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4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春富
林連化
林燕住
李慶豐
方韋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選偵
字第11號、第12號、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程序審判,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潘春富、林連化、林燕住、李慶豐、方韋興因違反 農業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