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68號
PTDV,105,司執消債更,68,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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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慶隆
代 理 人 李靜怡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優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越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並不得有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禁止為賭博、投機行為、搭乘高鐵、飛行器、出國旅遊或遊學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或美容醫療等行為,非緊急必要,不得搭乘計程車。(三)不得買賣不動產,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



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2 項、第62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5 年5 月5 日以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附卷可參。 而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清償條件為:以1 個月為1 期,自更生 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清償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 (下同)4,492 元,清償總額計323,424 元,清償成數為無 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99.96%,並按債權比例於每月15日 匯款給各債權人。嗣經本院於105 年8 月12日以屏院進民執 玉字第105 司執消債更68號函將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 書及上開更生方案之內容通知債權人,命渠等於文到10日內 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經通知後,除債權人朝欽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具狀表示不同意,其餘債 權人均同意或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而上開同意及視為 同意之債權人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業已超過已申報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達到61.49 %【計算式:(台 新銀行:9.89)+(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17.33 )+( 中國信託:5.17)+(中華電信:3.09)+(滙誠第二資產 :6.46)+(滙誠第一資產:16.16 )+(元誠第一基金: 3.39)=61.49 】,是依前開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 方案,有上開公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稽。觀 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而債務人目前每月所得數額約為28,800元,每月支出數額 則為24,308元,業經債務人陳述明確,且有卷附勞保局電子 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陳報狀、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等件為憑,以前揭收支數額堪 認更生方案尚無履行不能之情事存在。且亦無同條例第63條 所定其他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 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



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 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4,492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99.96 % │
│5.債務總金額:323,548元。 │
│6.清償總金額:323,424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 權 人│債 權 金 額│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 │每期金額 │ │
├──┼────────┼──────┼─────┼──────┤
│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32,011│ 444│ 31,96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 56,055│ 779│ 56,088│
│ │三信用合作社 │ │ │ │
├──┼────────┼──────┼─────┼──────┤
│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6,735│ 232│ 16,70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 72,723│ 1,010│ 72,720│
│ │公司 │ │ │ │
├──┼────────┼──────┼─────┼──────┤
│ 5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10,000│ 139│ 10,008│
│ │公司 │ │ │ │
├──┼────────┼──────┼─────┼──────┤
│ 6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51,846│ 720│ 51,840│




│ │ │ │ │ │
├──┼────────┼──────┼─────┼──────┤
│ 7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20,905│ 290│ 20,88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8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52,299│ 726│ 52,27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9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 10,974│ 152│ 10,944│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總計│ │ 323,548│ 4,492│ 323,42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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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