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五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被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參加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亨
訴訟參加人 統一安聯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蒼生
訴訟參加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賢
訴訟參加人 英商商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偉祥
訴訟代理人 楊龍輝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並請查明所屬三民分公司與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澄清分行,就股票交割帳戶以委託開戶之方式辦理者,其作業流程為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林紀元
~B 法 官 蘇姿月
~B 法 官 蔡川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B 法院書記官 黃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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