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選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選上重訴字,92年度,441號
TNHM,92,選上重訴,441,20040526,1

1/7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選上重訴字第四四一號  孝股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z○○
  選任辯護人 黃正彥律師
        黃雅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f○○○
        L○○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涂禎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U○○
        S○○
        酉○○
  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蘇新竹律師 張清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宇○○
        亥○○
        申○○
  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蘇新竹律師 張清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己○
  選任辯護人 陳惠菊律師
        洪毓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I○○○
  選任辯護人 林錫恩律師
        黃俊達律師
        莊信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t○○○
  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律師
        李季錦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林永發律師
        郝鳳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u○○
        W○○
        Q○○
        j○○
        甲子○
        b○○○
        甲丑○○
        s○○
        E○○○
        x○○
        H○○
        壬○○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正彥律師
        黃雅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卯○○
        p○○
        a○○
        辰○○
        戊○○
        K○○
        P○○
        n○○
        r○○
        甲戊○
        N○○○
        甲丙○
        巳○○
        V○○
        X○○
        寅○○○
        甲庚○
        g○○○
        甲酉○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方文賢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B○○
        M○○
        黃○○
        甲丁○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惠菊律師
        洪毓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午○○
        丑○○○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清白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k○○
  選任辯護人 卓平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
        R○○○
        m○○○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蘇新竹律師
        張清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辛○○
        天○○
        T○○
        乙○○
        甲申○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方文賢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未○
        l○○
        玄○○
        q○○○
        子 ○
        甲癸○
        甲辰○
        J○
        辛○○
        G○○
        y○○
        o○○
        甲甲○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卓平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e○○○
        癸○○
        戌○○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蘇新竹律師
        張清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壬○
        甲寅○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清白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地○○
        O○○
        Y○○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清白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宙○○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清白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Z○○
        己○○
        甲巳○
        丁○○○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律師
        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未○○○
        甲乙○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清白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i○○
  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律師
        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v○○
        甲午○○
        d○○○
        c○○
        w○○
        F○○
右上訴人因賄選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中華民國九
十二年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六六三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六四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七四號、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六七七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八0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0八號、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一二0九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一0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一
一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九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三號、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一四二六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一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一號、九
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二號、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三號、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四號、九十
一年度選偵字第五號、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z○○f○○○L○○U○○S○○酉○○申○○甲己○I○○○丙○○壬○○、甲甲○、宇○○亥○○t○○○甲丁○午○○k○○m○○○、c○○、u○○W○○Q○○甲子○b○○○甲丑○○s○○E○○○x○○H○○a○○辰○○戊○○K○○P○○n○○r○○甲戊○巳○○V○○寅○○○甲庚○g○○○甲酉○B○○M○○R○○○T○○甲申○乙○○甲癸○甲辰○J○○、辛○○、y○○、o○○、e○○○、j○○N○○○X○○天○○玄○○、子○、甲壬○、甲寅○、宙○○、Y○○、甲巳○、丁○○○、未○○○、i○○、甲乙○、v○○、甲午○○、d○○○、w○○、F○○部分均撤銷。
z○○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預備賄選之物即洋酒貳拾捌瓶、烏魚子柒佰柒拾玖份均沒收。
f○○○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預備賄選之物即洋酒貳拾捌瓶、烏魚子柒佰柒拾玖份均沒收。
L○○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預備賄選之物即洋酒貳拾捌瓶、烏魚子柒佰柒拾玖份均沒收




U○○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預備賄選之物即洋酒貳拾捌瓶、烏魚子柒佰柒拾玖份均沒收。
S○○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預備賄選之物即洋酒貳拾捌瓶、烏魚子柒佰柒拾玖份均沒收。
酉○○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預備賄選之物即洋酒貳拾捌瓶、烏魚子柒佰柒拾玖份均沒收。
申○○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預備賄選之物即洋酒貳拾捌瓶、烏魚子柒佰柒拾玖份均沒收。甲己○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預備賄選之物即洋酒貳拾捌瓶、烏魚子柒佰柒拾玖份均沒收。所收受之賄賂洋酒肆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I○○○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預備賄選之物即洋酒貳拾捌瓶、烏魚子柒佰柒拾玖份均沒收。所收受之賄賂洋酒壹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丙○○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預備賄選之物即洋酒貳拾捌瓶、烏魚子柒佰柒拾玖份均沒收。所收受之賄賂洋酒壹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甲午○○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所收受之賄賂洋酒一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甲○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所收受之賄賂烏魚子壹拾陸份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宇○○亥○○t○○○甲丁○午○○k○○m○○○、c○○、u○○W○○Q○○甲子○b○○○甲丑○○s○○E○○○x○○H○○a○○辰○○戊○○K○○P○○n○○r○○甲戊○巳○○V○○寅○○○甲庚○g○○○甲酉○B○○M○○R○○○T○○甲申○乙○○甲癸○甲辰○J○○、辛○○、y○○、o○○、e○○○、曾茂登、N○○○X○○天○○玄○○、子○、甲壬○、甲寅○、宙○○、Y○○、甲巳○、丁○○○、未○○○、i○○、甲乙○、v○○、d○○○、w○○、F○○部分均無罪。
壬○○公訴不受理。
其餘上訴均駁回。
甲辛○○緩刑參年。
事 實




壹、行賄部分:
z○○f○○○L○○U○○S○○酉○○申○○甲己○、I○ ○○、丙○○等人共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選舉行賄罪部 分。
一、z○○係台南市議會第十四屆市議員,且為台南市第十五屆市議員候選人,竟於 競選期間思以交付選民ROYAL HOUSTEN 35 YEARS OLD PREMIUM WHISKY(下稱皇家騎士威士忌洋酒)、烏魚子 禮盒等賄賂以求當選。z○○f○○○L○○S○○U○○酉○○甲己○申○○I○○○丙○○等人之間,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 擔,而以概括之犯意,連續為買票賄選之行為。先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一月 間,向台南市○○路○段二一四號鴻泰昌菸酒行訂購皇家騎士威士忌洋酒,每瓶 價值新台幣四百五十九元,作為買票行賄之用。嗣因得知檢察官積極查辦賄選, 乃改買烏魚子作為買票行賄之用。而於九十一年一月初分別囑由U○○(係z○ ○競選台南市議會第十五屆市議員服務處主任)、S○○(係z○○競選期間聘 請之義務工作人員)至台南縣佳里鎮安西里安西七一之十號海益貿易有限公司購 買烏魚子禮盒。U○○前往購買者係有一次三百份,每一份約值新台幣六百元至 六百五十元之間;S○○前往購買者係有二次,一次三百份,另一次二百份,每 一份各六百二十元,合計其二人所購共有八百份。z○○f○○○L○○S○○U○○酉○○甲己○申○○I○○○丙○○等人之間,共同 連續所為之賄選行為,或犯意連絡,或行為分擔,茲詳述如后所示。二、U○○z○○競選台南市議會第十五屆市議員服務處主任;L○○z○○服 務處會計;S○○z○○競選期間聘請之義務工作人員。而酉○○係台南市西 區協和里前里長,前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判處有期徒 刑一年一月,緩刑五年確定。自九十年十一月間z○○競選台南市議會第十五屆 市議員期間起,連續由U○○z○○之指示拜訪台南市中、西區內部分有選舉 權之選民,均要求渠等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台南市議會第十五屆市議員選舉 投票時,投票支持候選人z○○,再由S○○U○○拜訪取得之名單,單獨交 付烏魚子或洋酒與名單內部分之人,即莊葉燕洋酒一瓶(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 )高增、黃國材、周崑山、黃進福各洋酒一瓶(均經原審判決確定)、p○○黃○○A○○q○○○卯○○各洋酒一瓶、G○○、l○○烏魚子各一份 、甲辛○○烏子二份(均如後述)。而酉○○因為之前在競選里長時,z○○有 所幫忙,於此次z○○競選第十五屆市議員時,基於情義擔任z○○之樁腳,自 九十年十二月初起,逐一拜訪台南市西區協和里部分有選舉權之選民,要求渠等 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台南市第十五屆市議員選舉投票時,支持候選人z○○酉○○並將已拜訪過,許以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投票予z○○之里民名單 報予z○○服務處主任U○○或會計L○○,由z○○服務處會計L○○交由z ○○競選期間所聘請之義工S○○,至鴻泰昌菸酒行領取皇家騎士威士忌洋酒交 付予酉○○,再由酉○○親自或帶同S○○,或單獨由S○○前往交付洋酒賄賂 予名單內之人收受,約定渠等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台南市議會第十五屆市議 員選舉投票時,投票支持候選人z○○酉○○部分計交付賄賂之威士忌洋酒與



癸○○、戌○○、地○○、甲○○○、Z○○、甲丙○、O○○洋酒各一瓶、丑 ○○○洋酒六瓶、甲己○洋酒五瓶、蔡正陽洋酒一瓶(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 ,並囑與酉○○有犯意聯絡之子申○○前往交付洋酒與庚○○○、甲未○(均詳 後所述)。
三、f○○○z○○之胞姊,係台南市中區銀同里里長,於九十年十一、十二月間 ,分至丙○○、甲午○○、林葉美吟(因無選舉權,已獲不起訴處分)等人住處 拜訪,要求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台南市議會第十五屆市議員選舉投票時,支 持候選人z○○,並另要求丙○○提供可為賄選選民之名單。丙○○乃與f○○ ○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由丙○○至林阿桂、林木珠、莊同風住處拜訪,要求投 票支持候選人z○○,再將台南市○○路八十四巷四十號(林阿桂住處)、四十 二號(林木珠住處)、四十六號(莊同風住處)【均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二月, 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二年確定】及其本身之住址提供予f○○○f○○○即囑 鴻泰昌菸酒行派人送皇家騎士威士忌洋酒至丙○○、甲午○○、林葉美吟住處。 其中丙○○於收受賄賂之洋酒四瓶,除留下一瓶外,將其中三瓶分別送與林阿桂 、林木珠、莊同風各一瓶,甲午○○則收受一瓶洋酒。並由f○○○丙○○、 甲午○○約定;由丙○○與林阿桂、林木珠、莊同風約定,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 六日台南市議員選舉投票時,投票支持候選人z○○。四、甲己○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台南市議會第十五屆市議員選舉時,係候選人即 被告z○○選區即第三選區(西區、中區)之「有投票權之人」,於九十年十二 月初,於酉○○拜訪後,在其台南市○○街二七0號住處,收受郭楠檳致送之洋 酒賄賂五瓶,許以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台南市第十五屆議員選舉投票時,投 票支持候選人z○○;並將其中一瓶皇家騎士威士忌洋酒,交付己○○收受,約 定己○○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台南市議會第十五屆議員選舉投票時,投票支 持候選人z○○。嗣被檢警搜索查扣得洋酒三瓶。五、申○○酉○○之子,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台南市議會第十五屆市議員選舉 時,係候選人即被告z○○選區即第三選區(西區、中區)之「有投票權之人」 ,於九十年十二月間,許以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台南市議會議員選舉投票時 ,投票支持候選人z○○,於住處台南市○區○○路六十七巷四號收受S○○載 送之皇家騎士威士忌洋酒三十瓶後,即分別至台南市○○路○段一0二號甲未○ 開設之雞肉飯店;台南市○區○○路一段一四六巷十二號庚○○○住處,交付甲 未○、庚○○○皇家騎士威士忌洋酒各一瓶,約定渠等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台南市議會議員選舉投票時,投票支持候選人z○○。六、I○○○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台南市議會第十五屆市議員選舉時,係候選人 即被告z○○選區即第三選區(西區、中區)之「有投票權之人」,除許以九十 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台南市議會第十五屆議員選舉投票時,投票支持候選人z○○ ,自酉○○處收受賄賂洋酒二瓶外;並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與酉○○共同 持皇家騎士威士忌洋酒一瓶,至台南市○○路○段一一0號蘇鴻霖住處,交予蘇 鴻霖收受,約定蘇鴻霖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台南市議會議員選舉投票時,投 票支持候選人z○○。嗣被檢警搜索查扣得洋酒一瓶。貳、受賄部分:




被告甲甲○部分:
甲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台南市議會第十五屆市議員選舉時,係候選人即被 告z○○選區即第三選區(西區、中區)之「有投票權之人」,於九十年十二月間 U○○拜訪後,在台南市○○路○段三十號營業處所即梅香珍綠豆碰,收受郭楠檳 送來之賄賂烏魚子十六份,而許以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台南市議會議員選舉投 票時,投票支持候選人z○○
一般選民即卯○○p○○甲丙○黃○○丑○○○A○○甲辛○○、甲 未○、l○○q○○○、G○○、癸○○、戌○○、地○○、O○○、涂王寶根 、Z○○、己○○、庚○○○、甲午○○等二十人,各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 項之投票受賄罪部分。以上均係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台南市議會第十五屆市議員 選舉時,被告即候選人z○○選區即第三選區(西區、中區)之「有投票權之人」 ,各該受賄之行為如下所示。
卯○○家台南市○○路一八一巷二四號經營美滿美容院,收受S○○致送之賄賂洋 酒一瓶。
p○○在台南市○○路○段十六號經營銘展名片行,收受S○○致送之賄賂洋酒一 瓶。嗣經檢警扣得系爭洋酒一瓶。
甲丙○酉○○帶著S○○甲丙○台南市○○路一七八號處,再由S○○將賄賂 洋酒一瓶送入交由甲丙○收受。而該系爭三五年威士忌酒,已由甲丙○與朋友共同 喝完。
黃○○住在台南市○○路一八0號,收受S○○致送之賄賂洋酒一瓶。丑○○○酉○○帶著S○○丑○○○在台南市○○街卅九號之家庭美髮處,再 由S○○將賄賂洋酒六瓶送入交由丑○○○收受。A○○住在台南市○○路○段一四三號,收受S○○致送之賄賂洋酒一瓶。嗣主動 提出系爭洋酒一瓶。
甲未○在台南市○○路○段一0二號經營雞肉飯店,收受S○○致送之賄賂烏魚子 一份;收受申○○致送之賄賂洋酒一瓶。
l○○住在台南市○○路○段一五七巷三十三號,收受S○○致送之賄賂烏魚子一 份。
q○○○台南市○○街八號係q○○○之子楊惠光所經營之信大西藥行所在,S○ ○將要送予q○○○之洋酒一瓶,交給不知情之楊惠光收下,轉交q○○○。G○○住在台南市○○路一三八巷八號,收受S○○致送之賄賂烏魚子一份。癸○○住在台南市○○路一六九號,收受酉○○致送之賄賂洋酒一瓶。戌○○(酉○○之女婿)戌○○戶籍設在台南市○區○○路六十七巷四號,但人實 際住在台南市○○街四十三巷十三號,收受酉○○致送之賄賂洋酒一瓶。嗣警方持 搜索票至台南市○○街四十三巷十三號廚房垃圾筒內查獲壹瓶已打破之洋酒。地○○戶籍設在台南市○○街一五七號,由酉○○帶著S○○至台南市○○街一九 0號遇到地○○,再由S○○將賄賂洋酒一瓶送交由地○○收受。O○○住在台南市○○街一七六號,由酉○○帶著S○○至O○○處,再由S○○ 將賄賂洋酒一瓶送入交由O○○收受。嗣O○○被檢警搜索到系爭洋酒一瓶。甲○○○住在台南市○○街一00號,與兒子凃志昇住在一起,由酉○○帶著S○



○至甲○○○處,再由S○○將賄賂洋酒一瓶送入交由甲○○○收受。嗣甲○○○ 被檢警於其住處二樓酒櫃內搜索扣押洋酒一瓶。Z○○籍設台南市○○街一七二號,由酉○○帶著S○○至Z○○居處台南市○○ 路一四九號,再由S○○將賄賂洋酒一瓶送入交由Z○○收受。己○○在甲己○住處台南市○○街二七0號前,收受甲己○轉送之洋酒一瓶。庚○○○住在台南市○○路○段一四六巷十二號,收受申○○酉○○之子)致送 之賄賂洋酒一瓶。
甲午○○住在台南市○○路一二二巷三十六弄二十一之四號,收受賄賂洋酒一瓶, 之後轉送予被告d○○○。系爭洋酒之後被警察查獲並已扣押。甲辛○○在台南市○○路一○八巷七號經營口福自助餐,係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台南市議會第十五屆市議員選舉時,候選人即被告z○○選區即第三選區(西區、 中區)之有投票權之人,竟於上開競選期間內,收受S○○致送之賄賂烏魚子二份 ,而許以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台南市議會議員選舉投票時,投票支持候選人z ○○。
參、案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報指揮台南市警察局、台南市警察局第四 分局、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站、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動組查獲,經台灣台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台南市警察局移送及台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台 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被告z○○f○○○L○○U○○S○○酉○○申○○甲己○、I ○○○、丙○○等十人共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選舉賄賂罪 :
壹、被告z○○
㈠主要犯罪情節:
以洋酒或烏魚子向台南市中區、西區選民或行求、或期約、或交付賄賂,而約其 投票與市議員候選人即被告z○○
㈡訊據被告z○○矢口否認有何前開犯行,辯稱:這些被告都不是我的椿腳,我沒 有賄選,亦無賄買洋酒或烏魚子云云。
㈢經查:
1被告z○○於偵查中自白:我承認賄選,希望從輕發落等語(見九十一偵字第 六七四號第七十八頁)。
2被告酉○○於警訊時供稱【本次市議員選舉我是支持z○○的,不然怎會收他 的酒及帶他競選總部的工作人員去發送洋酒給里民呢。我有選了一些里民,我 便打電話到z○○家中均由會計綽號「阿娟」聽的或是綽號「朝仔」(即被告 U○○)聽的,我向他們說在里內我已去拜託第幾號,他們就會記下來,那一 位不知姓名(即S○○)的工作人員就會按址送酒過去里民家,他都向里民說 是酉○○送的酒,另外有一部分是我親自帶那位男子去送給里民的。我會幫忙 z○○是因為我在競選里長時,z○○有幫忙過我,我基於情義互相幫忙,在 他決定競選時才有此送洋酒的動作等語(見南市警刑偵字第二二號第四頁背面



、第七頁)。
3被告S○○於警訊中供述:(九十一年)一月九日及十八日前往(台南縣佳里 鎮安西里七一─二號,海益貿易有限公司)買(烏魚子)。第一次三百盒、第 二次二百盒,每盒六百二十元,錢二次都是z○○親自拿給我的。由其經手買 的是五百份,但U○○第一次去買三百分,本來是載至服務處,但怕被搜到, U○○載到其大興街住處寄放。後來L○○開選民地址字條,由其自家中載出 去送給選民。買回是要送給選民用的等語(見南市警刑偵字第一一八號第二十 七頁背面)。復於偵查中供述:替市議員候選人送洋酒、烏魚子等物給選民, 是替台南市中、西區候選人z○○助選,期間都是服務處主任U○○寫好字條 ,字條內容是里民的地址、姓氏,我均按U○○所開給我的字條按址送洋酒或 烏魚子給選民。送洋酒、烏魚子給選民的工作是由z○○指派我擔任等語(見 九十一偵字第六七四號第二十七頁、三十一頁)。【(賄選名單是由樁腳報進 來的)名單應該是U○○去與他們接洽好了之後,回來交名單給「阿娟」(即 L○○),「阿娟」再交名單給送酒、送烏魚子,我所指認的都是事實,我很 確定】(見偵字第一四二六號卷第三十一頁至第三十三頁);另於偵查中稱【 第一次是U○○帶我去鴻泰昌煙酒行提洋酒,以後我就自己一個人去提酒;】 等語(見選他字第二三三號偵查卷第二八七至二八八頁);且証人即鴻泰昌煙 酒行會計甲卯○於偵查中証稱【S○○確曾到其門市買洋酒】等語(見偵字第 六七四號卷第四二至四五頁);另証人甲卯○與証人即鴻泰昌煙酒行負責人謝 偉中亦証稱【S○○U○○有過來買,在九十年十二月份來買的,是現金買 】等語(見偵字第六七四頁卷第六十五頁)。
4被告U○○警訊時供稱【其自九十年十二月中旬開始進駐幫忙z○○選舉事宜 ,酉○○曾以電話聯絡名單(含地址),其接獲酉○○之名單之後,會轉達z ○○知道;z○○不在時,酉○○會告知其拜訪過之名單,被告z○○在時酉 ○○會親自告知z○○】(見台南市警局第四三號警訊卷第一、二頁);另稱 【S○○的名單來源是所有服務處的任何人報進來,集中在L○○那,統一一 個數量再給S○○本人去送賄品,一戶一瓶洋酒或一戶一份烏魚子。(見台南 市警局一一八號警訊卷第二二、二三頁);復於偵查中稱【在送洋酒給里民發 生檢察官查察賄選案後,蔡議員要改送烏魚子,令我偕同一對夫婦,由該夫婦 帶路前往台南縣佳里鎮,共購買了參佰份的烏魚子,原本放在服務處樓下怕被 查,於是才改放在S○○(大興街)住處。都是由S○○依開出里民地址,由 他負責送至地址,處理掉這些烏魚子等語(見九十一偵字第六八0號第二十四 頁背面)、【(酉○○報進來的名單)我是轉述給z○○知道】等語(見九十 一偵字第六七四號第九頁背面)、【烏魚子是由其與z○○指定的人載其去買 】(偵字六六三號偵查卷第四十二頁、偵字第六八0號偵查卷第三七頁)。而 被告L○○於警訊供稱【其在被告z○○服務處工作已久,有領薪水,每月薪 資約為新台幣(以下同)四萬元左右】。於偵查中則稱【U○○去抄選民名單 ,他抄回來再交給我,我再轉交被告S○○去處理】、【(如何去提酒)S○ ○或U○○交給卡片,叫我寫洋酒數量,我就在上面填寫洋酒瓶數,就再交給 S○○去處理】(見偵字第一四七一號偵查卷第四六頁背面)、【(送酒及烏



魚子的數量是可人寫的)我依照U○○拿回來的名單,上面寫多少,我就寫多 少】等語(見偵字第六八0號偵查卷第三七頁)。 5另被告f○○○於偵查中供稱【我是先去拜訪綽號「阿秀」之人,拜託他投票 給z○○,請他幫忙,我除拜託阿秀之外,還有拜託里內的人,我先向這些里 民說,如果他們要幫忙,我會叫人送洋酒過去。我是叫酒店的人送去,大約有 二十幾罐,是送「皇冠」的酒,我不知道出錢的人,(我會這樣做)當然是候 選人z○○交待我這樣做,他是在選舉前即一月初六、七日來我開山路的家跟 我講的,我大概知道酒店有送酒出去,但那些人有無收到酒,我沒有求證等語 (見九十一聲羈字第一三號第二五至二八頁)。復於警訊時稱【我願意帶同警 方前往查証,我都先到我里內和人拜訪,然後就和拜訪的人說,希望他們可以 幫忙我,投票給市議員候選人z○○,洋酒都不是我送的,我都將已拜訪過的 地址,再打電話給青年路鴻泰昌煙酒公司,叫他們人依我告訴他們的地址送酒 過去給他們】等語(見偵字第六六三號卷第四十五頁背面)。 6除有上開各被告之自白或供述外,本案尚扣得洋酒、烏魚子等賄賂,互核之結 果可知,被告z○○本身即為候選人,本案確係被告z○○主謀發動進行賄選 ,並由其他一部分之被告共同分擔行為,或購買烏魚子及洋酒,或拜託里民, 或記錄名單,或報進名單,或開給字條,或致送洋酒、烏魚子給選民,各職所 司,屬於共犯結構体,灼然甚明。
7至於証人林世傑、甲卯○於本院審理時証稱【未看過被告z○○向其購買烏魚 子或其他東西】等語(見本院卷七第四十三頁、第四十七頁)。但查本件賄選 所用之烏魚子或洋酒並非被告z○○前往賄買,已如前述,則証人林世傑、L ○○上開証詞尚難據為被告z○○有利之証據。 8綜上所述,被告z○○所辯,並無可採,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㈣
1核被告z○○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選舉賄賂 罪。被告z○○與被告f○○○L○○S○○U○○酉○○甲己○申○○I○○○丙○○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 正犯。被告z○○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基本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 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z○ ○於偵查中自白:我承認賄選,希望從輕發落等語(見九十一偵字第六七四號 第七十八頁),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五項前段之規定,減輕 其刑。被告之刑有加重及減輕之情形,依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先加後 減。
2原審以被告z○○部分罪証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但查(一)被告 甲巳○、甲寅○、甲壬○、Y○○、宙○○、X○○P○○甲子○、x○ ○、E○○○辰○○n○○戊○○甲丑○○s○○Q○○、a○ ○、u○○K○○j○○W○○b○○○r○○寅○○○、B○ ○、甲酉○V○○甲庚○巳○○甲戊○M○○g○○○、辛○○ 、R○○○甲申○J○○、e○○○、o○○、甲辰○T○○甲癸○玄○○、y○○、甲丁○N○○○乙○○天○○、子○、等人均經本



院認定不成投票受賄罪,均如後述各該被告所示,原審認上開被告成立犯罪, 並係被告z○○賄選對象,已有未洽。(二)被告宇○○亥○○t○○○甲丁○午○○k○○m○○○、甲甲○、c○○等人均不成立選舉賄 賂罪,亦詳如後述各該被告所示,原審認被告z○○與上開被告共犯選舉賄賂 罪,亦有未當。(三)按犯投票行賄罪者,其已交付之賄賂,應依刑法第一百 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其對向共犯所犯投票受賄罪之從刑宣告追徵沒收,不 得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於犯投票行賄罪者之主 刑下諭知沒收,原審將已送出之賄賂亦依該條項規定宣告沒收,自有未洽。被 告z○○上訴否認犯罪,並以前開情詞置辯,固無足取,但原判決既有上開可 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z○○係台南市 議會第十四屆市議員,於參選第十五屆市議員期間,未以其從政理念、政見參 與競選,竟以交付洋酒、烏魚子予選民賄選,敗壞選舉風氣,破壞民主制度之 真諦,參以被告U○○於偵查中之自白:在送洋酒給里民發生檢察官查察賄選 案後,蔡議員要改送烏魚子(見九十一偵字第六八0號第二十四頁背面),可 見被告z○○之膽大妄為,目無法紀,情節非輕,及其犯後矢口否認犯罪,迄 今並無悛悔之意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本院認應從重處刑如主文所示;並且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之期間。 3本案用以賄選之洋酒及烏魚子:
按犯投票行賄罪者,其已交付之賄賂,應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其對向共犯所犯投票受賄罪之從刑宣告追徵沒收,不得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

1/7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