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上更(三)字,92年度,48號
TCHM,92,重上更(三),48,2004051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四八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 人 辛○○
        洪明儒 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壬○○
右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一年度自更字第二0號
、第二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
法院發回第三次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丙○○部分撤銷。
丙○○幫助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他部分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丙○○勝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和公司)台中分公司之職員,因勝 和公司台中分公司之協理乙○○(業經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確 定)於七十九年七月間知悉其公司助理營業員己○○(業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減為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在案)侵占盜賣或質押客戶辛○○以丑○○、胡兆鵬等人 頭戶所委託買進之股票,及己○○上開侵占股票,未依規定於華紙股票證券交付 清單證券委託人欄蓋委託人私章,為避免受政府主管機關處罰,乃要求己○○交 出其前於七十九年五月間取得之上開被侵占股票之人頭戶印章。並多次與事後得 知己○○侵占客戶股票之己○○母親邱鴛鴦(業經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 徒刑三月確定)聯絡後,乙○○於同月十七日指派其公司之職員丙○○前往收取 人頭戶印章,丙○○明知所欲收取之印章係乙○○欲用以盜蓋在前述交付清單上 ,仍基於幫助之意思,至台中市○○街十七號三樓己○○之住處之一樓,向邱鴛 鴦取得人頭戶之印鑑章一包,再轉交予乙○○,由乙○○在勝和公司台中分公司 內,分別持以蓋在附表所示華紙股票證券交付清單上之委託人欄(原未蓋印章) ,偽造證券交付清單,並交付勝和公司台中分公司存查,供為已將股票交付各該 帳戶名義人之證明,足以生損害於自訴人辛○○及各該帳戶名義人。二、案經被害人辛○○提起自訴及己○○向檢察官自首,並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所稱犯罪之被害人,固以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 ,惟所謂直接被害人,係指其法益因他人之犯罪而直接被其侵害者而言,故凡財 產法益被侵害時,其財產之所有權人固為直接被害人,即對於該財產有事實上管 領之人因他人之犯罪行為而其管領權受有侵害者,亦不失為直接被害人,且被害 人是否直接,須以犯罪行為與受侵害之法益有無直接關係為斷,如就同一客體有 二以上之法益同時併存時,苟其法益為直接犯罪行為所侵害,則兩法益所屬之權 利主體均為直接被害人,並不因另有其他之直接被害人而發生影響,即非不得自



訴,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台非字第十八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侵占盜賣之股 票,名義上雖屬胡兆鵬等六十餘人所有,自訴人雖非名義人,但如自訴人對於該 股票有事實上管領力,則股票被侵占及盜賣,其管領權當然受侵害,揆之上開判 例意旨,其自係亦為直接被害人,即非不得提起自訴。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自 訴人是否對上開股票有事實上之管領權,而所謂事實上之管領權,並非以直接占 有該財產為必要,所重者在於對該財產之處分權及支配權,如有處分權及支配權 ,即為有事實上之管領力,此由民法上有間接占有人及占有輔助人可以得知,是 以不能因股票非自訴人之名義及未直接占有股票,即認自訴人無事實上之管領力 ,遽認非直接被害人。又本件股票名義人子○○、周育雅、庚○○、丑○○、癸 ○等人於本院八十年上訴字第五號案中已證述渠等在勝和公司開戶買賣股票,戶 頭均係辛○○使用,亦由辛○○出資,盈虧均由辛○○負責,渠等只是當人頭等 情(該卷第八十頁至第八十三頁),證人甲○○於本院亦證稱:戊○○曾寄一封 信給伊,說伊台火股票委由辛○○全權處理。伊均未繳錢亦沒有從戶頭領錢等語 (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0六三號卷第二六五頁)。且被告己○○於本院八十二 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三號案中亦兩度供稱是自訴人委託伊操作股票(該卷第四五 頁、第四六頁、第五五頁)。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本院上訴字第二0六三號案 調查時,亦供稱;「是辛○○以許(徐)玉琴與我接觸,但錢是辛○○支出。」 (該卷第一七三頁)且七十八、七十九年間,自訴人辛○○(TSENG TONY WANG JU N護照號碼000000000)有三十四筆自中正機場出入境記錄,此有內政部警政 署人出境管理局檢送之旅客入出境紀錄表可憑(本院上更二卷三第一0八至一一 四頁),足證辛○○並非長期居住他國。由上開證人之證言及己○○之供述,與 自訴人並非長期居住國外之事實,足認本件股票之名義人僅係人頭而已,其等對 上開股票並無事實上之管領力,因之自訴人對系爭股票當然有支配權及處分權, 雖股票之買賣有時由自訴人之母親戊○○與被告己○○直接聯絡,但自訴人長期 居住北部,母親在中部,自訴人委由母親出面操作股票,並不能因此即認自訴人 對系爭股票喪失事實上之管領力,自訴人既對股票有事實上之管領力,對被告己 ○○之侵占盜賣股票情事,自訴人自為犯罪之被害人並得提起自訴。二、訊豦被告丙○○矢口否認有前揭犯行,辯稱,伊不曉得乙○○曾提到要伊向邱鴛 鴦拿印章之事,也未向邱鴛鴦拿印章,伊至調查站調查時,才知道此事云云,惟 查:
!!!!!!!!!!!!!!!
(一)證人乙○○於偵查中供稱「(問:貴公司為胡兆鵬等一六0人買賣股票,手續   續是否有不備需要補蓋印章之處?)有一部分欠完備,是交付清單上未簽名也 未蓋章」(第一0二三六號偵查卷第二十頁)、「(問:你是否多次以姓『蕭 』的名義打以電話給邱鴛鴦要子○○等人之印章?)是的」、「(問:你拿印 章何用?)交付清單沒有蓋章」(第五六三一號偵查卷第一七二頁),證人己 ○○亦供稱:「(問:你離家後是否再與勝和公司聯繫?)我曾打電話聯繫乙 ○○協理,王某表示印章在何處,公司需要印章補蓋資料,我告訴他放在家裡 」(第五六三一號偵查卷第七十四頁、第七十五頁)、「我怕被發現盜賣股票 ,所以騙回印章,使投資人無法查覺」「王某認為該公司將胡兆鵬等人之股票



交給我具領,而未讓胡某等人在領取股票文件上蓋章,手續不符證管會規定, 恐將使公司遭證管會處分,故急著找我取得印章補齊手   續」等語(第五 六三一號偵查卷第一二七頁、第一二九頁),二人所供互核   相符,證人 乙○○於偵查中另供稱「(問:你有無叫丙○○至『台中肉圓店』附近向己○ ○家人索取印章?)我確叫丙○○去『台中肉圓店』附近向己○○家人索取印 章,我也曾打電話要己○○家人把東西送到『台中肉圓店』附近交給公司人員 」等語(第一0二三六號偵查卷第二十一頁),證人邱鴛鴦於調查站訊問時亦 供稱:「七月中旬晚上有一男子自稱勝和公司職員到中市○○街十七號三樓己 ○○住家樓下,向我表示『己○○叫他來拿一包勝和公司的東西』,由於事先 己○○曾電話告訴我,床頭櫃內的一包東西,如果謝火煉或勝和公司派人來拿 ,就讓他們拿去,結果是勝和公司派人來拿去,此人未告訴我名字,僅知他是 勝和公司職員」(第一0二三六偵查卷第十三頁),而被告丙○○亦於調查站 自承:「勝和公司僅其一人姓汪」(第一0二三六號偵查卷第十六頁),綜上 所述,本件確由王興龍派被告丙○○取得人頭戶印章後,盜蓋在股票交付清單 上已明;證人乙○○於本院第二次更審所提出勝和公司七十八年、七十九年之 員工薪資表,亦僅有被告丙○○一人姓汪(上更二卷三第四八頁、第四九頁) ,且己○○因盜賣客戶股票致無法收拾殘局,見違法事跡無法隱瞞,而於七十 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辭職,同年月二十九日已寫好自首狀,同年七月三日離家出 走,自訴人之母戊○○於七月六日至勝和公司查詢被其盜賣股票情形,同日己 ○○即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自首狀(第五六三一號偵查卷第三、四 頁,第七十四頁),則勝和公司至遲於七月六日即已知悉其情,乙○○猶於七 月十二日派人前往己○○之母邱鴛鴦處拿印章,係為替己○○彌補部分手續上 漏洞,並特別強調派由汪姓職員前往,是被告丙○○對取回大批被害人印章所 為何事,豈能諉為不知,其有幫助盜蓋印章偽造文書之犯意已明。 (二)證人乙○○雖於調查站中另供稱:丙○○有沒有去伊不知道,丙○○也沒有 將東西交給伊,伊在公司內也未看到己○○自謝火煉處取來之印章云云(第 一0二三六號卷第二十一頁),按乙○○為該分公司之負責人,且其一再請 求己○○交出該印章以補蓋股票交付清單,股票交付清單並已補蓋完成,顯 見其確已取得印章並在交付清單上補蓋,是其所供顯與事實不合,難遽予採 信;證人邱鴛鴦雖於調查站訊問時亦供稱,伊於七月中旬將該包物品交給一 自稱勝和公司職員,但不是丙○○等語(第一0二三六號偵查卷第十五頁) ,惟其於本院第二次更審中供稱「(問:向你拿取印章之人特徵及年紀? )伊沒有看清楚」等語(上更二卷三第十九頁),邱鴛鴦既沒有看清楚來人 ,又何能確認來者並非丙○○?是邱鴛鴦於調查站所供亦難資為被告丙○○ 有利之認定。
(三)此外並有已蓋妥印章之如附表所示胡兆鵬等人之華紙股票交付清單影本及電 話譯文各一份足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丙○○之犯行堪以認定。三、被告丙○○明知乙○○欲以印章偽造上開私文書,仍代為取回印章,係實施構成 要件以外之行為,予乙○○犯罪助力,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 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係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



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自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壬○○係冠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冠軍公司) 之助理營業員,明知己○○侵占自訴人之股票,仍就其侵占股票所賣得之款項予 以收受後代為買股票,或就其所侵占之股票予以收受質押;丙○○為勝和公司職 員明知自訴人買賣股票所用人頭戶丑○○等人印章係自訴人所有,未經自訴人同 意,竟受乙○○之託向邱鴛鴦取得人頭印章予後,盜蓋於股票交付清單上。因認 被告壬○○涉有幫助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及同法第 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贓物罪嫌,被告丙○○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 占罪嫌云云。
(一)按犯罪事實應係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 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 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度 台上字第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自訴人認為被告壬○○丙○○二人涉有上開罪嫌,係以己○○在調查站供稱 將保管之股票一部分質押予壬○○,而壬○○係己○○勝和公司以前之同事, 應知己○○所質押之股票係盜用客戶之股票,有贓物之認識,壬○○先後多次 收受股票質押,使己○○得以連續侵占,壬○○難辭與己○○共同侵占盜賣股 票之犯意聯絡,及收受贓物之犯行。又乙○○化名姓「蕭」者,並以葡萄為印 章之暗語,打電話至邱鴛鴦住處,約在台中肉圓店交付人頭戶印章,王與隆並 指派丙○○前往領取。邱鴛鴦亦承認己○○曾打電話,交代床邊一包東西交給 勝和公司職員。而交付清單上各名義人印章均已補蓋完成,足認被告丙○○亦 共犯上開侵占罪嫌云云。
(三)訊據被告壬○○堅決否認有前揭犯行,辯稱:伊大既知悉己○○之經濟狀況, 因伊在勝和公司當營業員時,己○○即是伊的客戶,當時他並以他的母親名義 買賣股票,金額即很大,後來他當了勝和公司的營業員後,還是向伊下單買賣 股票,伊後轉到冠軍公司擔任營業員,己○○不只在伊處委託下單,另外在其 他證券公司也有委託下單之情形,所以未深究他何以不在他任職勝和公司下單 ,當時伊每月下單量有上百億元,出入量很大的客戶很多,而且己○○之前出 入量就很大,所以沒有特別注意,只是把他當成一般客戶,伊不知道他侵占別 人股票,曹閾誼未將股票質押給伊,伊亦僅受託買進賣出,交割由證券公司財 務部辦理等語。
(四)經查:
①證人己○○於偵查中雖供稱:「除了在勝和公司買賣股票外,我還將小部分徐 女之國民及福元基金交由冠軍證券營業員黃明(銘)照抵押以補我股票之差額 。」(第五六三一號偵查卷第五九頁)「也有向壬○○墊款。」(自更字第二 六號卷第五六頁)「(你向壬○○冠軍墊款是以私人或是證券公司?)是壬○ ○公司,後來是金主。有時款項多達一、二千萬元。」(自更字第二六號卷第 六九頁)明確指稱多次向壬○○質押股票。但己○○又陳稱:「(自訴人或其 母親在你處使用人頭戶,你公司不知此事?)是的,他們不知道,我沒有向何



人提起。」(自更字第二六號卷第五七頁)「(壬○○知不知道你買賣的股票 非你的?)不知道。」(本院上訴字第二0六三號卷第一八二頁)明確證稱並 未告知其持以質押之股票係向客戶侵占挪用之股票。且己○○除受託為他人操 作股票,亦自行投資股市買賣股票,其持股票向壬○○質押借款,合於常情。 又股票為流通之有價證券,己○○既持足額之股票向壬○○質借,債權已有擔 保,自無過問股票來源之必要。而壬○○係為保障其代國誼買賣股票之差額, 收受己○○所提供之股票,豈有明知為贓物而故予收受之必要。是自訴人以壬 ○○曾為己○○在勝和公司之同事,自應知悉己○○持以質押之股票為贓物, 尚嫌速斷。
丙○○曾奉乙○○之命前往向邱鴛鴦拿取人頭戶印章,並由乙○○蓋用於股 票交付清單上,已見前述,惟此係乙○○於七十九年七月間知悉其公司助理營 業員己○○盜賣客戶辛○○以丑○○、胡兆鵬等人頭戶所委託買進之股票事後 ,並得知己○○上開盜賣股票,未依規定於華紙股票證券交付清單證券委託人 欄上蓋委託人私章,為避免受政府主管機關處罰,始要求己○○交出其前於七 十九年五月間得之上開被盜賣股票人頭戶印章,業據王與隆供證如上,被告丙 ○○顯然未與己○○有侵占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此外亦無積極證 據足認被告丙○○有何共同侵占犯行。
五、綜前所述,⑴關於被告壬○○部分,原審諭知無罪之判決,並無不合。自訴人上 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審判決關於壬○○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⑵關 於被告丙○○部分,原審未予詳查,逕為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自訴人上訴意 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品行、 犯罪動機、手段、其係己○○完成犯罪後,為避免勝和公司受罰,而幫助實施之 犯罪,並未對自訴人另造成新的財產損失,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又其等犯罪之時間在七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符合中華 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減刑二分之 一之規定,依法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刑法第四十一條已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 、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易科罰金。並 規定於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於九十年一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依刑法第二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自訴人上訴意旨以被告丙○○另有共同侵占犯行,指摘原審判 決,雖亦無理由,但其被訴此部分犯行,因與上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牽 連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被告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九條 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第二百十六 條、第二百十條、第三十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前段,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第四條第二項 、第八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林 清 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恆 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附表(華紙證券交付清單)
編號 委託人 股 數 成 交 日 期 交割日期 帳 號
1 胡兆鵬 00000 00、05、06 78、05、00 00000 0 王三郎 00000 00、05、06 78、05、00 00000 0 吳貴美 00000 00、05、06 78、05、00 00000 0 蔡明德 00000 00、05、06 78、05、00 00000 0 蔡王切 00000 00、05、08 78、05、00 00000 0 孫重仁 00000 00、05、02 78、05、00 00000 0 孫重仁 00000 00、05、08 78、05、00 00000 0 蔡 慶 00000 00、05、03 78、05、00 00000(分二紙記載) 9 梁家來 00000 00、05、04 78、05、00 00000 00 梁家來 00000 00、05、05 78、05、00 00000 00 梁二妹 00000 00、05、04 78、05、00 00000(分二紙記載) 12 張崑童 00000 00、05、04 78、05、00 00000(分二紙記載) 13 陳明星 00000 00、05、04 78、05、00 00000(分二紙記載) 14 黃 桃 00000 00、05、04 78、05、00 00000(分二紙記載) 15 曾鎮隆 00000 00、05、04 78、05、00 00000(分二紙記載) 16 曾順發 00000 00、05、05 78、05、00 00000(分二紙記載) 17 黃萬成 00000 00、05、05 78、05、00 00000 00 黃萬成 00000 00、05、08 78、05、00 00000(分二紙記載) 19 李奇泉 00000 00、05、08 78、05、00 00000(分二紙記載) 20 章文生 00000 00、05、08 78、05、00 00000(分二紙記載) 21 庚○○ 00000 00、05、08 78、05、00 00000(分二紙記載) 22 謝靜鋒 00000 00、05、08 78、05、00 00000(分二紙記載) 23 周育雅 00000 00、05、08 78、05、00 00000(分二紙記載) 24 廖林佑 00000 00、05、08 78、05、00 00000(分二紙記載) 25 張天生 00000 00、05、08 78、05、00 00000(分二紙記載) 26 廖龍鏡 00000 00、05、08 78、05、00 00000(分二紙記載) 27 賴張秀鑾 00000 00、05、08 78、05、00 00000(分二紙記載) 28 詹海鹿 00000 00、05、20 78、05、00 00000



00 詹陳崑 00000 00、05、08 78、05、00 00000(分二紙記載) 30 詹前林 00000 00、05、08 78、05、00 00000(分二紙記載) 31 吳季炫 00000 00、05、03 78、05、00 00000 00 郭張桂花 00000 00、04、29 78、05、00 00000 00 郭張桂花 00000 00、05、06 78、05、00 00000 00 謝金鰲 00000 00、05、06 78、05、00 00000 00 謝金鰲 5000 78、05、27 78、05、00 00000 00 王秋梅 00000 00、05、06 78、05、00 00000(分二紙記載) 37 林金茂 00000 00、05、08 78、05、00 00000(分二紙記載) A

1/1頁


參考資料
勝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