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營上字,92年度,3號
TCHV,92,營上,3,20040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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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忠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所宣示之判決,
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判決主文第四項所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忠進營造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負擔」,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忠進營造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六十五,餘由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判決主文第四項將上訴人忠進營造有限公司應負擔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百分 之六十五,誤算為百分之三十五,及將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應負擔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百分之三十五,誤算為百分之六十五,致有顯然錯  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B2        法 官 張鑫城
~B3        法 官 陳蘇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B        書記官 吳麗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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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忠進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