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29號
原 告 黃林滿桂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被 告 如附表一所示共16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其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第二行末三字關於「地上建」之記載,應更正為「地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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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 告│送 達 處 所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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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潘親得│住屏東縣○○鄉○○路000 巷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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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趙 梅│住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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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潘燕寶│住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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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潘寶堂│住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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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潘燕華│住屏東縣○○鄉○○路000 號 │ │
├──┼───┼──────────────────┤潘日之繼│
│006 │潘汶秀│住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 │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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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潘燕萍│住屏東縣○○鄉○○路000 巷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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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潘金雄│住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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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潘 雨│住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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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潘金快│住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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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潘千瑩│住屏東縣○○鄉○○路00巷0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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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潘睿宏│住臺中市○區○○路00號4 樓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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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潘政彥 住屏東縣○○鄉○○路000 巷00號 │ │
│ │訴訟代理人陳世明律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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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潘金城│住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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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潘金庫│住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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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潘金開│住屏東縣○○鄉○○路000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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