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坤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
國106 年6 月7 日所為106 年度審訴字第175 號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毒偵字第464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 別定有明文。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 條 、第367 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 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 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 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103年度 台上字第45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175 號第一審判決書,業於民 國106 年6 月14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許坤耀(下稱上訴 人)本人收受(斯時在監),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 (本院卷第47頁),是該判決於106年6月14日日已生送達之 效力,上訴人並於106年6月26日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惟 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本院即於106年7月25日裁定上訴人應 於補正裁定合法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補正裁定於 106 年8 月4 日送達上訴人位於屏東縣○○鎮○○路00號之 5 之住所地,並由其同居人收受,亦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 憑,詎上訴人未於送達發生效力後7 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 ,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 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