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13號
SLDV,106,消債更,13,2017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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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債 務 人 林主信
代 理 人 林言丞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債務人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債務人配偶鄭明豪105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說明目前所居住房屋之坪數、為何人所有、與債務人之關 係、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該房屋 之建物登記謄本,及105 年度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 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4.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4 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5.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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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