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93年度,14號
KSDM,93,簡上附民,14,200405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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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第三一七八號
  上 訴 人 謝昌陸
  即 被 告
右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
三一七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 稽。乃遲至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 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秀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顏平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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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