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6年度,11號
SLDV,106,法,11,201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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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施崇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華碩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華碩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七條、第十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華碩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茲因該法人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乃於民國106 年3 月1 日經第2 次董事會議修正捐 助章程第7 、10、15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 程等語,並提出教育部函、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106 年 第1 、2 次董事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為證。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華碩文教基金會捐 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7 條、第10條部分,與財 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 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表 「修正後條文」欄第15條部分僅增列修正次數及日期,與財 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無涉,核 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是該條項修正之聲請,於法未 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附表:




┌─────┬───────────────┬────────────────┐
│條 項│原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
├─────┼───────────────┼────────────────┤
│第 七 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
│ │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
│ │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
│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
│ │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
│ │。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
├─────┼───────────────┼────────────────┤
│第 十 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
│ │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董事會應依教│
│ │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育部規定內容及期限,審定下列事項│
│ │函報教育部備查: │: │
│ │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編製年度工│
│ │ 。 │ 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表。 │
│ │本年度工作計晝及經費收支預算│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編製上年度│
│ │ 。 │ 工作報告、財產清冊及經費收支決│
│ │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 │ 算相關財務報表。 │
│ │ │本會審定前項資料後,應於每年六月│
│ │ │三十日前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
│ │ │網上傳備查。 │
├─────┼───────────────┼────────────────┤
│第 十五 條│本章程訂於民國97年1 月18日,第│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18日,│
│ │一次修正於民國97年10月29日,如│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 │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106 年03月│
│ │理。 │01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
│ │ │規定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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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