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九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壬○○
右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六一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八年度偵字第二○○八一號;併辦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七號、第一二一
七二號、第一四三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己○○、甲○○、丑○○部分均撤銷。己○○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伍年。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如附表壹至參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偽造印文,及如附表參編號捌至拾公印數欄所示之偽造公印及偽造公印文,均沒收。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附表壹至捌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偽造印文,如附表參編號捌至拾公印數欄所示之偽造公印及偽造公印文,及如附表伍至柒公印數欄所示之偽造公印及偽造公印文,均沒收。
丑○○共同連續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自己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如附表壹、附表貳、附表參編號壹至柒、附表肆、附表玖編號壹至拾壹、附表拾編號壹至拾壹、附表拾壹及附表拾貳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偽造印文,均沒收。因犯圖利罪所得之不法利益共計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寅○○(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緩刑四年確定)係設在臺中巿南區○○ 里○村路○段一八六號四樓之二「環臺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臺公 司)」之負責人,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起,至八十八年三月止,為圖賺取居間、 仲介費用,明知如附表一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非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 練局(以下簡稱職訓局)所規定之十三項重大疾病對象,並不符合申請外籍監護 工之要件,竟與甲○○(曾因恐嚇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八十二年十二月 十日,以八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三七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嗣於八十三年三月三 十日,經本院以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二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甫於八十三 年五月十三日執行完畢)、己○○、丑○○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為「劉 名」之成年男子等四人,共同基於偽造印章、偽造印文、盜用印文、偽造公文書 、行使偽造公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由寅○○負責將如 附表一雇主姓名欄所示之委託申請人交付予環臺公司之如附表一病患姓名欄所示
之病患之身分證、健保卡等證件資料,交付予甲○○或己○○(如係交付予己○ ○,則由己○○負責將之轉交予甲○○),由甲○○負責將之轉交予劉名或丑○ ○,由劉名依據甲○○所提供之證件資料,負責填載如附表一所示之診斷書之相 關資料,再由丑○○負責在該等診斷書上,盜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臺中榮總)診斷證明書專用之印」之印文一枚或 二枚(詳如附表一印文數欄所示),及「診斷證明專用臺中榮民總醫院院長趙秀 雄印」之印文一枚,並持事先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人所偽刻之如附表一偽造印文及 枚數欄所示之印章,在如附表一所示之診斷書上,偽蓋如附表一偽造印文及枚數 欄所示之印文,以此方式,多次偽造臺中榮總之診斷書之公文書。之後,再由丑 ○○或劉名將偽造完成之臺中榮總之診斷書之公文書,交付予甲○○,再由甲○ ○將之轉交付予己○○,由己○○轉交付予寅○○;或由甲○○直接轉交付予寅 ○○。寅○○每取得一份偽造診斷書,即交付甲○○或己○○新臺幣(下同)一 萬二千元,作為報酬。隨由寅○○負責檢具上開偽造診斷書之公文書及其他相關 申請資料書之公文書予職訓局,致使職訓局不具實質審查權之承辦公務員誤以如 附表一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已符合申請外籍監護工之要件,而將該病患符合 申請外籍監護工之要件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招募許可函之公文書上 ,並將之核發予如附表一雇主姓名欄所示之申請人,足以生損害於臺中榮總對於 診斷書核發之正確性,與職訓局對於核發外籍監護工許可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一 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人。嗣經職訓局向臺中榮總查證結果,發現上開診斷書 均係偽造,始查悉上情。
二、辰○○(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確定)係設於臺中巿北屯區○ ○里○○路○段六二九號二十樓之一「大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鴻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自八十七年七月起,至八十八年三月止,為圖賺取居間、 仲介費用,明知如附表二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非屬職訓局所規定之十三項重 大疾病對象,並不符合申請外籍監護工之要件,竟與甲○○、己○○、丑○○及 劉名等四人,共同基於偽造印章、偽造印文、盜用印文、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 公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由辰○○負責將如附表二雇主 姓名欄所示之委託申請人交付予大鴻公司之如附表二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之身 分證、健保卡等證件資料,交付予甲○○或己○○(如係交付予己○○,則由己 ○○負責將之轉交予甲○○),由甲○○負責將之轉交予劉名或丑○○,由劉名 依據甲○○所提供之證件資料,負責填載如附表二所示之診斷書之相關資料,再 由丑○○負責在該等診斷書上,盜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 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之印」之印文一枚或二枚(詳如附表二印文數欄所示) ,及「診斷證明專用臺中榮民總醫院院長趙秀雄印」之印文一枚,並持事先利用 不知情之成年人所偽刻之如附表二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印章,在如附表二所 示之診斷書上,偽蓋如附表二偽造醫師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印文,以此方式,多 次偽造臺中榮總之診斷書之公文書。之後,再由丑○○或劉名將偽造完成之臺中 榮總之診斷書之公文書,交付予甲○○,再由甲○○將之轉交付予己○○,由己 ○○轉交付予辰○○,或由甲○○直接轉交付予辰○○。辰○○每取得一份偽造 診斷書,即交付甲○○或己○○一萬二千元,作為報酬,再由甲○○給付己○○
每份偽造診斷書二千元,作為代收及代轉偽造診斷書及相關資料之報酬。隨由辰 ○○負責檢具上開偽造診斷書之公文書及其他相關申請資料,以大鴻公司之名義 ,向職訓局申請辦理招募許可,連續多次行使交付上開偽造診斷書之公文書予職 訓局,致使職訓局不具實質審查權之承辦公務員誤以如附表二病患姓名欄所示之 病患,已符合申請外籍監護工要件,而將該病患符合申請外籍監護工要件之不實 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招募許可函之公文書上,並將之核發予如附表二雇主 姓名欄所示之申請人,足以生損害於臺中榮總對於診斷書核發之正確性,與職訓 局對於核發外籍監護工許可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二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人。 嗣經職訓局向臺中榮總查證結果,發現上開診斷書均係偽造,始查悉上情。三、己○○、甲○○二人承前同一概括犯意,自八十七年七月起,至八十八年三月止 ,明知如附表三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非屬職訓局所規定之十三項重大疾病對 象,並不符合申請外籍監護工之要件,竟與設於臺中市○區○○路五八號三樓「 富聯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聯公司)之負責人卯○○○(共同偽 造公文書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八八號判處有期 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確定)、該公司前業務員涂超寒(共同偽造公文書部分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緩刑三年確定)及劉名等三人,共同基於偽造印章、偽造公印、偽造印文、偽 造公印文、盜用印文、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 犯意聯絡;另與丑○○共同基於偽造印章、偽造印文、盜用印文、偽造公文書、 行使偽造公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由卯○○○負責將如 附表三雇主姓名欄所示之委託申請人交付予富聯公司之如附表三病患姓名欄所示 之病患之身分證、健保卡等證件資料,交付予涂超寒,由涂超寒負責將之轉交予 己○○,由己○○負責將之轉交予甲○○,由甲○○負責將之轉交予劉名或丑○ ○,由劉名依據甲○○所提供之證件資料,負責填載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七所示之 診斷書之相關資料(編號七部分之病名欄及醫師囑言欄則係由丑○○書寫),再 由丑○○負責在該等診斷書上,盜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 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之印」之印文一枚或二枚(詳如附表三印文數欄所示) ,及「診斷證明專用臺中榮民總醫院院長趙秀雄印」之印文一枚,並持事先利用 不知情之成年人所偽刻之如附表三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印章,在如附表三所 示之診斷書上,偽蓋如附表三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印文;另由劉名依據甲○ ○所提供之證件資料,負責填載如附表三編號八至十所示之診斷書之相關資料, 並持先前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人所偽刻之「臺灣省立臺中醫院關防」、「臺灣省立 豐原醫院關防」之公印,及如附表三編號八至十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印章, 在如附表三編號八至十所示之診斷書上,分別偽蓋「臺灣省立臺中醫院關防」、 「臺灣省立豐原醫院關防」之公印文各一枚,及偽蓋如附表三編號八至十偽造印 文及枚數欄所示之印文,以此方式,連續多次偽造臺中榮總、臺中醫院及豐原醫 院之診斷書之公文書。之後,再由丑○○或劉名將偽造完成之臺中榮總、臺中醫 院及豐原醫院之診斷書之公文書,交付予甲○○,再由甲○○將之轉交付予己○ ○,由己○○將之轉交付予涂超寒,由涂超寒將之轉交予卯○○○。卯○○○每 取得一份偽造診斷書,即交付涂超寒一萬二千元至一萬五千元不等,作為酬勞,
再由涂超寒給付交付己○○每一份偽造診斷書一萬二千元之酬勞。隨由卯○○○ 負責檢具上開偽造診斷書之公文書及其他相關申請資料,以富聯公司之名義,向 職訓局申請辦理招募許可,連續多次行使交付上開偽造診斷書之公文書予職訓局 ,致使職訓局不具實質審理權之承辦公務員誤以如附表三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 ,已符合申請外籍監護工要件,而將該病患符合申請外籍監護工要件之不實事項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招募許可函之公文書上,並將之核發予如附表三雇主姓名 欄所示之申請人,足以生損害於臺中榮總、臺中醫院及豐原醫院對於診斷書核發 之正確性,與職訓局對於核發外籍監護工許可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三偽蓋印文欄 所示之人。嗣經職訓局向臺中榮總、臺中醫院及豐原醫院查證結果,發現上開診 斷書均係偽造,始查悉上情。
四、⑴、甲○○、丑○○二人承前同一概括犯意,先後於八十七年十月間、同年十一 月間,明知如附表四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非屬職訓局所規定之十三項重 大疾病對象,並不符合申請外籍監護工之要件,竟與設於彰化縣彰化市○○ 路○段五九八號一樓「擎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擎林公司)之前 業務員盧智星(共同偽造公文書部分,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易 字第七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緩刑四年確定)及劉名等二人,共同 基於偽造印章、偽造印文、盜用印文、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及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由盧智星負責將如附表四雇主姓名欄所 示之委託申請人交付予擎林公司之如附表四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之身分證 、健保卡等證件資料,交付予甲○○,由甲○○負責將之轉交予劉名或丑○ ○,由劉名依據甲○○所提供之證件資料,負責填載如附表四所示之診斷書 之相關資料,再由丑○○負責在該等診斷書上,盜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之印」之印文一枚或二枚(詳如 附表四印文數欄所示),及「診斷證明專用臺中榮民總醫院院長趙秀雄印」 之印文一枚,並持事先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人所偽刻之如附表四偽造印文及枚 數欄所示之印章,在如附表四所示之診斷書上,偽蓋如附表四偽造印文及枚 數欄所示之印文,以此方式,連續二次偽造臺中榮總之診斷書之公文書。之 後,再由丑○○或劉名將偽造完成之臺中榮總之診斷書之公文書,交付予甲 ○○,再由甲○○將之轉交付予盧智星。另由如附表四雇主姓名欄所示之申 請人,交付不詳數目之現金予甲○○,作為酬勞。隨由盧智星負責檢具上開 偽造診斷書之公文書及其他相關申請資料,以擎林公司之名義,向職訓局申 請辦理招募許可,連續多次行使交付上開偽造診斷書之公文書予職訓局,致 使職訓局不具實質審查權之承辦公務員誤以如附表四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 ,已符合申請外籍監護工要件,而將該病患符合申請外籍監護工要件之不實 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招募許可函之公文書上,並將之核發予如附表四 雇主姓名欄所示之申請人,足以生損害於臺中榮總對於診斷書核發之正確性 ,與職訓局對於核發外籍監護工許可之正確性,及如附表四偽造印文及枚數 欄所示之人。嗣經職訓局向臺中榮總查證結果,發現上開診斷書均係偽造, 始查悉上情。
⑵、甲○○承前同一概括犯意,先後於八十七年八月間、同年九月間,明知如附
表五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非屬職訓局所規定之十三項重大疾病對象,並 不符合申請外籍監護工之要件,竟與擎林公司之業務員陳寬仁(共同偽造公 文書部分,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七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 一年四月,緩刑四年確定)及劉名等二人,共同基於偽造印章、偽造公印、 偽造印文、偽造公印文、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由陳寬仁負責將如附表五雇主姓名欄所示之委託申請 人交付予擎林公司之如附表五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之身分證、健保卡等證 件資料,交付予甲○○,由甲○○負責將之轉交予劉名,由劉名依據甲○○ 所提供之證件資料,負責填載如附表五所示之診斷書之相關資料,並持先前 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人所偽刻之「臺灣省立豐原醫院關防」之公印,及如附表 五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人之印章,在如附表五所示之診斷書上,偽蓋「 臺灣豐原醫院關防」之公印文一枚,及偽蓋如附表五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 之印文,以此方式,連續二次偽造豐原醫院之診斷書之公文書。之後,再由 劉名將偽造完成之豐原醫院之診斷書之公文書,交付予甲○○,再由甲○○ 將之轉交付予陳寬仁。陳寬仁每取得一份偽造診斷書,即交付甲○○五、六 千元,作為報酬。隨由陳寬仁負責檢具上開偽造診斷書之公文書及其他相關 申請資料,以擎林公司之名義,向職訓局申請辦理招募許可,連續多次行使 交付上開偽造診斷書之公文書予職訓局,致使職訓局不具實質審查權之承辦 公務員誤以如附表五編號一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已符合申請外籍監護工 要件,而將該病患符合申請外籍監護工要件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之招募許可函之公文書上,並將之核發予如附表五編號一雇主姓名欄所示之 申請人(如附表五編號二所示部分,則因事後撤回申請,而未獲核發招募許 可函),足以生損害於豐原醫院對於診斷書核發之正確性,與職訓局對於核 發外籍監護工許可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五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人。嗣經 職訓局向豐原醫院查證結果,發現上開診斷書均係偽造,始查悉上情。 ⑶、甲○○承前同一概括犯意,於八十七年十月間,明知如附表六病患姓名欄所 示之病患,非屬職訓局所規定之十三項重大疾病對象,並不符合申請外籍監 護工之要件,竟與設於臺中巿北區○○里○○○街一○號一樓「元成外勞仲 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成公司)」之負責人宗佩瑛(共同偽造公文書部分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二月,緩刑三年確定)及劉名等二人,共同基於偽造印章、偽造公印、偽造 印文、偽造公印文、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 意聯絡,由甲○○負責將如附表六雇主姓名欄所示之委託申請人所交付之如 附表六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之身分證、健保卡等證件資料,交付予劉名, 由劉名依據甲○○所提供之證件資料,負責填載如附表六所示之診斷書之相 關資料,並持先前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人所偽刻之「臺灣省立豐原醫院關防」 之公印,及如附表六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人之印章,在如附表六所示之 診斷書上,偽蓋「臺灣豐原醫院關防」之公印文一枚,及偽蓋如附表六偽造 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印文,以此方式,偽造豐原醫院之診斷書之公文書。之 後,再由劉名將偽造完成之豐原醫院之診斷書之公文書,交付予宗佩瑛。宗
佩瑛取得上開偽造診斷書後,即交付劉名一萬元,作為報酬。隨由宗佩瑛負 責檢具上開偽造診斷書之公文書及其他相關申請資料,以元成公司之名義, 向勞委會申請辦理招募許可,行使交付上開偽造診斷書之公文書予職訓局, 致使職訓局不具實質審查權之承辦公務員誤以如附表六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 患,已符合申請外籍監護工要件,而將該病患符合申請外籍監護工要件之不 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招募許可函之公文書上,並將之核發予如附表 六雇主姓名欄所示之申請人,足以生損害於豐原醫院對於診斷書核發之正確 性,與職訓局對於核發外籍監護工許可之正確性,及如附表六偽造印文及枚 數欄所示之人。嗣經職訓局向豐原醫院查證結果,發現上開診斷書係偽造, 始查悉上情。
⑷、甲○○承前同一概括犯意,於八十八年一月間,明知如附表七病患姓名欄所 示之病患,非屬職訓局所規定之十三項重大疾病對象,並不符合申請外籍監 護工之要件,竟與劉名共同基於偽造印章、偽造公印、偽造印文、偽造公印 文、偽造公文書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甲○○負責將不知情之黃 林美蘭所交付之如附表七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之身分證、健保卡等證件資 料,交付予劉名,由劉名依據甲○○所提供之證件資料,負責填載如附表七 所示之診斷書之相關資料,並持先前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人所偽刻之「臺灣省 立豐原醫院關防」之公印,及如附表七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人之印章, 在如附表七所示之診斷書上,偽蓋「臺灣豐原醫院關防」之公印文一枚,及 偽蓋如附表七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印文,以此方式,偽造豐原醫院之診 斷書之公文書。之後,再由劉名將偽造完成之豐原醫院之診斷書之公文書, 交付予甲○○,再由甲○○將之交付予黃林美蘭。嗣由黃林美蘭委由不知情 之設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一二三號「順立開發有限公司」之成年職員 ,檢具上開偽造診斷書之公文書及其他相關申請資料,以順立公司之名義, 向職訓局申請辦理招募許可,行使交付上開偽造診斷書之公文書予職訓局, 經職訓局主動向豐原醫院查證後,發現該診斷書係偽造,始查悉上情,且未 同意核發招募許可函之公文書予如附表七雇主姓名欄所示之申請人,足以生 損害於豐原醫院對於診斷書核發之正確性,與職訓局對於核發外籍監護工許 可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七偽蓋印文欄所示之人。而黃林美蘭則因事後並未順 利取得招募許可函,乃未給付甲○○事先所約定之一萬二千元報酬。五、⑴、甲○○承前同一概括犯意,自八十七年十一間,明知如附表八病患姓名欄所 示之病患,非屬職訓局所規定之十三項重大疾病對象,並不符合申請外籍監 護工之要件,竟與戊○○(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在緩刑期 內,付保護管束,經撤回上訴而確定)及擔任設於桃園縣蘆竹鄉○○村○○ 路○段八三號十三樓之五「樂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鑫公司)」 業務員之丁○○及劉名等三人,共同基於偽造印章、偽造印文、偽造私文書 、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丁○○負責將如附表 八雇主姓名欄所示之委託申請人交付予樂鑫公司之如附表八病患姓名欄所示 之病患之身分證、健保卡等證件資料,交付予戊○○,由戊○○負責將之轉 交予甲○○,再由甲○○之轉交予劉名,由劉名依據甲○○所提供之證件資
料,負責填載如附表八所示之診斷書之相關資料,並持先前利用不知情之成 年人所偽刻之如附表八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印章,在如附表八所示之診 斷書上,偽蓋如附表八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印文,以此方式,偽造財團 法人長庚紀念醫院(以下簡稱長庚醫院)之診斷書之私文書。之後,再由劉 名將偽造完成之長庚醫院之診斷書之私文書,交付予甲○○,由甲○○將之 轉交予戊○○,再由戊○○將之轉交付予丁○○。丁○○為取得該份偽造診 斷書,乃交付戊○○一萬二千元,作為酬勞,嗣經戊○○退還予丁○○。隨 由丁○○負責檢具上開偽造診斷書之私文書及其他相關申請資料,以樂鑫公 司之名義,向職訓局申請辦理招募許可,行使交付上開偽造診斷書之私文書 予職訓局,致使職訓局不具實質審查權之承辦公務員誤以如附表八病患姓名 欄所示之病患,已符合申請外籍監護工要件,而將該病患符合申請外籍監護 工要件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招募許可函之公文書上,並將之核 發予如附表八雇主姓名欄所示之申請人,足以生損害於長庚醫院對於診斷書 核發之正確性,與職訓局對於核發外籍監護工許可之正確性,及如附表八偽 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人。嗣經職訓局向長庚醫院查證結果,發現上開診斷 書係偽造,始查悉上情。
⑵、戊○○承前同一摡括犯意,自八十七年七月起,至八十八年三月止,明知如 附表九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非屬職訓局所規定之十三項重大疾病對象, 並不符合申請外籍監護工之要件,竟與擔任設於臺中市○○街五九巷七弄三 號「東昇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昇公司)」經理之子○○ (共同偽造公文書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八 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確定)及劉名等二人,共同基於偽造 印章、偽造印文、偽造公印、偽造公印文、盜用公印、盜用印文、偽造公文 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另與丑○○共同 基於偽造印章、偽造印文、盜用印文、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及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由子○○負責將如附表九雇主姓名欄所 示之委託申請人交付予東昇公司之如附表九受監護人欄所示之病患之身分證 、健保卡等證件資料,交付予戊○○,由戊○○負責將之轉交予劉名或丑○ ○,或由子○○直接交付予劉名,再由劉名依據戊○○所提供之證件資料, 負責填載如附表九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診斷書之相關資料,再由丑○○負責 在該等診斷書上,盜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 診斷證明書專用之印」之印文一枚或二枚(詳如附表九印文數欄所示),及 「診斷證明專用臺中榮民總醫院院長趙秀雄印」之印文一枚,並持事先利用 不知情之成年人所偽刻之如附表九編號一至十一偽蓋印文欄所示之印章,在 如附表九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診斷書上,偽蓋如附表九編號一至十一偽造印 文及枚數欄所示之印文;另由劉名依據戊○○或子○○所提供之證件資料, 負責填載如附表九編號十二至十七所示之診斷書之相關資料,並持先前利用 不知情之成年人所偽刻之「臺灣省立臺中醫院關防」、「臺灣省立豐原醫院 關防」之公印,及如附表九編號十二至十七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印章, 在如附表九編號十二至十七所示之診斷書上,分別偽蓋「臺灣省立臺中醫院
關防」、「臺灣省立豐原醫院關防」之公印文各一枚,及如附表九編號十二 至十七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印文,以此方式,連續多次偽造臺中榮總、 臺中醫院及豐原醫院之診斷書之公文書。之後,再由丑○○或劉名將偽造完 成之臺中榮總、臺中醫院及豐原醫院之診斷書之公文書,交付予戊○○,再 由戊○○將之轉交付予子○○;或由劉名直接交付予子○○。子○○每取得 一份偽造診斷書,即交付戊○○或劉名一萬五千元,作為酬勞。隨由子○○ 負責利用不知情之凱群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群公司)不知情之成 年職員,檢具上開偽造診斷書之公文書及其他相關申請資料,以凱群公司之 名義,向職訓局申請辦理招募許可,連續多次行使交付上開偽造診斷書之公 文書予職訓局,致使職訓局不具實質審查權之承辦公務員誤以如附表九病患 姓名欄所示之病患,已符合申請外籍監護工要件,而將該病患符合申請外籍 監護工要件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招募許可函之公文書上,並將 之核發予如附表九雇主姓名欄所示之申請人,足以生損害於臺中榮總、臺中 醫院及豐原醫院對於診斷書核發之正確性,與職訓局對於核發外籍監護工許 可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九偽造醫師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人。嗣經勞委會向臺 中榮總、臺中醫院及豐原醫院查證結果,發現上開診斷書均係偽造,始查悉 上情。
⑶、戊○○承前同一概括犯意,自八十七年七月起,至八十八年三月止,明知如 附表十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非屬職訓局所規定之十三項重大疾病對象, 並不符合申請外籍監護工之要件,竟與擔任設於臺中市○○區○○路三段二 四一號十二樓之六「拓展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展公司) 」業務經理之庚○○(共同偽造公文書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 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確定)及劉名等 二人,共同基於偽造印章、偽造印文、偽造公印、偽造公印文、盜用公印、 盜用印文、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 絡;另與丑○○共同基於偽造印章、偽造印文、盜用公印、盜用印文、偽造 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由庚○ ○負責將如附表十雇主姓名欄所示之委託申請人交付予拓展公司之如附表十 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之身分證、健保卡等證件資料,交付予戊○○,由戊 ○○負責將之轉交予劉名或丑○○,由劉名依據戊○○所提供之證件資料, 負責填載如附表十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診斷書之相關資料,再由丑○○負責 在該等診斷書上,盜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 診斷證明書專用之印」之印文一枚或二枚(詳如附表十印文數欄所示),及 「診斷證明專用臺中榮民總醫院院長趙秀雄印」之印文一枚,並持事先利用 不知情之成年人所偽刻之如附表十編號一至十一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印 章,在如附表十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診斷書上,偽蓋如附表十編號一至十一 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印文;另由劉名依據戊○○所提供之證件資料,負 責填載如附表十編號十二至十四所示之診斷書之相關資料,並持先前利用不 知情之成年人所偽刻之「臺灣省立臺中醫院關防」之公印,及如附表十編號 十二至十四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印章,在如附表十編號十二至十四所示
之診斷書上,分別偽蓋「臺灣臺中醫院關防」之公印文一枚,及如附表十編 號十二至十四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印文,以此方式,連續多次偽造臺中 榮總及臺中醫院之診斷書之公文書。之後,再由丑○○或劉名將偽造完成之 臺中榮總及臺中醫院之診斷書之公文書,交付予戊○○,再由戊○○將之轉 交付予庚○○。庚○○每取得一份偽造診斷書,即交付戊○○一萬五千元, 作為酬勞。隨由庚○○負責檢具上開偽造診斷書之公文書及其他相關申請資 料,以拓展公司之名義,向勞委會申請辦理招募許可,連續多次行使交付上 開偽造診斷書之公文書予職訓局,致使職訓局不具實質審查權之承辦公務員 誤以如附表十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已符合申請外籍監護工要件,而將該 病患符合申請外籍監護工要件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招募許可函 之公文書上,並將之核發予如附表十雇主姓名欄所示之申請人,足以生損害 於臺中榮總及臺中醫院對於診斷書核發之正確性,與職訓局對於核發外籍監 護工許可之正確性,及如附表十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人。嗣經職訓局向 臺中榮總及臺中醫院查證結果,發現上開診斷書均係偽造,始查悉上情。六、⑴、丑○○承前同一概括犯意,於八十七年八、九月間,明知如附表十一病患姓 名欄所示之病患,非屬職訓局所規定之十三項重大疾病對象,並不符合申請 外籍監護工之要件,竟與劉名共同基於偽造印章、偽造印文、盜用印文、偽 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丑○○ 負責將不知情之丙○○、辛○○○所分別交付之如附表十一病患姓名欄所示 之病患之身分證、健保卡等證件資料,交付予劉名,由劉名依據丑○○所提 供之證件資料,負責填載如附表十一所示之診斷書之相關資料,再由丑○○ 負責在該等診斷書上,盜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 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之印」之印文一枚或二枚(詳如附表十一印文數欄所示 ),及「診斷證明專用臺中榮民總醫院院長趙秀雄印」之印文一枚,並持事 先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人所偽刻之如附表十一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印章, 在如附表十一所示之診斷書上,偽蓋如附表十一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印 文。之後,由丑○○負責將偽造完成之臺中榮總之診斷書之公文書,分別交 付予丙○○、辛○○○二人,並由該二人分別給付二千元、一萬二千元予丑 ○○,作為報酬。嗣由丙○○、辛○○○分別委由不知情之設於彰化縣彰化 市○○路○段四一一號「長青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青公司) 」、設於臺中巿西區○○里○○○路○段一八五號八樓之二「宏宇國際開發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宇公司)」之成年職員,檢具上開偽造診斷書之公文 書及其他相關申請資料,分別以長青公司、宏宇公司之名義,向職訓局申請 辦理招募許可,行使交付上開偽造診斷書之公文書予職訓局,致使職訓局不 具實質審查權之承辦公務員誤以如附表十一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已符合 申請外籍監護工要件,而將該病患符合申請外籍監護工要件之不實事項,登 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招募許可函之公文書上,並將之核發予如附表十一雇主姓 名欄所示之申請人,足以生損害於臺中榮總對於診斷書核發之正確性,與職 訓局對於核發外籍監護工許可之正確性,及如附表十一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 示之人。嗣經職訓局向臺中榮總查證結果,發現上開診斷書均係偽造,始查
悉上情。
⑵、丑○○承前同一概括犯意,於八十八年二月下旬,明知如附表十二病患姓名 欄所示之病患,非屬職訓局所規定之十三項重大疾病對象,並不符合申請外 籍監護工之要件,竟與劉名共同基於偽造印章、偽造印文、盜用印文、偽造 公文書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丑○○負責將不知情之乙○○○( 原審誤載為江廖素珠)所交付之如附表十二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之身分證 、健保卡等證件資料,交付予劉名,由劉名依據丑○○所提供之證件資料, 負責填載如附表十二所示之診斷書之相關資料,再由丑○○負責在該等診斷 書上,盜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 專用之印」之印文一枚,及「診斷證明專用臺中榮民總醫院院長趙秀雄印」 之印文一枚,並持事先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人所偽刻之如附表十二偽造印文及 枚數欄所示之印章,在如附表十二所示之診斷書上,偽蓋如附表十二偽造印 文及枚數欄所示之印文。之後,由丑○○負責將偽造完成之臺中榮總之診斷 書之公文書,交付予乙○○○。嗣由乙○○○委由不知情之順立公司之成年 職員,檢具上開偽造診斷書之公文書及其他相關申請資料,以順立公司之名 義,向職訓局申請辦理招募許可,行使交付上開偽造診斷書之公文書予職訓 局。經職訓局主動向臺中榮總查證後,發現該診斷書係偽造,始查悉上情, 且未同意核發招募許可函之公文書予如附表十二雇主姓名欄所示之申請人, 足以生損害於臺中榮總對於診斷書核發之正確性,與職訓局對於核發外籍監 護工許可之正確性,及如附表十二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人。而乙○○○ 則因未順利取得招募許可函,乃未給付丑○○(原審誤載為甲○○)事先所 約定之六千元報酬。
⑶、又丑○○係前臺中榮總行政室住院組技工(已於案發後之八十八年十月一日 因殘退職),負責該院診斷書用印之職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自 八十七年六月起,至八十八年三月止,與不具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身分 之劉名,共同基於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自己不法利益之 概括犯意,連續於右揭時地,明知其將平日負責臺中榮總診斷書用印之職務 ,所掌管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 專用之印」之印文,及「診斷證明專用臺中榮民總醫院院長趙秀雄印」之印 章,持以在由甲○○或戊○○所交付之上開診斷書上,或在由該二人交由劉 名所轉交之上開診斷書上,分別盜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 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之印」之印文一枚或二枚,及「診斷證明專用 臺中榮民總醫院院長趙秀雄印」之印文一枚之行為,顯係違反刑法偽造文書 罪之行為,竟為圖取每共同偽造一份診斷書,可自甲○○取得四千元之不法 利益;每共同偽造一份診斷書,可自戊○○取得五千元之不法利益;共同偽 造一份診斷書,可自丙○○取得二千元之不法利益;共同偽造一份診斷書, 可自辛○○○取得一萬二千元之不法利益,及偽造一份診斷書,可自乙○○ ○取得六千元之不法利益,乃連續在上開診斷書上,多次盜蓋「行政院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之印」之印文一枚或 二枚,及「診斷證明專用臺中榮民總醫院院長趙秀雄印」之印文一枚。丑○
○共計圖得不法利益二十八萬八千元(附表一所示之二十四份加上附表二所 示之八份加上附表三編號一至七之七份加上附表四所示之二份,共計四十一 份,乘以每份四千元,為十六萬四千元。附表九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十一份 加上附表十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十一份,共計二十二份,乘以每份五千元, 為十一萬元。二者相加後,再加上附表十一編號一所示之二千元,及附表十 一編號二所示之一萬二千元,共計為二十八萬八千元)。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 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⑴、①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己○○矢口否認右揭犯行,辯稱:附表一部分,伊不知 道診斷書是經過偽造的,所以伊並無共同偽造文書的故意,寅○○曾有交 過二封密封的東西給伊,要伊轉交給被告甲○○,但伊不知道該密封內裝 何東西,附表二部分甲○○只交給伊之前的一、二份而已,伊再轉交給譚 仁滔,其餘的部分伊不清楚,後來聽說這二件是合法的,附表三部分涂超 寒是有交給伊資料,但是他交給伊的資料是合法的,被僱用人已經服務二 年期滿返國了云云。
②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矢口否認右揭犯行,辯稱:附表一之部分,伊只 不過是傳達文件而已,伊原本也不知是偽造的,伊認為診斷書是真正的, 伊並未與寅○○直接接觸,己○○只有把部分資料交給伊,伊再交給劉名 ,伊交給劉名後,後來的情形伊就不清楚,己○○交給伊的資料是用信封 包起來,所以伊無法判定經伊經手是何份資料,至於何人填載的伊不清楚 ,原本己○○告訴伊是合法的,伊才認識劉名等人,嗣後伊是被劉名騙的 ;附表二之部分,是劉名交給伊的,丑○○並未交給伊何資料,伊再轉交 給己○○,再由己○○轉交給辰○○,伊是將真的拿給辰○○,他是不是 把假的部分都推給伊;附表三部分均與伊無關,伊不清楚,附表四部分, 伊是介紹劉名和擎林公司的人盧智星直接接觸,跟伊無關;附表五部分, 伊是介紹劉名跟陳寬仁認識的,伊只不過是介紹他們認識,而由他們直接 接觸,與伊無關;附表六部分,伊只有介紹劉名去辦理,伊只有帶同劉名 去宗佩英的公司而已,之後就與伊無關,是劉名和宗佩英直接接觸,伊不 清楚;附表七部分,黃林美蘭伊並不認識,伊並無收取他的資料提供給劉 名去偽造,也沒有向黃林美蘭約定辦好要一萬二千元;附表八部分,伊根 本不認識丁○○,與伊無關,被告戊○○也沒有交任何資料給伊云云。 ③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丑○○固不否認:曾於右揭時地,認識被告甲○○、林 宗翰及案外人劉名等三人。在任職臺中榮總行政室住院組技工,負責該院 診斷書用印之職務期間,曾有一次在案外人劉名所交付之六、七張診斷書 上,填載資料之事實,但矢口否認有右揭犯行,辯稱:伊並非是盜蓋,是 遭劉名設計,利用伊上班交接班之際,伊可能有蓋到,也可能沒有蓋,因 為他們是拿已經偽造好的診斷書,拿到櫃檯窗口給我們蓋,我們無法判斷 診斷書的真偽,我們只有審核健保卡有當日經掛號後,我們就會蓋用醫院 專用章及院長的小章,伊並無偽造公文書之犯罪故意,因劉名認識伊,他
知道伊上班時間,才叫這些人利用伊上班之際拿這些偽造的診斷書過來蓋 章,伊事先完全不知情,附表一所示之診斷書並非完全由伊蓋用,伊無法 確定何張是由伊蓋用的,伊沒有交給甲○○任何資料,也沒有和劉名共同 偽造診斷證明書,伊只有幫忙劉名填載空白診斷證明書幾個字,供他參考 ,並無蓋用醫師職章、醫院關防及院長之章,伊是被劉名設計,劉名利用 伊幫忙他寫的幾張空白的診斷書拿去蓋用印文,伊之前都不知情;附表二 、三、四部分伊並無轉交給甲○○任何資料過,亦無盜蓋印章;附表九、 十、十一、十二部分完全沒有,辛○○○他們如何取得診斷書伊不清楚, 伊也跟辛○○○、江廖素珠等人完全不認識,他們為何要指證伊,伊不清 楚,伊沒有收過任何錢云云。
⑵、惟查:
①、被告供述部分:
A、被告丑○○部分:
Ⅰ、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為臺中市調查站調查時,供稱:「八十七年九 月初,一位我認識年餘的金鼎建設公司(臺中縣神岡鄉○○街四八號) 陳經理以電話請託我幫其朋友黃錦燦偽造一份「家庭申請監護工用診斷 書」,該診斷書拿來時,含黃錦燦之基本資料、醫師囑言、張丁權醫師 、骨科主任李土生等,都已填蓋妥了,非我填寫的;且我知這兩個章是 他們蓋妥了。我僅犯此一次偽造文書罪行,未有其他犯行,且未收受陳 經理、黃錦燦家屬等賄賂或任何不當利益」等語(參臺北市調查處卷第 六四頁、第六五頁)。
Ⅱ、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為臺中市調查站調查時,供稱:「八十七年三、 四月間,我經常至臺中市○○○街春水堂喝茶,而認識私立澄清醫院林 宗翰(醫師),在經由戊○○之介紹,而認識環臺人力仲介公司之職員 甲○○,朱某表示知悉我在臺中榮總上班,希望我幫忙在診斷書上蓋醫 院之關防,因此就在甲○○送來之診斷書上蓋上榮總醫院的關防,大概 有四、五份左右。當時每偽蓋一件診斷書之關防,甲○○給我四千元之 酬勞,由於甲○○付我之酬勞經常拖延時間,因此,我拒絕再與他合作 。到了八、九月間,戊○○約我在來來百貨對面的春水堂碰面,並要求 我協助診斷書上蓋關防,戊○○願意每件支付四、五千元不等之酬勞, 我乃同意合作。我陸續幫戊○○偽蓋了五、六十件之診斷書,其方式有 兩種,一種是戊○○在診斷書上先寫下病例等資料後,交給我,我再利 用上班之時候,偷偷在診斷書上蓋上關防;另一種係戊○○將空白之診 斷書交給我,我偷蓋上關防後,再交給戊○○填寫病例。醫生之職章均 係戊○○拿錢叫我去刻的,我至陜西街附近的印章店去刻。戊○○支付 我酬勞均係以現金支付,付錢的地點均係在春水堂或澄清醫師之醫生宿 舍。因為醫師職章均是戊○○叫我去刻的,我唯恐將來案發後,戊○○ 把責任推給我,我才故意將職章刻錯。我協助甲○○、戊○○等人在診 斷書上偽蓋榮總之關防所獲取之不法利益,共計二十餘萬元都花掉了。 前述八十七年間亦曾在黃錦燦之診斷書上,偽蓋醫院關防,是戊○○指
示,其中之張丁權醫師職章亦係我刻的,另外病例資料亦係戊○○叫我 依其所寫的資料抄上去的」等語(參臺北市調查處卷第六七頁至第六九 頁)。
Ⅲ、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為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八十六年七月間,我 有偽造臺中榮總家庭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用診斷書。我在八十五年認識 陳贊民,並經由他認識戊○○及甲○○,我不知他們已有合作了,他們 知道我在榮總且有用印診斷書。是甲○○提議,我蓋章,診斷書也有時 是我寫,有時是請別人寫,而診斷書百分之八十是戊○○寫的,我只寫 二張,也是戊○○教我寫的。有一次是刻豐原醫院,甲○○說不能用, 所以就沒用。盜蓋臺中榮總印幾次沒算,而且當初戊○○、甲○○二人 說這也是做善事。榮總醫師的章是戊○○拿錢叫我去刻,而且我知道醫 師的編號,但是我故意將醫師的編號寫錯。他們給第一次、二次之代價 是五千元,之後有四千元、三千元的,都是戊○○給我的。若我有和朱 建仲連絡上,戊○○知道了就會扣掉而只給我三千元,若我沒與朱聯絡 ,他就給我五千元。診斷書是他們寫好再交給我蓋章,我只負責蓋章, 內容他們全寫好。最後一次是八十七年九月、十月左右,事情爆發後, 我即向政風室自首,政風室就交調查局處理,後來戊○○還叫我繼續做 ,並叫我給他我父母的住址,他要派我到越南去」等語(參八十八年度 偵字第二○○八一號偵查卷第二二頁至第二四頁)。 Ⅳ、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為檢察官訊問時,供稱:「臺中榮民總醫院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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