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五六號
再審原告 甲○○ 通訊處:台北郵政五八九0一號信箱
丙○○ 通訊
再審被告 富邦綜合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公亮
再審被告 環球綜合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德
再審被告 陽明綜合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子
再審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本
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十八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七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陳 忠 行
法 官 蕭 艿 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尤 峰 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