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一一四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代 理 人 陳啟盛
相 對 人 吳菊英
溫櫻芳
王鍾芹娣
蘭輝彥
協昌建設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協昌建設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及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何清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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