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86號原 告 吳少翊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複 代理 人 陳靖昇律師被 告 林泱彣 方步言 林建良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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