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3年度,210號
FYEV,93,沙簡,210,200405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二一О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分行
  法定代理人 吳新欉
  訴訟代理人 黃達裕
  被   告 乙○○即蝴蠂花
        甲○○(原名吳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壹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零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於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零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於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分行主張:被告乙○○即蝴蠂花婚紗名店 邀被告甲○○(原名吳明益)為連帶保證人,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分別向原 告借款各新臺幣(下同)四十萬元及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限均自九十年八月二 十三日起至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止,並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並約定應按月付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 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全部一次清償。未料被告對四 十萬元借款部分,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對十萬元借款部分,自九十二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未再依約繳息,雖經催告,均置之不理,爰提起本件訴 訟。
(二)被告二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三、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二紙、貸款資料查詢單二紙等為證,而 被告二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 原告所提前述證據,足認其主張之上情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一造辯論、訴訟費用負擔及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 三、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大甲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