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豐原簡易庭(刑事),沙簡字,93年度,177號
FYEM,93,沙簡,177,200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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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一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續字第二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損壞他人之電腦主機外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查告訴人匯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展公司)之代表人謝鎧璟雖於 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具狀撤回告訴,惟謝鎧璟係以個人名義撤回告訴,而 非以告訴人匯展公司名義為之,故不生告訴人匯展公司撤回本件告訴之效力,併 此敘明。
三、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其因見配偶 謝英珍遭人毆打,一時氣憤難耐,致罹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 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 刑二年,用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五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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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