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保險上字第六四號 上 訴 人 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育仁 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上 訴 人 美商北美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麟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複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上訴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雲寧 訴訟代理人 陳 長律師 複代理人 簡靖芬律師 被上訴人 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惠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邵達愷律師 陳志傑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彭 昭 芬 法 官 李 行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書記官 黃 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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