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93年度,155號
KSHM,93,上易,155,200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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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九十二
年度簡上字第五六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九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設於高雄市○○區○○路三八號二七樓之六「鈦旌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應知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 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 、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詎其竟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許 可,於民國九十一年間某日為上開公司擅自輸入含有「Octyl metho xycinnamate」、「Titanium dioxide」等防曬含 藥成份「嫩白C絲質粉底乳(產品原名為:ALFREDO BEBECO M OISTURE SILKY FOUNDATION)」化粧品(聲請簡易處 刑書誤載為「嫩白C絲質隔離乳」),並上市販售之。嗣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 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在臺北市○○街一七之五號水妍有限公司(下稱水妍公司 )抽檢而查獲,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下稱行政院衛生署藥檢局) 檢驗結果,前揭化粧品含有「Octyl methoxycinnamate 」成分百分之一、「Titanium dioxide」成分百分之十點六, 因認被告涉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罪嫌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次按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 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 之積極證據而言,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 一0五號判例、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判例,明揭此旨。另按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 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 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亦有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 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 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三0 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 ,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十二條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嫌,無 非係以被告出售與前揭水妍公司之「嫩白C絲質粉底乳」化粧品,經臺北市政府 衛生局大安分局衛生所(下稱大安衛生所)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十五時二十 分許,在上址公司內抽檢後送驗,經行政院衛生署藥檢局檢出具有防曬藥品成分 「Octyl methoxycinnamate」、「Titanium dioxide」,且依大安衛生所現場檢查記錄觀之,該「嫩白C絲質粉底乳 」化粧品外包裝已標示「Ethylhexyl methoxy」等含藥成分 ,被告明知「嫩白C絲質粉底乳」化粧品具有含藥成分,惟並未經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查驗並取得許可證,即擅自輸入販售為其論據。四、訊據被告甲○○固坦承該「嫩白C絲質粉底乳」化粧品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 驗一情不諱,然堅決否認右開犯行,辯稱:該「嫩白C絲質粉底乳」化粧品向國 外製造商訂購時,製造商通知係保養品,且該製造商提供之產品成分,並無「O ─ctyl methoxycinnamate」及「Titanium d ─ioxide」之含藥成分,因此並未辦理查驗,我係於九十一年十一月間衛 生局通知後,始知悉上開化粧品具有含藥成分等語。五、經查:
(一)扣案之「嫩白C絲質粉底乳」化粧品,係被告於九十一年間自國外進口,有進 口報單一紙附卷可稽,雖經行政院衛生署藥檢局檢出具有防曬藥品成分「Oc ─tyl methoxycinnamate」、「Titanium d ─ioxide」成分,有該局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藥檢壹字第0九一九一一 七五八四號檢驗成績書一紙附於發查卷第十一頁可稽,惟該製造商INTER COTE─CH CO.LTD‧公司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傳真之ALFR EDOBEBECO MOISTURE SILKY FOUNDATIO ─N成分表中(即本案「嫩白C絲質粉底乳」化粧品),並無「Octyl methoxycinnamate」及「Titanium dioxid ─e」成分,有該成分表一紙附於原審簡上卷第八十七頁可稽,且該公司於九 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亦出具其公司研發部門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曾就本案化妝 品及另一產品成分為部分調整,增加「Titanium Dioxide、 ZincOxide、Ethylhexyl Methoxycinnam ─ate、DL─α Tocopheryl Acetate」四種成分之 說明書,有說明文原本、公證書及中譯本附於原審簡上卷第八十頁至第八十三 頁可稽,經核與扣案產品製造商相符,堪信為製造商提供之文件。(二)台北市政府大安衛生所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藥物化妝品檢查現場記錄表「違 章或嫌疑事項」欄雖載有「(一)標示『紫外線過濾因子可阻隔有害因子及紫 外線UVA/B的傷害』涉療效詞句、(二)標示『SPF15』成分含Et ─hylhexyl methoxycinnamate、Tocophe ─ryl Acefate Allantoin、Titanium ox ─ide等含藥成分」之字樣,然此係指扣案「嫩白C絲質粉底乳」化粧品之 產品外包裝標示「紫外線過濾因子可阻隔有害因子及紫外線UVA/B的傷害 」等語牽涉療效;標示「SPF15」一語,其成分涉有含藥化妝品中防曬劑



成分Ethylhexyl methoxy等成分而言,並非指「嫩白C絲 質粉底乳」化粧品外包裝直接標示含藥化妝品中防曬劑成分Ethylhex ─yl methoxy等成分,此由扣案「嫩白C絲質粉底乳」化粧品外盒 包裝,僅標示「紫外線過濾因子可阻隔有害因子及紫外線UVA/B的傷害」 、「SPF15」字樣,無前揭現場紀錄表所載成分,及行政院衛生署藥檢局 亦未檢出Ethylhexyl methoxycinnamate、To ─copheryl Acefate Allantoin等含藥成分可知 ,有扣案「嫩白C絲質粉底乳」化粧品一瓶、行政院衛生署藥檢局前揭檢驗成 績書附卷可資佐證。
(三)從而,依該「嫩白C絲質粉底乳」化粧品外觀,並無法知悉其成分含有系爭含 藥防曬劑成分,且依前開製造商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提供之成分表中,並無檢 出之系爭二種含藥防曬劑成分,另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提出之增加成分表中 ,在本案中亦僅檢驗出「Titanium dioxide」成分,其餘三 種成分並未檢驗出,而本案檢驗出之「Octyl methoxycinn ─amate」成分卻未在該增加成分表中,足認該製造商對於產品成分之控 管有明顯瑕疵。再參以被告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業已取得前開產品之含藥化妝 品許可證,有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粧輸字第00九六六四號含藥化妝品許可證一 紙附於原審簡上卷第四十三頁可佐,被告並提出其他防曬產品之行政院衛生署 含藥化妝品許可證八紙,足認該許可證之取得並非不易,徵諸上情,被告辯稱 因製造商將產品成分更改並未對其通知,其因而疏未申請查驗等語,應堪採信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則究不得以「嫩白C絲質粉底乳」事後檢驗出含有「O ─ctyl methoxycinnamate」、「Titanium dioxide」等防曬含藥成分,遽認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違反化粧品衛 生管理條例犯行。
六、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甲○○明知其進口之嫩白C絲質粉底乳有防曬含藥成分,而 故意不申請查驗核准擅自輸入,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檢察官上 訴意旨,以㈠被告前開傳真說明文原本、公證書及中譯本係以該國外製造商IN ─TERCOTECH CO.LTD‧公司之名義所出具,與被告前開出具之 進口報單所載產品名稱:AL 粉底乳(即嫩白C絲質粉底乳),製造廠名稱為 「法國LABORATOIRES ELENE S‧A」並非一致,因此被告 所提出上開說明文原本之真實性已有可疑,且未將我國駐外單位認證,該文件委 無足採。㈡以被告自承進口其他化妝品有三、四百種之多,其主觀上應可得知該 「嫩白C絲質粉底乳」化妝品至少含有「Titanium dioxide」 之成分等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然查:㈠INTERCOTECH CO .LTD‧公司係韓國公司,然其在法國設有研發部門,此觀之INTERCO ─TECH CO.LTD‧公司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傳真之ALFREDO BEBECO MOISTURE SILKY FOUNDATION成分表 中所載,其係設在法國之研發部門即可明瞭,而該公司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亦出具其公司研發部門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曾就本案化妝品及另一產品成分為部 分調整,增加「Titanium Dioxide、Zinc Oxide、



Ethylhexyl Methoxycinnamate、DL─α To ─copheryl Acetate」四種成分之說明書,有說明文原本、公 證書及中譯本附於原審簡上卷第八十頁至第八十三頁可稽,雖該文件未經我國駐 外單位認證,然已經韓國之公證單位認證,自堪信為真實。㈡被告進口之化妝品 達三、四百種之多,但何種化妝品含何成份,種類甚多,如何憑空推測想像,因 此上訴人認被告主觀上應可得知該「嫩白C絲質粉底乳」化妝品至少含有「Ti ─tanium dioxide」之成分,顯然於法無據,不足採信。綜上所 述,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末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定有 明文;且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訴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管轄 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 有刑訴法第四百五十二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四項亦規定詳盡。本件原審 審理後,認應為無罪之諭知,而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 三款之情形,故依前揭規定,應由原審合議庭逕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自為第一審 判決,檢察官或被告如不服本判決,仍得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向管轄之第二審法 院提起上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國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正雄
法官 陳啟造
法官 黃壽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黃一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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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水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