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93年度,192號
HLEV,93,花小,192,200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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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花小字第一九二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黃旨封
  被   告 蔡金達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 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即福龍葬儀社(獨資商號)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三紙,面額 共新台幣(下同)陸萬零捌佰壹拾陸元,詎原告屆期提示竟因被告存款不足及為 拒絕往來戶而退票,追索無著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三張及退票 理由單一張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非 公示送達),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庭,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視同自認原 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參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規定),復依上 開證物,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票款給付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陸萬零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 碧 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 游 意 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附表:
┌──┬────┬─────┬────┬────┬─────────┐
│編號│票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提示日 │發票人 │
│ │ │(新台幣)│ │ │ │
├──┼────┼─────┼────┼────┼─────────┤
│一 │0000000 │20272元 │92.6.5 │92.6.5 │蔡金達福龍葬儀社
├──┼────┼─────┼────┼────┼─────────┤
│二 │0000000 │20272元 │92.8.5 │ │蔡金達福龍葬儀社
├──┼────┼─────┼────┼────┼─────────┤
│三 │0000000 │20272元 │92.10.5 │ │蔡金達福龍葬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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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