銘即洗特樂自助洗衣恆
春加盟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旺宏銘即王鳳銘即洗特樂自助洗衣 恆春加盟店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7 日 裁定命其補正旺宏銘即王鳳銘即洗特樂自助洗衣恆春加盟店 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 資料,並釋明對債務人請求欠款之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 文件,聲請人於106 年8 月1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