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72號
PTDV,103,訴,72,2017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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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72號
原   告 黃舜風  
訴訟代理人 方志緯 
被   告 黃漢周  
訴訟代理人 黃林秋月
被   告 黃三   
      黃調進  
      黃金財  
      黃金德  
      李文柱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裕 
被   告 黃舜對  
      黃福勝  
      黃明勝  
      黃英傑  
      黃主濱  
兼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黃明註  
被   告 黃明典  
      黃家欣  
      黃敬凱  
      陳黃美莉 
      黃玲郁  
      黃鳳琪  
      李淑鈴  
      李宥樺  
      黃翊(原名黃偉程)
      李發展  
      李順展  
      黃文得  
      黃志良  
      黃冠瑋  
      黃鼎棋  
      黃建閩(原名黃建盛)
      黃榮儒  
兼上五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黃金利  
被告黃榮儒           
之訴訟代理
人     黃李美慎
被告黃建閩
黃榮儒
同訴訟代理
人     陳靜誼 
被   告 黃軍勝  
      黃軍寶  
      黃國閔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一所示共有人共有之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應依附表二所示方式分割。
如附表一所示共有人共有之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000地號土地,應依附表三所示方式合併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黃漢周黃三黃舜對黃調進黃主濱、黃明 註、黃金財黃金德黃英傑黃志良黃金利黃冠瑋黃鼎棋黃榮儒黃建閩李文柱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 ,均未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均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就未 到場被告部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 358.16平方公尺,下稱系爭198 地號土地)、相鄰之同段21 5 地號土地(面積1,416.52平方公尺,下稱系爭215 地號土 地)及不相鄰之同段210 地號土地(面積5,645.2 平方公尺 ,下稱系爭210 地號土地,以上土地3 筆合稱系爭土地), 分別為兩造共有(每人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一所示),而系爭 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協議,亦無因使用目的而有不能分割之 情形,惟兩造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原告爰依據民法第823 條第1 項前段、第824 條第6 項規定,請求單獨分割系爭21 0 地號土地及合併分割系爭198 、215 地號土地。至於就分 割方式部分,原告請求依附件土地複丈成果圖2 份(下稱附 圖一、附圖二)所示方式分割,即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 另受分配面積不足之共有人,則以金錢補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
三、被告之答辯:




㈠被告黃漢周黃三黃舜對黃調進黃主濱黃明註、黃 金財、黃金德黃英傑黃志良黃金利黃冠瑋黃鼎棋黃榮儒黃建閩李文柱:伊對於原告主張之分割方式沒 有意見等語。
㈡被告黃明典黃軍寶黃國閔等人均未於106 年8 月15日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而被告黃明典於前庭期之陳述:伊不同意 原告主張之分割方式等語;被告黃軍寶黃國閔則陳稱:同 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式等語
㈢其餘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前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或答辯。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 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 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 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以原 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 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 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 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 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 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3 條第1 項、第82 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第3 項、第4 項、第6 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又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 量,但仍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分 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 有人之利益等有關情狀,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 ㈡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分別為兩造共有(每人應有部分詳如 附表一所示),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且依 其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 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現況照片、位置圖等資料 在卷可參(本院卷五第9 至32頁、卷一第31頁、第167 至16 9 頁、第178 、179 頁),且到場之被告對此並未表示爭執 ,則原告上揭主張,應堪認屬實。又系爭198 、215 地號土 地係相鄰之土地,且該二筆土地均具有應有部分之共有人, 已有過半數於本院審理中同意合併分割系爭198 、215 地號 土地,而兩造就系爭土地既均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則原告 依據上揭法條規定請求單獨分割系爭210 地號土地及合併分



割系爭198 、215 地號土地,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而就分割方式部分,本院審酌如下:系爭210 地號土地之地 目:旱,使用分區為琉球風景特定區之農業區(本院卷一第 32頁),其上並無地上物,現況為竹子、雜木或空地,並無 地上物,系爭215 地號土地南邊有一既成巷道(水泥路面) 往北延伸至系爭210 地號土地,另系爭198 、215 地號土地 之地目:建,使用分區均為琉球風景特定區之住宅區(本院 卷一第32頁),其上有建物9 棟,其坐落位置如卷附土地複 丈成果圖所示(本院卷二第10頁,下稱土地現況圖,又每棟 建物之所有權人或土地之占有使用人,詳如附表四所示), 上揭既成巷道可聯外通行,交通尚可等情,業經本院至系爭 土地現場勘驗無誤,並有本院之勘驗筆錄、屏東縣東港地政 事務所104 年4 月2 日屏港地二字第10430223300 號函文暨 所附土地現況圖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6 至13頁)。而原告 主張之分割方式(即系爭210 地號土地單獨分割,詳如附表 二所示,系爭198 、215 地號土地合併分割,詳如附表三所 示),其分配予各共有人單獨取得或共有取得之土地形狀大 致屬方正或長方形,且亦大致符合各共有人目前於系爭土地 之利用現況,就附表四所示有建物之共有人,其可取得建物 坐落位置之土地,其所有建物應無需拆除之虞,是應有利於 各共有人對於土地之占有使用,另就應有部分面積分配不足 之共有人,其補償標準為系爭210 地號土地係每平方公尺新 台幣(下同)1,500 元、系爭198 、215 地號土地係每平方 公尺7,000 元,而本院審酌上揭補償標準已顯高於系爭土地 106 年度之公告現值(系爭210 地號土地係每平方公尺1,10 0 元、系爭198 、215 地號土地係每平方公尺3,500 元), 應無不當,又106 年8 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之共有人即 被告黃漢周等人均已就上揭分割方式表示無意見等語,是本 院綜合參酌上情,認為原告主張之分割方式(即詳如附表二 、三所示),應屬適當,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五、次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 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 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已 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 加。」,民法第824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調 進、黃志良黃冠瑋黃明註就系爭198 地號土地之應有部 分;被告黃調進黃明註黃金財就系爭215 地號土地之應 有部分,均分別經抵押權人屏東縣琉球區漁會設定抵押權登 記在案,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本院卷五第 14至16頁、第31、32頁),而本院業依原告聲請對屏東縣琉



球區漁會告知訴訟並經本院發函告知,有本院函文及其送達 證書、本院公務電話記錄等附卷可憑(本院卷四第15、16、 200 頁),嗣屏東縣琉球區漁會並未為訴訟參加,則參諸上 揭法條規定,系爭土地分割後,上揭抵押權設定登記事項, 自應分別轉載於被告黃調進等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部分,一 併敘明。
六、末按分割共有物事件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 ,由任一共有人起訴請求分割,均無不可,且兩造均因本件 裁判分割同蒙其利,是由敗訴當事人負擔全部訴訟費用,應 有失公平,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系爭土地原應 有部分之比例負擔,始為公允適當,併予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依

附表一:
┌──────┬────────┬────────┬────────┐
│共有人 │198地號土地 │215地號土地 │210地號土地 │
├──────┼────────┼────────┼────────┤
黃漢周 │61/576 │445625/00000000 │ │
├──────┼────────┼────────┼────────┤
黃三 │1/32 │64800/00000000 │ │
├──────┼────────┼────────┼────────┤
黃舜對 │1/16 │91375/0000000 │3/32 │
├──────┼────────┼────────┼────────┤
黃舜風 │1/16 │91375/0000000 │3/32 │
├──────┼────────┼────────┼────────┤
黃調進 │1/8 │321599/0000000 │ │
├──────┼────────┼────────┼────────┤
黃明註 │3/16 │43945/436800 │1/24 │
├──────┼────────┼────────┼────────┤
黃福勝 │1/96 │445625/00000000 │1/96 │
├──────┼────────┼────────┼────────┤




黃明勝 │1/96 │445625/00000000 │1/96 │
├──────┼────────┼────────┼────────┤
黃榮儒 │ │91375/0000000 │1/64 │
├──────┼────────┼────────┼────────┤
黃建閩 │ │91375/0000000 │1/32 │
├──────┼────────┼────────┼────────┤
黃金財 │ │3/480 │1/32 │
├──────┼────────┼────────┼────────┤
黃金德 │11357/271632 │ │5/32 │
├──────┼────────┼────────┼────────┤
黃軍寶 │1405/67908 │731/93184 │1/128 │
├──────┼────────┼────────┼────────┤
黃英傑 │1/24 │18275/436800 │1/24 │
├──────┼────────┼────────┼────────┤
黃金利 │ │731/46592 │1/64 │
├──────┼────────┼────────┼────────┤
黃志良 │2455/45272 │731/46592 │1/64 │
├──────┼────────┼────────┼────────┤
黃明典 │1/8 │14875/145600 │1/8 │
├──────┼────────┼────────┼────────┤
黃家欣 │1/96 │445625/00000000 │1/96 │
├──────┼────────┼────────┼────────┤
黃敬凱 │1/48 │1/48 │1/48 │
├──────┼────────┼────────┼────────┤
陳黃美莉 │ │713/139776 │ │
├──────┼────────┼────────┼────────┤
黃玲郁 │1/576 │713/419328 │ │
├──────┼────────┼────────┼────────┤
黃鳳琪 │1/576 │713/419328 │ │
├──────┼────────┼────────┼────────┤
李淑鈴 │1/768 │713/559104 │1/768 │
├──────┼────────┼────────┼────────┤
李宥樺 │1/768 │713/559104 │1/768 │
├──────┼────────┼────────┼────────┤
│黃翊 │ │713/419328 │ │
├──────┼────────┼────────┼────────┤
李發展 │1/768 │713/559104 │1/768 │
├──────┼────────┼────────┼────────┤
李順展 │1/768 │713/559104 │1/768 │
├──────┼────────┼────────┼────────┤




黃文得 │2/192 │ │ │
├──────┼────────┼────────┼────────┤
黃冠瑋 │801/11318 │ │ │
├──────┼────────┼────────┼────────┤
黃鼎棋 │ │731/46592 │1/64 │
├──────┼────────┼────────┼────────┤
黃主濱 │ │20931/139776 │ │
├──────┼────────┼────────┼────────┤
黃軍勝 │ │731/93184 │1/128 │
├──────┼────────┼────────┼────────┤
黃國閔 │ │1/16 │ │
├──────┼────────┼────────┼────────┤
李文柱 │ │ │1/4 │
└──────┴────────┴────────┴────────┘

附表二:系爭210地號土地分割方式(即附圖一)┌──┬────┬───────────────────────────────┐
│編號│共有人 │分割方式 │
├──┼────┼───────────────────────────────┤
│1 │李文柱 │單獨取得編號⑵部分土地 │
├──┼────┼───────────────────────────────┤
│2 │黃金德 │單獨取得編號⑸部分土地 │
├──┼────┼───────────────────────────────┤
│3 │黃明註 │共有取得編號⑺部分土地,黃明註應有部分27960/53773 、黃英傑應有│
├──┼────┤部分25813/53773 │
│4 │黃英傑 │ │
├──┼────┼───────────────────────────────┤
│5 │黃金財 │⑴黃金財黃舜對黃舜風共有取得編號⑻部分土地,黃金財應有部分│
├──┼────┤ 17150/18679 、黃舜對應有部分764/18679 、黃舜風應有部分765/18│
│6 │黃舜對 │ 679 │
├──┼────┤⑵黃舜對黃舜風共有取得編號⑶部分土地,每人應有部分各為1/2 │
│7 │黃舜風 │⑶黃舜對黃舜風共有取得編號⑹部分土地,每人應有部分各為1/2 │
├──┼────┼──────┬────┬──┬────┬──────┬────┤
│編號│共有人 │應有部分 │分割方式│編號│共有人 │應有部分 │分割方式│
├──┼────┼──────┼────┼──┼────┼──────┼────┤
│8 │黃舜對 │1173/12507 │共有取得│31 │黃福勝 │5750/151807 │共有取得│
├──┼────┼──────┤編號⑴部├──┼────┼──────┤編號⑷部│
│9 │黃舜風 │1173/12507 │分土地,│32 │黃明勝 │5750/151807 │分土地,│
├──┼────┼──────┤每人應有├──┼────┼──────┤每人應有│
│10 │黃明註 │522/12507 │部分如左│33 │黃榮儒 │8626/151807 │部分如左│




├──┼────┼──────┤ ├──┼────┼──────┤ │
│11 │黃福勝 │130/12507 │ │34 │黃建閩 │17250/151807│ │
├──┼────┼──────┤ ├──┼────┼──────┤ │
│12 │黃明勝 │130/12507 │ │35 │黃軍寶 │4312/151807 │ │
├──┼────┼──────┤ ├──┼────┼──────┤ │
│13 │黃榮儒 │195/12507 │ │36 │黃金利 │8626/151807 │ │
├──┼────┼──────┤ ├──┼────┼──────┤ │ │14 │黃建閩 │391/12507 │ │37 │黃志良 │8626/151807 │ │
├──┼────┼──────┤ ├──┼────┼──────┤ │
│15 │黃金財 │391/12507 │ │38 │黃明典 │59803/151807│ │
├──┼────┼──────┤ ├──┼────┼──────┤ │
│16 │黃金德 │1954/12507 │ │39 │黃家欣 │5750/151807 │ │
├──┼────┼──────┤ ├──┼────┼──────┤ │
│17 │黃軍寶 │98/12507 │ │40 │黃敬凱 │11500/151807│ │
├──┼────┼──────┤ ├──┼────┼──────┤ │
│18 │黃英傑 │522/12507 │ │41 │李淑鈴 │719/151807 │ │
├──┼────┼──────┤ ├──┼────┼──────┤ │
│19 │黃金利 │195/12507 │ │42 │李宥樺 │719/151807 │ │
├──┼────┼──────┤ ├──┼────┼──────┤ │
│20 │黃志良 │195/12507 │ │43 │李發展 │719/151807 │ │
├──┼────┼──────┤ ├──┼────┼──────┤ │
│21 │黃明典 │1563/12507 │ │44 │李順展 │719/151807 │ │
├──┼────┼──────┤ ├──┼────┼──────┤ │
│22 │黃家欣 │130/12507 │ │45 │黃鼎棋 │8626/151807 │ │
├──┼────┼──────┤ ├──┼────┼──────┤ │
│23 │黃敬凱 │261/12507 │ │46 │黃軍勝 │4312/151807 │ │
├──┼────┼──────┤ ├──┼────┼──────┤ │
│24 │李淑鈴 │16/12507 │ │47 │ │ │ │
├──┼────┼──────┤ ├──┼────┼──────┤ │
│25 │李宥樺 │16/12507 │ │48 │ │ │ │
├──┼────┼──────┤ ├──┼────┼──────┤ │
│26 │李發展 │16/12507 │ │49 │ │ │ │
├──┼────┼──────┤ ├──┼────┼──────┤ │
│27 │李順展 │16/12507 │ │50 │ │ │ │
├──┼────┼──────┤ ├──┼────┼──────┤ │
│28 │黃鼎棋 │195/12507 │ │51 │ │ │ │
├──┼────┼──────┤ ├──┼────┼──────┤ │
│29 │李文柱 │3127/12507 │ │52 │ │ │ │
├──┼────┼──────┤ ├──┼────┼──────┤ │
│30 │黃軍勝 │98/12507 │ │53 │ │ │ │




├──┼────┴──┬───┴────┴──┴────┴──────┴────┤
│ │ │應付補償者(單位:新臺幣:元,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 │
│ │ ├──────┬──────┬──────┬───────┤
│ │ │黃 明 註│黃 英 傑│李 文 柱│合 計│
│ ├───────┼──────┼──────┼──────┼───────┤
│ 應 │黃 金 財│800 │454 │246 │1,500 │
│ 受 ├───────┼──────┼──────┼──────┼───────┤
│ 補 │黃 明 典│73,600 │41,741 │22,644 │137,985 │
│ 償 ├───────┼──────┼──────┼──────┼───────┤
│ 者 │合 計│74,400 │42,195 │22,890 │139,485 │
└──┴───────┴──────┴──────┴──────┴───────┘

附表三:系爭198、215地號土地合併分割方式(即附圖二)┌──┬────┬───────────────────────────────┐
│編號│共有人 │分割方式 │
├──┼────┼───────────────────────────────┤
│1 │黃明註 │⑴黃明註單獨取得編號(22)部分土地 │
├──┼────┤⑵黃明註黃主濱共有取得編號(1)部分土地,黃明註應有部分12221│
│2 │黃主濱 │ /31697、黃主濱應有部分19476/31697 │
├──┼────┼───────────────────────────────┤
│3 │黃榮儒 │共有取得編號(2 )部分土地,黃榮儒應有部分1192/1797 、黃建閩應│
├──┼────┤有部分605/1797 │
│4 │黃建閩 │ │
├──┼────┼───────────────────────────────┤
│5 │黃明典 │單獨取得編號(4)、(15)、(16)、(17)部分土地 │
├──┼────┼───────────────────────────────┤
│6 │黃舜對 │⑴黃舜對單獨取得編號(7)、(8)、(9)部分土地 │
├──┼────┤⑵黃舜風單獨取得編號(10)、(11)、(12)部分土地 │
│7 │黃舜風 │⑶黃舜對黃舜風共有取得編號(6 )部分土地,每人應有部分各1/2 │
├──┼────┼───────────────────────────────┤
│8 │黃軍寶 │單獨取得編號(13)部分土地 │
├──┼────┼───────────────────────────────┤
│9 │黃三 │⑴黃三單獨取得編號(14)部分土地 │
├──┼────┤⑵黃漢周單獨取得編號(18)、(25)部分土地 │
│10 │黃漢周 │⑶黃調進單獨取得編號(23)、(24)部分土地 │
├──┼────┤⑷黃漢周黃三黃調進黃明註黃明典共有取得編號(19)部分土│
│11 │黃調進 │ 地,每人應有部分:黃明註:4132/14065、黃明典3449/14065、黃三
│ │ │ 881/14065 、黃漢周4853/14065、黃調進750/14065 │
├──┼────┼───────────────────────────────┤
│12 │黃志良 │單獨取得編號(20)部分土地 │




├──┼────┼───────────────────────────────┤
│13 │黃冠瑋 │單獨取得編號(21)部分土地 │
├──┴────┴───────────────────────────────┤
│編號(3)、(5)、(26)部分土地由下列共有人共有取得,每人應有部分如下: │
├──┬────┬─────────┬──────────┬──────────┤
│編號│共有人 │編號(3 )部分土地│編號(5 )部分土地之│編號(26)部分土地之│
│ │ │之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 │
├──┼────┼─────────┼──────────┼──────────┤
│1 │黃漢周 │556/8241 │ │197/2248 │
├──┼────┼─────────┼──────────┼──────────┤
│2 │黃三 │255/8241 │ │ │
├──┼────┼─────────┼──────────┼──────────┤
│3 │黃舜對 │516/8241 │1453/58018 │ │
├──┼────┼─────────┼──────────┼──────────┤
│4 │黃舜風 │516/8241 │470/58018 │ │
├──┼────┼─────────┼──────────┼──────────┤
│5 │黃調進 │1030/8241 │ │ │
├──┼────┼─────────┼──────────┼──────────┤
│6 │黃明註 │1196/8241 │ │ │
├──┼────┼─────────┼──────────┼──────────┤
│7 │黃福勝 │85/8241 │2701/58018 │74/2248 │
├──┼────┼─────────┼──────────┼──────────┤
│8 │黃明勝 │85/8241 │2701/58018 │74/2248 │
├──┼────┼─────────┼──────────┼──────────┤
│9 │黃榮儒 │132/8241 │3010/58018 │111/2248 │
├──┼────┼─────────┼──────────┼──────────┤
│10 │黃建閩 │132/8241 │3522/58018 │186/2248 │
├──┼────┼─────────┼──────────┼──────────┤
│11 │黃金財 │175/8241 │709/58018 │1/2248 │
├──┼────┼─────────┼──────────┼──────────┤
│12 │黃金德 │169/8241 │4719/58018 │791/2248 │
├──┼────┼─────────┼──────────┼──────────┤
│13 │黃軍寶 │116/8241 │935/58018 │ │
├──┼────┼─────────┼──────────┼──────────┤
│14 │黃英傑 │344/8241 │10945/58018 │296/2248 │
├──┼────┼─────────┼──────────┼──────────┤
│15 │黃金利 │66/8241 │2063/58018 │93/2248 │
├──┼────┼─────────┼──────────┼──────────┤
│16 │黃志良 │285/8241 │122/58018 │ │
├──┼────┼─────────┼──────────┼──────────┤




│17 │黃明典 │1032/8241 │ │ │
├──┼────┼─────────┼──────────┼──────────┤
│18 │黃家欣 │85/8241 │2701/58018 │74/2248 │
├──┼────┼─────────┼──────────┼──────────┤
│19 │黃敬凱 │172/8241 │5461/58018 │148/2248 │
├──┼────┼─────────┼──────────┼──────────┤
│20 │陳黃美莉│21/8241 │696/58018 │6/2248 │
├──┼────┼─────────┼──────────┼──────────┤
│21 │黃玲郁 │14/8241 │459/58018 │4/2248 │
├──┼────┼─────────┼──────────┼──────────┤
│22 │黃鳳琪 │14/8241 │459/58018 │4/2248 │
├──┼────┼─────────┼──────────┼──────────┤
│23 │李淑鈴 │11/8241 │338/58018 │9/2248 │
├──┼────┼─────────┼──────────┼──────────┤
│24 │李宥樺 │11/8241 │338/58018 │9/2248 │
├──┼────┼─────────┼──────────┼──────────┤
│25 │黃翊 │7/8241 │232/58018 │2/2248 │
├──┼────┼─────────┼──────────┼──────────┤
│26 │李發展 │11/8241 │338/58018 │9/2248 │
├──┼────┼─────────┼──────────┼──────────┤
│27 │李順展 │11/8241 │338/58018 │9/2248 │
├──┼────┼─────────┼──────────┼──────────┤
│28 │黃文得 │42/8241 │1360/58018 │12/2248 │
├──┼────┼─────────┼──────────┼──────────┤
│29 │黃冠瑋 │285/8241 │ │ │
├──┼────┼─────────┼──────────┼──────────┤
│30 │黃鼎棋 │66/8241 │2063/58018 │93/2248 │
├──┼────┼─────────┼──────────┼──────────┤
│31 │黃主濱 │768/8241 │ │ │
├──┼────┼─────────┼──────────┼──────────┤
│32 │黃軍勝 │33/8241 │1032/58018 │46/2248 │
├──┼────┼─────────┼──────────┼──────────┤ │33 │黃國閔 │ │8853/58018 │ │
├──┼────┼─────────┴──────────┴──────────┤
│ │ │應付補償者(單位:新臺幣:元,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 │
│ │ ├─────┬─────┬─────┬─────┬───────┤
│ │ │黃 漢 周│黃 調 進│黃 明 註│黃 明 典│合 計│
│ ├────┼─────┼─────┼─────┼─────┼───────┤
│ 應 │黃 三│4 │1 │9 │56 │70 │
│ ├────┼─────┼─────┼─────┼─────┼───────┤




│ 受 │黃 志 良│6,097 │2,290 │16,342 │102,321 │127,050 │
│ ├────┼─────┼─────┼─────┼─────┼───────┤
│ 補 │黃 冠 瑋│4,441 │1,668 │11,903 │74,528 │92,540 │
│ ├────┼─────┼─────┼─────┼─────┼───────┤
│ 償 │黃 主 濱│3,248 │1,220 │8,707 │54,515 │67,690 │
│ ├────┼─────┼─────┼─────┼─────┼───────┤
│ 者 │合 計│13,790 │5,179 │36,961 │231,420 │287,350 │
└──┴────┴─────┴─────┴─────┴─────┴───────┘

附表四:系爭198、215地號土地之使用現況┌──┬────┬──────┬───────┬──────┬───────┐
│編號│使用現況│門牌號碼(均│建物所有權人或│建號(均為琉│坐落位置 │
│ │ │為三民路) │土地使用人 │球鄉本漁段)│ │
├──┼────┼──────┼───────┼──────┼───────┤
│A │空地 │ │ │ │198 地號 │
├──┼────┼──────┼───────┼──────┼───────┤
│A1 │鐵皮屋 │137-7 │黃李金蘭(被告│ │198 地號 │
│ │ │ │黃調進之配偶)│ │ │
├──┼────┼──────┼───────┼──────┼───────┤
│A2 │2樓房屋 │137-7 │黃李金蘭(被告│90 │198 地號 │
│ │ │ │黃調進之配偶)│ │ │
├──┼────┼──────┼───────┼──────┼───────┤
│A3 │水泥空地│ │黃明註 │ │198 地號 │
├──┼────┼──────┼───────┼──────┼───────┤
│A4 │2樓房屋 │137-4 │黃明註 │22 │198 地號 │
├──┼────┼──────┼───────┼──────┼───────┤
│A5 │3樓房屋 │137-5 │黃志良 │178 │198 地號 │
├──┼────┼──────┼───────┼──────┼───────┤
│A6 │2樓房屋 │143-3 │黃明典 │70 │198 地號 │
├──┼────┼──────┼───────┼──────┼───────┤
│A7 │2樓房屋 │143-2 │黃曉霜(非本件│71 │198 地號 │
│ │ │ │共有人) │ │ │
├──┼────┼──────┼───────┼──────┼───────┤
│A8 │3樓房屋 │143-1 │黃舜風 │195 │198 地號 │
├──┼────┼──────┼───────┼──────┼───────┤
│A9 │3樓房屋 │143 │黃舜對 │194 │198 地號 │
├──┼────┼──────┼───────┼──────┼───────┤
│A10 │2樓房屋 │143-5 │黃漢周 │未保存登記 │198 地號 │
├──┼────┼──────┼───────┼──────┼───────┤
│A11 │空地 │ │黃漢周 │ │198 地號 │




├──┼────┼──────┼───────┼──────┼───────┤
│C │空地 │ │黃漢周 │ │215 地號 │
├──┼────┼──────┼───────┼──────┼───────┤
│C1 │2樓房屋 │143-5 │黃漢周 │未保存登記 │215 地號 │
├──┼────┼──────┼───────┼──────┼───────┤
│C2 │2樓房屋 │143-2 │黃曉霜(非本件│71 │215 地號 │
│ │ │ │共有人) │ │ │
├──┼────┼──────┼───────┼──────┼───────┤
│C3 │3樓房屋 │143-1 │黃舜風 │195 │215 地號 │
├──┼────┼──────┼───────┼──────┼───────┤
│C4 │3樓房屋 │143 │黃舜對 │194 │215 地號 │
├──┼────┼──────┼───────┼──────┼───────┤
│C5 │水泥空地│ │黃舜對 │ │215 地號 │
├──┼────┼──────┼───────┼──────┼───────┤
│C6 │廟宇鐵皮│ │靈如寺(非本件│ │215 地號 │
│ │屋 │ │共有人) │ │ │
├──┼────┼──────┼───────┼──────┼───────┤
│C7 │廟前水泥│ │靈如寺(非本件│ │215 地號 │
│ │空地 │ │共有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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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