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86號
PTDV,105,訴,686,201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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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86號
原   告 吳少翊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靖昇律師
被   告 林泱彣 
      方步言 
      林建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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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