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826號
KSDM,93,訴,826,2004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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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二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熊碧雄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
三年度偵字第八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仁松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高思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語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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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