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徐莉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學學文化創意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徐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學學文化創意基金會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北市學學文化創意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第六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為財團法人臺北市學學文化創意基 金會之董事長,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5 月30日經第3 屆 第6 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 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並提 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函、相對人董事會會議記錄、出席董事 簽到表、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 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 後條文」欄第6 條,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 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又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 條規定,徵詢其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就聲請人聲請 變更捐助章程乙節之意見,該局亦函復其原則同意相對人變 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第6 條所示之變更案等語,有該 局106 年5 月23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 可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該部分之捐助章程,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至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第19條部分, 則係配合本次修訂而增列修訂日期於章程內,核與財團法人 「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 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 從而,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