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34號
PTDV,104,建,34,20170928,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4號
上 訴 人 三和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玄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6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44,354 元(
即本訴部分為1,494,426 元、反訴部分1,149,928 元,合計為
2,644,3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
納之23,775元,尚應補繳17,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1/1頁


參考資料
鼎玄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和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