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6年度,480號
PTDM,106,審訴,480,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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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4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珮慈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陳姿樺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4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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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