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3年度,903號
TPHM,93,上訴,903,200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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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九0三號
  上 訴 人 丙○○
  即 被 告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貴森律師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六二號,中
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
年度偵字第一四八四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乙○○部分撤銷。
本件丙○○乙○○部分管轄錯誤,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甲○○(公訴意旨誤植為陳淑貞,應予更正,已判決確定)曾有贓 物前案紀錄;林木富有偽造文書前案紀錄(上二人已判決確定);丙○○曾有竊 盜、贓物前案紀錄;乙○○曾有贓物前案紀錄;吳清富曾有贓物前案紀錄;吳榮 宗有賭博前案紀錄;莊旺藤曾有贓物前案紀錄;包忠勝(上三人已判決確定)曾 有竊盜、詐欺前案紀錄。均猶不知悔改,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下同) 八十七年七月間起,由以廢舊車收購為業之甲○○為掩護,陸續向經營高証車業 行之丙○○乙○○父子及經營萬能關係車業行之吳清富、吳榮宗、經營德修車 業行之莊旺藤等人低價收購八十二年至八十三年間之合法廢舊機車(以下簡稱為 A車)或贓車,而不辦理過戶登記,保留A車相關車籍資料及證件,再由同有犯 意聯絡之豪祥報關股份有限公司之林木富,以其他貨品名稱將前開機車報關出口 後,由丙○○乙○○包忠勝等人,另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竊取他人機車 方式,或於不詳時地,向不詳姓名之人,故買來路不明之贓車,將引擎號碼磨損 ,重新打上低價所出售機車之引擎號碼(以下簡稱為B車),再高價出售予不特 定之如附表二備考欄所示之人後,始辦理過戶,以此方式掩人耳目並牟取不法利 益。嗣林木富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四十五輛機車,藏放於櫃號為OOLU0000 000號貨櫃中,假冒不知情之吉利國際勸業有限公司貿易商之名義,偽造填載 貨品名稱為油桶及零件等不實事項,於其業務所掌之號碼為 AT/87/4294/1610之 出口報單,持向財政部基隆關桃園分局辦理出口報關手續,足生損害於關稅機關 對於出口貨物稽查管理之正確性。嗣於於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為警會同財政部 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駐庫關員開櫃會檢,當場查獲如附表一(起訴書誤為附表二 )編號四十五之贓車一輛及四十四輛A車,再循線至丙○○乙○○二人所經營 之高証車業行起出已將引擎號碼磨損重新打上之如附表二(起訴書誤為附表一) 所示之B車十二輛(其中編號一、二、五、六之A車已在甲○○及林木富報關出 口之貨櫃中起出),再循線至不知情之曾博文處,起出A車已由德修車行莊旺藤 以新台幣(下同)一萬二千五百元出售予甲○○,但車籍資料仍交由萬能關係車 業行吳清富、吳榮宗以高價三萬五千元所售出之如附表一(起訴書誤為附表二)



編號四十二之B車。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報請偵辦。 因認被告甲○○、林木富、丙○○乙○○、吳清富、吳榮宗、莊旺藤、包忠勝 等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之收受贓物罪嫌、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嫌、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 之行使明知為不實而登載於業務上所載文書罪嫌。被告等人所犯上開罪名間,有 原因目的、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請從一重罪論處。被告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乙○○雖曾因收受贓物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七 年九月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然該收受贓物之犯行自八十四年間起至八十 六年一月間,與本件時間相距甚久,且是時係將老舊引擎拆解而裝置於機車上, 有該案判決書在卷足憑,與本件犯罪手法完全不同,顯非基於概括犯意而為,附 此敘明。又被告等有竊盜、收受贓物之惡習,非施予保安處分無法矯正其惡習, 請併予宣告刑前強制工作等語。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丙○○乙○○涉犯前開罪嫌係以:「訊據被告甲○○固坦承委 請被告林木富辦理出口報關。惟矢口否認有何共犯竊盜、收受贓物、共同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辯稱:上開貨櫃內之機車,係收購而來,並簽立切結 書,而如何辦理出口報關,其並不清楚,完全由被告林木富負責云云。被告林木 富經傳喚而未到庭,然其於警局初訊時供陳,貨品名稱係貨主即被告甲○○告知 內容為何云云。訊據被告丙○○乙○○則對於收受右開贓物或偽造引擎號碼等 情坦承不諱。訊據被告吳清富、吳榮宗、莊旺藤均矢口否認有何右揭犯罪事實。 另被告包忠勝經傳而未到庭應訊。然查:被告等人所出口之貨品,確為廢舊機車 ,而以油桶等名義申報,為警查獲後,立即改以廢舊機車名義申報出口,有出口 報單二紙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函、一覽表、廢舊機車輸出查證證明書各 一份在卷可憑,其中如附表一編號四十五之機車,確為失竊贓車無訛,亦經被害 人劉明陽妻陳秋美供述甚詳,亦有被害人所出具之放棄書、贓物領據、新領牌照 登記書及高雄縣警察局車輛失竊證明單各一紙附卷足佐。另於被告丙○○、乙○ ○等所經營之高證車業行所起出之車輛,確為引擎號碼經磨損後變造者,亦有贓 車鑑識記錄表、鑑定報告等在卷可稽。而附表二編號第四十二號之車輛,已由德 修車行即被告莊旺藤出售予被告陳淑貞,有切結書附卷足證,但另由被告吳清富 、吳榮宗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以三萬五千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曾博文,亦 為證人曾博文所陳明在卷,並有買賣合約書一紙足考,而該車機車之引擎號碼經 電解後,為RP○二二五八六號,可見被告甲○○、林木富、吳清富、吳榮宗、 莊旺藤等人確係利用廢舊機車,以其他名義申報出口,以規避查驗,再依原車籍 資料及證件所載,偽造相同之引擎號碼以掩人耳目,高價出售牟利之情甚明。另 被告包忠勝名義之機車,有多輛已偽造完成之B車,放置於高証車業行中,為警 查獲,有車籍資料附卷可參。綜上,本件犯罪類型非被告甲○○、林木富等人之 配合,無法完成,而被告甲○○所出口為警查獲之四十五輛機,亦僅有部分有書 立切結書,而被告陳淑貞出口之四十五輛機車,亦不過僅有其中部分有來源證明 ,顯見被告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等犯行均堪以認定」 為主要論據。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 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又按同法第七條規定: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 、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 、偽證、贓物各罪者。另同法第六條規定: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 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 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移件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 上級法院裁定之。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 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 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又同法第三零四條並規定: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 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再按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 審判決經上訴之部份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 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因 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如第二審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應 為第一審之判決。又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亦有明文。四、本件係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在起訴前,被 告丙○○乙○○之住所均在高雄市○○區○○街五九巷三四號,此有法務部戶 政連結作業系統報表在卷可查,而本件被告丙○○乙○○之高証機車行涉嫌之 機車竊盜犯罪地又全部在高雄市(縣),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而非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轄區,且查依據公訴意旨所引之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丙○○與乙 ○○與被告甲○○、林木富、吳清富、吳榮宗、莊旺藤等人共犯,是本案並無刑 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七條所規定相牽連案件之情形,則原審法院對被告丙○○乙○○並無管轄權,公訴人就被告丙○○乙○○部分誤向原審提起公訴,揆諸 上開說明,自有未合。原審未察,就被告丙○○乙○○部分,遽為實體判決, 顯有未合,本件被告丙○○乙○○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無理由,但原判決關 於被告丙○○乙○○部分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且所引用之附表一有數起錯 誤(更正如附表三),自應撤銷改判,並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且移送於有管轄 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三、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六二號判決之附表一,係自警察卷宗影 印,其中錯誤之處,業經核對,列於附表三,併供裁判參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四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林 瑞 斌
法 官 施 俊 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彥 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附表一:被告甲○○出口貨櫃藏放車輛(A車)及查證情形┌──┬────┬──────┬──────────────────────┐
│編號│車牌號碼│ 登記車主 │   備考                 │
│  │(A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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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WD-340 │ 高證車業行│ B車在高證車業行查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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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WY-052 │ 高證車業行│ B車於87.08.01.由高證車業行以26000價格售予 │
│  │    │      │ 德千車行之吳武東,在該車行起出(A車另以  │
│  │    │      │ 12500售予甲○○出口)           │
├──┼────┼──────┼──────────────────────┤
│3  │GUN-132 │ 高證車業行│ 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      │
├──┼────┼──────┼──────────────────────┤
│4  │HXB-556 │ 高證車業行│ 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      │
├──┼────┼──────┼──────────────────────┤
│5  │GSA-812 │ 高證車業行│ 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      │
├──┼────┼──────┼──────────────────────┤
│6  │HBR-743 │ 高證車業行│ 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      │
├──┼────┼──────┼──────────────────────┤
│7  │GZY-532 │ 高證車業行│ 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      │
├──┼────┼──────┼──────────────────────┤
│8  │GUX-123 │ 高證車業行│ 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      │
├──┼────┼──────┼──────────────────────┤
│9  │GRU-290 │ 高證車業行│ 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      │
├──┼────┼──────┼──────────────────────┤
│10 │GUG-315 │ 高證車業行│ 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      │
├──┼────┼──────┼──────────────────────┤
│11 │GXJ-809 │ 高證車業行│ 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      │
├──┼────┼──────┼──────────────────────┤
│12 │GVP-273 │ 高證車業行│ 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      │
├──┼────┼──────┼──────────────────────┤
│13 │GWL-656 │ 高證車業行│ 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      │
├──┼────┼──────┼──────────────────────┤
│14 │GTH-120 │ 高證車業行│B車在高證車業行查扣            │
│  │    │      │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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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MJI-402 │ 高證車業行│ 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     │
├──┼────┼──────┼──────────────────────┤
│16 │GZZ-991 │ 高證車業行│ 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     │
├──┼────┼──────┼──────────────────────┤
│17 │GRX-371 │ 高證車業行│ 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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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GTC-565 │ 高證車業行│ B車於87.08.18.興業機車行袁明德以27000價格 │
│  │    │      │ 售予陳袓勇,嗣高證車業行另以GUN-883號機車 │
│  │    │      │ ,經由袁明德換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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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GXA-032 │ 高證車業行│B車在高證車業行查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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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FZR-785 │ 包忠勝  │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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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GOI-608 │ 包忠勝  │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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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GVH-741 │ 包忠勝  │B車在高證車業行查扣            │
│  │    │      │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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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HCY-200 │ 輝隆機車行│輝隆機車行購入後售予高宏機車行,再由高宏機 │
│  │    │      │車行負責人羅志雄於87.07.20售予甲○○(切結 │
│  │    │      │書)。                   │
├──┼────┼──────┼──────────────────────┤
│  │    │      │原由輝隆機車行購入,嗣再售予高宏機車行,由 │
│24 │PVJ-648 │ 輝隆機車行│高宏機車行負責人羅志雄委由「寶林」辦理異動 │
│  │    │      │登記為輝隆機車行所有,然該車已於87.07.20.  │
│  │    │      │售予甲○○(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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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原利達車業行及原萬能車業行負責人陳春生,交 │
│25 │HZT-548 │ 利達車業行│萬能機車行負責人吳清富,售予德修車業行莊旺 │
│  │    │      │藤,由楊春蘭代辦,莊旺藤另售予甲○○(切結 │
│  │    │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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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HJC-958 │ 順利輪業行│順利機車行負責人魏文利售予萬能機車行原負責 │
│  │    │      │人陳春生,由接手之萬能機車行負責人吳清富, │
│  │    │      │售予德修車業行莊旺藤,再售予甲○○(切結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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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OJQ-023 │ 王在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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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XLL-105 │ 慶豐車業行│負責人王在利稱已售出,無憑證可查,該車嗣於 │
│  │    │      │87.07.16.由洪慶豐售予甲○○(切結書)。   │
├──┼────┼──────┼──────────────────────┤
│29 │HKA-385 │ 萬能機車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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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XJD-646 │ 黃吳鳳珠 │高宏機車行向南順機車行購入後,售予甲○○, │
│  │    │      │仍登記為南順機車行負責人黃蒼龍之妻黃吳鳳珠
│  │    │      │。但該車已於87.07.20.售予甲○○(切結書)。 │
├──┼────┼──────┼──────────────────────┤
│31 │KMG-333 │ 尤秋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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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GSP-825 │ 彭耀霆  │                      │
├──┼────┼──────┼──────────────────────┤
│33 │GNT-206 │ 張添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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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XHB-318 │ 曾耀俊  │高宏機車行購入後,委由「寶林」辦理異動,但 │
│  │    │      │該車已經羅志雄於87.07.20.售予甲○○(切結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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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FCQ-996 │ 劉明祿  │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      │
├──┼────┼──────┼──────────────────────┤
│36 │XHS-073 │ 顏如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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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HCT-197 │ 戴文財  │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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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XJI-486 │ 蘇文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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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LQW-372 │ 陳麒合  │                      │
├──┼────┼──────┼──────────────────────┤
│40 │FWM-951 │ 張金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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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PDF-143 │ 吳信賢  │                      │
├──┼────┼──────┼──────────────────────┤
│42 │PKU-847 │ 曾博文  │87.07.13.由新萬能關係車業行吳清富委由吳榮宗 │
│  │    │      │以35000價格,售予曾博文,經電解引擎號碼為RP │
│  │    │      │022586,被害人為梁欣雲(桃園市○○街八九巷 │
│  │    │      │二六號),A車由德修車行售予甲○○(切結書 │
├──┼────┼──────┼──────────────────────┤
│43 │000-0000│ 鄭絢聰  │                      │




├──┼────┼──────┼──────────────────────┤
│44 │000-0000│ 黃順照  │                      │
├──┼────┼──────┼──────────────────────┤
│45 │OGD-957 │ 劉明陽  │為失竊贓車,於83.02.27.高雄縣林園鄉○○○路 │
│  │    │      │二三八號前遭竊,已於87.09.23.發還被害人劉明 │
│  │    │      │陽之妻陳秋美領回。             │
└──┴────┴──────┴──────────────────────┘
附表二:在高證車行起出十二輛B車(即原車引擎號碼磨損再重新打上)一覽表┌──┬─────────┬────────┬─────┬─────────┐
│編號│貼附之車牌號碼及 │原車牌號碼及  │原車牌之所│ 失竊時、地   │
│  │重新打上之引擎號碼│遭磨損之引擎號碼│有人   │         │
│  │之B車      │        │     │         │
├──┼─────────┼────────┼─────┼─────────┤
│ 1 │GWP-340      │ XQQ-533    │ 紀榮忠  │八十七年八月三日七│
│  │FG505421     │ FG522637    │     │時許 │
│  │(A車售予甲○○,│        │     │高雄市苓雅區福德一│
│  │在出口貨櫃中起出)│        │     │路四八巷二弄十一號│
│ │ │ │ │         │
├──┼─────────┼────────┼─────┼─────────┤
│ 2 │GVH-741      │ XRE-728    │ 李韓涼  │八十七年八月四日五│
│  │FY6E120820    │ GY6B0000000  │     │時許       │
│  │(A車登記名義人為│        │     │高雄市三民區大豐一│
│  │包忠勝,已另售予陳│        │     │路二八○號前   │
│  │淑真,在出口貨櫃中│        │     │         │
│  │起出)      │        │     │         │
├──┼─────────┼────────┼─────┼─────────┤
│ 3 │GVU-977      │ XHG-439    │ 林小群  │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
│  │GY6D794369    │ GY6B335100   │     │日三時許  │
│ │ │ │ │高雄市○○區○○路│
│ │ │ │ │二七巷二號 │
├──┼─────────┼────────┼─────┼─────────┤
│ 4 │GUG-713      │        │     │         │
│  │FG150575     │        │     │         │
├──┼─────────┼────────┼─────┼─────────┤
│ 5 │GTH-120      │ GAD-436    │ 林妙友  │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
│  │GY6D718026    │ GY6B0000000  │     │日二十一時許 │
│  │(A車售予甲○○,│        │     │高雄市○○區○○路│
│  │在出口貨櫃中起出)│        │     │七十一巷二十八號 │
├──┼─────────┼────────┼─────┼─────────┤
│ 6 │GXA-032      │ OYR-355    │ 蔡陳月花 │八十七年八月五日七│




│  │GT6C535303    │ GY6E108403   │     │時許 │
│  │(A車售予甲○○,│        │     │高雄市○○區○○街│
│  │在出口貨櫃中起出)│        │     │六之一號前 │
├──┼─────────┼────────┼─────┼─────────┤
│ 7 │GVZ-571      │ XRK-270    │ 曾懿   │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
│  │FG205981     │ FG365186    │     │日十三時許 │
│ │ │ │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里│
│ │ │ │ │篤敬路三十八號前 │
├──┼─────────┼────────┼─────┼─────────┤
│ 8 │XHE-709      │ PUM-147    │ 游立宇  │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
│  │ST25BA106787   │ SB25AA204191  │     │日二十三時許 │
│ │ │ │ │高雄市○○區○○路│
│ │ │ │ │四一三巷十六號 │
├──┼─────────┼────────┼─────┼─────────┤
│ 9 │GSF-779      │        │     │         │
│  │FG060530     │        │     │         │
├──┼─────────┼────────┼─────┼─────────┤
│ 10 │REL-977      │        │     │         │
│  │GR1B0000000    │        │     │         │
├──┼─────────┼────────┼─────┼─────────┤
│ 11 │GVU-939      │        │     │         │
│  │GY6D794528    │        │     │         │
├──┼─────────┼────────┼─────┼─────────┤
│ 12 │HCS-131      │        │     │         │
│  │ST25BA207396   │        │     │         │
└──┴─────────┴────────┴─────┴─────────┘
附表三: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六二號判決之附表一之更正表編號一:
01:失竊贓車車號:XGF─896重機車
02: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B─000000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二年、新台幣貳萬元05:失竊贓車被害人:楊茹蘭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八日十四時0分07:失竊地點:高雄市○○區○○路二五五號前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GSA─323
09: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B─000000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蔡淑芬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在宜蘭、羅東 地區,以低價蒐購證人趙忠孝所有車號GSA─323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



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楊 茹蘭所有車號XGF─896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 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GSA─323號,再向監理機 關辦理過戶,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廖志梁所開設之億來機車行,並於八十六年 十月間以新台幣三萬五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蔡淑芬牟取暴利。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4號。 關係人編號:1、2。
編號二:
01:失竊贓車車號:KPI─810重機車
02: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B─ 000000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二年、新台幣貳萬元05:失竊贓車被害人:劉俊傑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十四時0分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四七一巷四十三號前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AEU─507
09: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丘志傑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以低價蒐購車號AEU─507號不堪 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竊取被害人劉俊傑所有車號KPI─81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 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AEU─50 7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袁明德所開設之興業機車 行,並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以新台幣二萬六千五百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 人丘志杰傑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5號。 關係人編號:3、4。
編號三:
01:失竊贓車車號:XQP─993重機車
02: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B2─000000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三年、新台幣三萬元05:失竊贓車被害人:黃太助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十九時0分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與明誠路口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GRV─775
09: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B─000000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陳洪玉美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在宜蘭、羅東地 區,以低價蒐購證人薛朝華所有車號GRV─775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



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黃太 助所有車號XQP─993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 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GRV─775號,再向監理機關 辦理過戶,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黃蒼龍所開設之南順機車行,並於八十六年十 月間以新台幣二萬七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陳洪玉美牟取暴利。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6號。 關係人編號:5、6。
更正:原審判決轉賣時間為八十六年十月為錯誤,應更正為八十七年十一月。編號四:
01:失竊贓車車號:INC─012重機車
02:失竊贓車引擎號碼:HG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三陽牌、綠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五年、新台幣三萬元05:失竊贓車被害人:胡仲帆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十五時0分07:失竊地點:高雄市○○街三三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GSF─636
09: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FG000000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邱榮宏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以低價蒐購車號GSF─636號不堪 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竊取被害人胡仲帆所有車號ICN─012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 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GSF─63 6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廖志梁所開設之億來機 車行,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以新台幣三萬一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邱 榮宏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4號。 關係人編號:7、8。
更正:原審判決「失竊贓車車號:INC─012重機車」為錯誤,應更正為:IC N─012號。
編號五:
01:失竊贓車車號:FYH─987重機車
02:失竊贓車引擎號碼:ST25BA─000000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二年、約新台幣二萬元05:失竊贓車被害人:曾村福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一日十六時0分07:失竊地點:高雄市○○街一二一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GPN─785
09: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ST25BN─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張奕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於八十七年四月九日在宜蘭、羅東地區 ,以低價蒐購證人林碧山所有車號GPN─785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 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曾村福 所有車號FYH─987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 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GPN─785號,再向監理機關辦 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袁名德所開設之興業機車行,並於八十七年六 月一日以新台幣三萬七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張奕峰牟取暴利。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5號。 關係人編號:9、10。
更正:原審判決「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張奕」為錯誤,應更正為:變造後車 輛持贓人(車主):張奕峰。
編號六:
01:失竊贓車車號:ALC─746重機車
02: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D2─000000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銀、綠色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三年、約新台幣一萬五千元05:失竊贓車被害人:顏堂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十五時0分07:失竊地點:高雄市○○街二0二巷七二弄九號前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GRX─792
09: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張莉君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於八十七年八月四日在宜蘭、羅東地區 ,以低價蒐購證人薛朝華所有車號GRX─792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 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顏堂所 有車號ALC─746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 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GRX─792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 過戶,復於八十七年十月間以其所開設之高証機車行名義,以新台幣二萬八千元 ,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張莉君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號。
關係人編號:11、12。
編號七:
01:失竊贓車車號:HNI─648重機車
02: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D─000000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七十九年、新台幣二萬元05:失竊贓車被害人:蔡登南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十八時0分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三民國中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ADF─033
09: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C─000000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黃雍鈞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以低價蒐購車號ADF─033號不堪 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竊取被害人蔡登南所有車號HNI─648號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 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ADF─033 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並於八十七年二月間,以其所開設之高証機車行名 義,以新台幣三萬一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黃雍鈞牟取暴利。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號。
關係人編號:13、14。
更正:①、原審判決「失竊贓車價值」新台幣二萬元為錯誤,應更正為二萬餘元。 ②、原審判決「失竊地點」高雄市○○○路三民國中為錯誤,應更正為高雄市 ○○○路與十全一路口。
編號八:
01:失竊贓車車號:KIH─781重機車
02: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D─000000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一年,新台幣二萬五千元05:失竊贓車被害人:郭裕豐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七日七時0分07:失竊地點:高雄市○○區○○路修明街口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GRX─935
09: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黃榮豐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以低價蒐購車號GRX─935號不堪 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竊取被害人郭裕豐所有車號KIH─781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 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GRX─93 5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李明城所開設之明達機 車行,並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以新台幣三萬三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 黃榮豐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7號。 關係人編號:15、16。
編號九:
01:失竊贓車車號:FXH─906重機車
02: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D─000000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二年,新台幣二萬五千元05:失竊贓車被害人:吳黃慧卿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七日十九時0分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六十二號前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GUY─316
09: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郭瓊梅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以低價蒐購車號GUY─316號不堪 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竊取被害人黃慧卿所有車號FXH─906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 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GUY─31 6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廖志梁所開設之億來機 車行,並於八十八年二月間以新台幣二萬五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王秀梅 牟取暴利。王某復將該車賣予嘉盈機車行黃富旺,再轉賣現持贓人郭瓊梅。12 :備註:嫌疑人編號:1、2、3、4號。 關係人編號:17、18。
更正:原審判決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七日與轉賣時間為八十八年二月間有矛盾 ,惟據關係人王秀梅於警詢筆錄(鳳警刑移字第一八四九號卷一第二0七頁) 陳述之時間乃為八十八年二月間,但依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嘉盈機 車行(王秀梅轉賣之機車行)所持本案車輛之前次異動(過戶)時間為八十八 年六月二十三日。
編號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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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祥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