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小字,93年度,316號
FYEV,93,沙小,316,2004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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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三一六號
  原   告 乙○○○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萬居
  送達代收人 李明才
一、原告與被告林譽倫、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原告應提出被告林譽倫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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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