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海商上易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三通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兆奇
訴訟代理人 羅俊瑋
訴訟代理人 邱瓊如
被 上訴人 慧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財
訴訟代理人 李文輝律師
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李 行 一
法 官 蔡 芳 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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