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92年度,827號
TPHV,92,上易,827,2004050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八二七號
   受罰人 吳炳煌 臺北市○
受罰人因長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為證人,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吳炳煌處罰鍰新台幣叁萬元。
理 由
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受罰人為證人,經前後通知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同年三月十七日及同年四月二十九日到場作證,已受合法通知,核無正當理由,竟不遵到場,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鄭 傑 夫
法 官 陳 介 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鎖 瑞 嶺

1/1頁


參考資料
長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