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花小字第一О二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振村
訴訟代理人 鄭欽懷
林芳明
被 告 李思潔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郝 燮 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 林 佳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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