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更(一)字,93年度,8號
TPHV,93,抗更(一),8,2004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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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抗更㈠字第八號
  抗 告 人 甲○○
        即林榮昌之承
        丁○○
        即林榮昌之承
        丙○○
        即林榮昌之承
        戊○○
        即林榮昌之承
        乙○○
        即林榮昌之承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己○○間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法字第二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裁定而權利受影響者,得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所謂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人,係指因裁定而其權利直接受侵害者而言。是 得對非訟裁定提起抗告者,以因非訟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為限,其餘之人不得任 意聲明不服,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四二八號及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四三 八號裁定足資參考。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向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建台中學財團(下稱該財團)承 租土地之承租人,因該財團設立目的在於規避「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之適用, 抗告人已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註銷該財團登記或解散財團,若該財團法人登記遭 註銷或解散該財團,該財團所有之土地自應放領予承租戶即抗告人,如准於該財 團變更捐助章程,將會影響抗告人所聲請註銷案及解散案,並影響抗告人請求放 領之權利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原法院係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建台中學財團」之 捐助章程,原法院就部分之聲請予以准許,另駁回部分之聲請。抗告意旨雖謂: 原裁定將影響其請求放領之權利等語,惟查抗告人主張其為該財團土地之承租人 ,則該財團捐助章程之變更,與抗告人並無直接關係,原審之裁定並不會對抗告 人之權利造成「直接」之侵害,依前開說明,抗告人既非權利直接受侵害之人, 即不得提起抗告,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高 鳳 仙




       法 官 林 恩 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周 淑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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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