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220號
PTDM,106,聲,1220,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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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志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志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志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 月確定,復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60號判處有期徒刑10 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合計刑期2年4月,於民國103 年11月30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以106年9 月8日法授矯字 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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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