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145號
PTDM,106,審易,145,2017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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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祥
選任辯護人 郭廷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5465
號、105 年度偵字第2555、255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
人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
下:
主 文
陳明祥犯如附表一至十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十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相當於如附表六、七、十二、十三「積欠應付貨款」欄所示金額之衣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如附表六、七、十二、十三「積欠應付貨款」欄所示之價額。
事 實
一、陳明祥明知其經營領航者服飾有限公司(下稱領航者公司) 扣掉成本後已無盈餘,陷於財務困難當中,並自民國102 年 間,每次向地下錢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或200 萬 元用以軋票周轉,且每月所應支付之利息已高達100 萬元, 又分別以其個人、領航者公司等名義向銀行借款3,000 萬元 ,並應支付年利率約3%至6%之利息,致借款債務不斷積累, 財務周轉更加困難。詎陳明祥竟向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之忠 信服裝行樹達有限公司大贏家服飾有限公司、華仁服飾 有限公司、亦呈服飾有限公司(即永進服飾行)、宏澄國際 貿易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宏澄服飾行)、禾登服裝有限 公司、金車男飾店豪進服飾實業社(即福興服飾行)、天 啟服飾開發有限公司、倪嘉宏(即路德服飾行)、AF服飾行極翔飾業有限公司等13家廠商(下稱忠信服裝行等13家廠 商)隱瞞上開向地下錢莊、銀行大量借款之事實,分別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於如附表一 至十三所示之年份,分別向忠信服裝行等13家廠商繼續訂購 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進貨額之衣物販賣,甚至有增加訂購衣 物之情形,致忠信服裝行等13家廠商陷於錯誤,誤認陳明祥陳明祥所經營之領航者公司之財務、營運狀況正常,遂依 陳明祥之訂單持續銷售衣物予陳明祥領航者公司,並自陳 明祥取得用以支付貨款且發票日在4 個月至6 個月後之支票 ;且陳明祥於其開立予忠信服裝行等13家廠商之支票跳票前



,在地下錢莊陪同下,逕向其下游廠商收取500 萬元之貨款 ,用以優先清償其對地下錢莊之借款,致忠信服裝行等13家 廠商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之貨款未受清償而受有損害(總計 2,938 萬4,209 元;起訴書誤載為2,928 萬4,209 元)。二、案經忠信服裝行樹達有限公司大贏家服飾有限公司、華 仁服飾有限公司亦呈服飾有限公司金車男飾店、豪進服 飾實業社、天啟服飾開發有限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禾登服裝有限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暨倪嘉宏、AF服飾行極翔飾業有限公司訴由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陳明祥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本院卷第66、134 頁、第128 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忠信服 裝行負責人李宗維於警詢、偵訊時、證人即樹達有限公司負 責人姚樹雄於警詢、偵訊時、證人即大贏家服飾有限公司徐 仕章於警詢、偵訊時、證人即華仁服飾有限公司業務員黃柏 誠於警詢、偵訊時、證人林宥安於偵訊時、證人即亦呈服飾 有限公司負責人陳見章於警詢、偵訊時、證人即宏澄國際貿 易有限公司負責人周茂林於偵訊時、證人即禾登服裝有限公 司負責人周信宏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即金車男 飾店負責人楊太郎於警詢、偵訊時、證人即豪進服飾實業社 負責人林峰誠(起訴書誤載為林峰城)於警詢、偵訊時、證 人即天啟服飾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鄭啟明於警詢、偵訊時、 證人倪嘉宏於警詢、偵訊時、證人張佩新於警詢、偵訊時之 證述相符(見警卷第1 至2 頁;104 他6185偵查卷第57至60 頁;104 發查2566偵查卷第12頁至第14頁背面;104 發查25 67偵查卷第12頁至第14頁背面;104 發查2568偵查卷第12頁 至第14頁背面;104 發查2569偵查卷第12頁至第14頁背面; 104 發查2570偵查卷第12頁至第14頁背面;104 發查2571偵 查卷第12至14頁;104 發查2572偵查卷第13頁至第15頁背面 ;104 發查2573偵查卷第12頁至第14頁背面;104 核交2239 偵查卷第3 至4 頁;104 他936 偵查卷第4 至6 、19至20、 39至40頁;104 他944 偵查卷第21、22頁;104 偵5465偵查 卷第8 至10、59至63頁),並有追加訂貨LINE內容、銷貨單 、銷貨對帳單、估價單、帳款明細、訂貨傳真、樣衣清單、 客戶傳票明細表、帳單應收帳款單、宏澄流行男飾結帳表、 禾登貿易結帳表、進貨單、託運單、104 年1 月5 日傳真訂 貨單、交易明細、線上查貨資料、統一發票、廠商帳款總表



、退票支票、未軋票支票、退票理由單、退票及拒絕往來資 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6 至14頁;104 他6182偵查卷第7 至 29頁;104 他6183偵查卷第7 、10、11頁;104 他6184偵查 卷第5 至8 、10、11、13至16頁;104 他6185偵查卷第7 頁 背面、第8 至16、24至43、72至75頁;104 他6186偵查卷第 5 至8 頁;104 他6188偵查卷第7 至16頁;104 他6189偵查 卷第5 至24頁;104 核交2239偵查卷第9 頁;104 他936 偵 查卷第8 至13頁;104 他944 偵查卷第5 至12、14頁;104 他1116偵查卷第7 至17頁;104 偵5465偵查卷第72、74、23 7 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如事實欄所示之犯行(即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 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所為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之犯行,均係出於填補財務虧 損之動機,各基於單一之犯意,分別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 各別數次詐騙忠信服裝行等13家廠商,各僅侵害忠信服裝行 等13家廠商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分別視為數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而各僅論 以一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所為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之犯行間,因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且法益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㈣量刑部分
爰審酌被告僅因一己私利,為圖填補財務上之虧損及使領航 者公司得以形式上繼續經營,竟在已無支付貨款能力之情況 下,詐騙忠信服裝行等13家廠商持續出貨,造成忠信服裝行 等13家廠商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均實有不該,惟其於本院 審理時已就檢察官所起訴之犯行、金額全部坦承,未再爭執 ,犯後態度尚無不良,並避免司法資源之耗費,且其現復為 中低收入戶(見本院卷第149 頁),家庭狀況實屬不佳,另 本案僅屬財產犯罪,且亦未見被告將所詐得之衣物或變賣衣 物所得之價金用於賭博、購買奢侈品等不義行為上,而均係 用在力圖企業經營回歸正常上,犯罪動機應非惡劣,又倘使 被告無易科罰金之機會,入監執行長期刑,勢必將使被告感 染監獄氛圍之惡習,故本院在願給予被告易科罰金機會之前 提下,參酌向來司法實務依所詐得之財物價值差異量刑之要 求,僅得以金額100 萬元為間距,逐一各別決定宣告刑,否 則若以所詐得之財物絕對價值計算,勢必將有13個不同之宣 告刑,而致須量處7 月以上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暨其



犯罪之手段、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一至十三所示之宣告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定執行刑部分
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 犯各罪之總檢視,是於定刑時,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 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 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 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 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之期待等,為綜合判 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為妥適之裁量。經查 ,被告所為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之犯行間,所侵害之法益雖 不相同,且被害人有忠信服裝行等13家廠商,然被告均係出 於同一詐取衣物之犯罪目的,而侵害同一種類之財產法益, 且犯罪手法亦相同,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其應執行刑,則 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 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 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依多數犯罪責 任遞減原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 被告行為之不法性,爰就被告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之宣告刑 ,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至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雖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 見本院卷第66頁、第128 頁背面),然被告迄今仍未與忠信 服裝行等13家廠商全部達成民事和解(見本院卷第66頁背面 、第98、99頁、第128 頁背面),故本院認尚不宜予被告緩 刑之機會,爰不併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㈠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 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故關於本案之沒收,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 ㈡經查,未扣案相當於如附表六、七、十二、十三「積欠應付 貨款」欄所示金額之衣物,係被告為如附表六、七、十二、 十三所示犯行所得之物,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 見本院卷第66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又因該等衣物並未扣案,故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 ,追徵如附表六、七、十二、十三「積欠應付貨款」欄所示 之價額。至被告固與極翔飾業有限公司於審判外成立和解, 有分期清償和解協議書1 份存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1頁), 然該和解協議書僅具私法上民事契約之效力,無法與得逕作



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之確定支付命令及本院調解筆錄之效力 等同視之,故就未扣案相當於如附表十三「積欠應付貨款」 欄所示金額之衣物沒收及追徵,並不至對於被告過苛;另被 告於檢察官依本判決執行追徵前,所給付予極翔飾業有限公 司之和解金(見本院卷第138 、140 頁),依刑事訴訟法第 473 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得於追徵之價額中扣除,附此敘明 。
㈢被告於如附表一至五、八至十一所示之犯行中所詐得之相當 於如附表一至五、八至十一「積欠應付貨款」欄所示金額之 衣物,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惟忠信服裝行樹達有限公司大贏家服飾有限公司華仁服飾有限公司亦呈服飾有限公司金車男飾店、豪 進服飾實業社、天啟服飾開發有限公司業經取得對被告及被 告所經營之領航者公司得以據以作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之確 定支付命令,而倪嘉宏則亦取得對被告及被告所經營之領航 者公司得以據以作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之本院調解筆錄,有 本院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8 份、本院調解筆錄1 份在卷可 佐(見104 偵5465偵查卷第24、25頁;本院卷第102 頁至第 110 頁背面),是倘忠信服裝行樹達有限公司、大贏家服 飾有限公司、華仁服飾有限公司亦呈服飾有限公司、金車 男飾店、豪進服飾實業社天啟服飾開發有限公司倪嘉宏 依法以前揭支付命令、調解筆錄作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對 被告之財產強制執行,已足達到沒收制度所欲剝奪被告犯罪 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於本案仍再宣告沒收前揭屬犯罪所得之 衣物,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 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另宣告沒收被告此9 次犯行所詐 得之前揭衣物。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繼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忠信服裝行
┌─────┬───────┬─────┬───────┬─────┬───────┐
│年 份│進 貨 額│年 份│進 貨 額│年 份│進 貨 額│
├─────┼───────┼─────┼───────┼─────┼───────┤
│103 年1 月│20 萬元 │103 年5 月│77 萬 7,000 元│103 年9 月│(無) │
├─────┼───────┼─────┼───────┼─────┼───────┤
│103 年2 月│57 萬 9,000 元│103 年6 月│29 萬 4,000元 │103 年10月│49 萬 8,000 元│
├─────┼───────┼─────┼───────┼─────┼───────┤
│103 年3 月│78 萬元 │103 年7 月│27 萬 5,000元 │103 年11月│40 萬 3,000 元│
├─────┼───────┼─────┼───────┼─────┼───────┤
│103 年4 月│42 萬 5,000 元│103 年8 月│46 萬 4,000 元│103 年12月│51 萬 4,000 元│
├─────┴───────┴─────┴───────┴─────┴───────┤
│103 年3 月至103 年12月之積欠應付貨款:458 萬元 │
├─────────────────────────────────────────┤
│確定支付命令之債權額:865 萬4,800 元(即:對被告392 萬9,900 元+對領航者公司392 萬│
│9,900 元+對領航者公司79萬5,000 元=865 萬4,800 元;見本院卷第103 、104 頁) │
├─────────────────────────────────────────┤
│主文:陳明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樹達有限公司
┌─────┬───────┬─────┬───────┬─────┬───────┐
│年 份│進 貨 額│年 份│進 貨 額│年 份│進 貨 額│
├─────┼───────┼─────┼───────┼─────┼───────┤
│103 年1 月│(無) │103 年5 月│15 萬 5,000 元│103 年9 月│ 4 萬 7,000 元│
├─────┼───────┼─────┼───────┼─────┼───────┤
│103 年2 月│ 9 萬 4,000 元│103 年6 月│18 萬 3,000 元│103 年10月│28 萬 4,000 元│
├─────┼───────┼─────┼───────┼─────┼───────┤
│103 年3 月│33 萬 9,000 元│103 年7 月│(無) │103 年11月│12 萬 8,000 元│




├─────┼───────┼─────┼───────┼─────┼───────┤
│103 年4 月│34 萬 2,000 元│103 年8 月│ 2 萬 5,000 元│103 年12月│22 萬 1,000 元│
├─────┴───────┴─────┴───────┴─────┴───────┤
│103 年4 月至103 年12月之積欠應付貨款:136 萬元 │
├─────────────────────────────────────────┤
│確定支付命令之債權額:205 萬3,632 元(即:對被告67萬2,500 元+對領航者公司138 萬1,│
│132 元=205 萬3,632 元;見本院卷第106 頁、第106 頁背面) │
├─────────────────────────────────────────┤
│主文:陳明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三:大贏家服飾有限公司
┌─────┬───────┬─────┬───────┬─────┬───────┐
│年 份│進 貨 額│年 份│進 貨 額│年 份│進 貨 額│
├─────┼───────┼─────┼───────┼─────┼───────┤
│103 年1 月│(無) │103 年5 月│ 6 萬 8,000 元│103 年9 月│34 萬 1,000 元│
├─────┼───────┼─────┼───────┼─────┼───────┤
│103 年2 月│15 萬 5,000 元│103 年6 月│(無) │103 年10月│33 萬 2,000 元│
├─────┼───────┼─────┼───────┼─────┼───────┤
│103 年3 月│33 萬 9,000 元│103 年7 月│12 萬 1,000 元│103 年11月│24 萬 3,000 元│
├─────┼───────┼─────┼───────┼─────┼───────┤
│103 年4 月│36 萬 6,000 元│103 年8 月│(無) │103 年12月│ 8 萬 4,000 元│
├─────┴───────┴─────┴───────┴─────┴───────┤
│103 年4 月至103 年12月之積欠應付貨款:160 萬元 │
├─────────────────────────────────────────┤
│確定支付命令之債權額:345 萬6,635 元(即:對被告164 萬6,100 元+對領航者公司181 萬│
│535 元=345 萬6,635 元;見本院卷第108 頁、第108 頁背面) │
├─────────────────────────────────────────┤
│主文:陳明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四:華仁服飾有限公司
┌─────┬───────┬─────┬───────┬─────┬───────┐
│年 份│進 貨 額│年 份│進 貨 額│年 份│進 貨 額│
├─────┼───────┼─────┼───────┼─────┼───────┤
│103 年1 月│17 萬 8,000 元│103 年5 月│36 萬 5,000 元│103 年9 月│34 萬 9,000 元│
├─────┼───────┼─────┼───────┼─────┼───────┤
│103 年2 月│66 萬 6,000 元│103 年6 月│35 萬 6,000 元│103 年10月│49 萬 4,000 元│
├─────┼───────┼─────┼───────┼─────┼───────┤
│103 年3 月│33 萬 4,000 元│103 年7 月│57 萬 5,000 元│103 年11月│37 萬 2,000 元│
├─────┼───────┼─────┼───────┼─────┼───────┤
│103 年4 月│67 萬 2,000 元│103 年8 月│21 萬 3,000 元│103 年12月│47 萬 5,000 元│




├─────┴───────┴─────┴───────┴─────┴───────┤
│103 年4 月至103 年12月之積欠應付貨款:393 萬元 │
├─────────────────────────────────────────┤
│確定支付命令之債權額:655 萬2,349 元(即:對被告263 萬7,100 元+對領航者公司391 萬│
│5,249 元=655 萬2,349 元;見本院卷第110 頁、第110 頁背面) │
├─────────────────────────────────────────┤
│主文:陳明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五:亦呈服飾有限公司(即永進服飾行
┌─────┬───────┬─────┬───────┬─────┬───────┐
│年 份│進 貨 額│年 份│進 貨 額│年 份│進 貨 額│
├─────┼───────┼─────┼───────┼─────┼───────┤
│103 年1 月│29 萬 3,000 元│103 年5 月│37 萬 1,000 元│103 年9 月│26 萬 8,000 元│
├─────┼───────┼─────┼───────┼─────┼───────┤
│103 年2 月│(無) │103 年6 月│(無) │103 年10月│19 萬 9,000 元│
├─────┼───────┼─────┼───────┼─────┼───────┤
│103 年3 月│14 萬 2,000 元│103 年7 月│(無) │103 年11月│26 萬 1,000 元│
├─────┼───────┼─────┼───────┼─────┼───────┤
│103 年4 月│41 萬 1,000 元│103 年8 月│15 萬 5,000 元│103 年12月│44 萬 7,000 元│
├─────┴───────┴─────┴───────┴─────┴───────┤
│103 年4 月至103 年12月之積欠應付貨款:212 萬元 │
├─────────────────────────────────────────┤
│確定支付命令之債權額:351 萬7,520 元(即:對被告139 萬5,800 元+對領航者公司212 萬│
│1,720 元=351 萬7,520 元;見本院卷第109 頁、第109 頁背面) │
├─────────────────────────────────────────┤
│主文:陳明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六:宏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年 份│進 貨 額│年 份│進 貨 額│年 份│進 貨 額│
├─────┼───────┼─────┼───────┼─────┼───────┤
│103 年2 月│(無) │103 年6 月│ 1 萬 9,000 元│103 年10月│95 萬 1,000 元│
├─────┼───────┼─────┼───────┼─────┼───────┤
│103 年3 月│17 萬 2,000 元│103 年7 月│(無) │103 年11月│134萬 1,000 元│
├─────┼───────┼─────┼───────┼─────┼───────┤
│103 年4 月│ 7 萬 9,000 元│103 年8 月│(無) │103 年12月│150萬 5,000 元│
├─────┼───────┼─────┼───────┼─────┼───────┤
│103 年5 月│ 1 萬 9,000 元│103 年9 月│(無) │104 年1 月│(無) │
├─────┴───────┴─────┴───────┴─────┴───────┤
│103年11月至104年1 月之積欠應付貨款:294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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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陳明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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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沒收之物:未扣案相當於如附表六「積欠應付貨款」欄所示金額之衣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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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禾登服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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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進 貨 額│年 份│進 貨 額│年 份│進 貨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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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11月│43 萬 2,650 元│103 年12月│55 萬 3,390 元│104 年1 月│ 2 萬 7,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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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11月至104 年1 月之積欠應付貨款:101 萬3,16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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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陳明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應沒收之物:未扣案相當於如附表七「積欠應付貨款」欄所示金額之衣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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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金車男飾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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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進 貨 額│年 份│進 貨 額│年 份│進 貨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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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1 月│(無) │103 年5 月│28 萬 1,000 元│103 年9 月│65 萬 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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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2 月│70 萬 6,000 元│103 年6 月│ 6 萬 7,000 元│103 年10月│76 萬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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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3 月│51 萬 9,000 元│103 年7 月│12 萬 6,000 元│103 年11月│34 萬 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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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4 月│93 萬 3,000 元│103 年8 月│ 7 萬 2,000 元│103 年12月│12 萬 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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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5 月至103 年12月之積欠應付貨款:250 萬元 │
├─────────────────────────────────────────┤
│確定支付命令之債權額:492 萬5,230 元(即:對被告238 萬7,000 元+對領航者公司253 萬│
│8,230 元=492 萬5,230 元;見本院卷第105 頁、第105 頁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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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陳明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九:豪進服飾實業社(即福興服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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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進 貨 額│年 份│進 貨 額│年 份│進 貨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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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1 月│(無) │103 年5 月│ 4 萬 9,000 元│103 年9 月│(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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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2 月│17 萬 0,000 元│103 年6 月│17 萬 8,000 元│103 年10月│32 萬 7,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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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3 月│22 萬 6,000 元│103 年7 月│(無) │103 年11月│(無) │
├─────┼───────┼─────┼───────┼─────┼───────┤
│103 年4 月│18 萬 5,000 元│103 年8 月│(無) │103 年12月│16 萬 7,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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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3 月至103 年12月之積欠應付貨款:103 萬元 │
├─────────────────────────────────────────┤
│確定支付命令之債權額:153 萬9,166 元(即:對被告49萬4,000 元+對領航者公司104 萬5,│
│166 元=153 萬9,166 元;見本院卷第107 頁、第107 頁背面) │
├─────────────────────────────────────────┤
│主文:陳明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十:天啟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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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進 貨 額│年 份│進 貨 額│年 份│進 貨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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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1 月│53 萬 8,000 元│103 年5 月│ 6 萬 8,000 元│103 年9 月│53 萬 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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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2 月│(無) │103 年6 月│68 萬 8,000 元│103 年10月│119萬 4,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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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3 月│23 萬 5,000 元│103 年7 月│25 萬 0,000 元│103 年11月│147萬 3,000 元│
├─────┼───────┼─────┼───────┼─────┼───────┤
│103 年4 月│50 萬 3,000 元│103 年8 月│32 萬 6,000 元│103 年12月│59 萬 8,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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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6 月至103 年12月之積欠應付貨款:49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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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支付命令之債權額:784 萬2,250 元(即:對被告262 萬9,000 元+對領航者公司521 萬│
│3,250 元=784 萬2,250 元;見本院卷第102 頁、第102 頁背面) │
├─────────────────────────────────────────┤
│主文:陳明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十一:倪嘉宏(即路德服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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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進 貨 額│年 份│進 貨 額│年 份│進 貨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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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1 月│23 萬 9,000 元│103 年6 月│33 萬 9,000 元│103 年11月│25 萬 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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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2 月│31 萬 5,000 元│103 年7 月│(無) │103 年12月│50 萬 7,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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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3 月│48 萬 8,000 元│103 年8 月│30 萬 1,000 元│104 年1 月│27 萬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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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4 月│58 萬 1,000 元│103 年9 月│33 萬 1,000 元│104 年2 月│(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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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5 月│42 萬 2,000 元│103 年10月│39 萬 4,000 元│104 年3 月│(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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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8 月至104 年1 月之積欠應付貨款:213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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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調解筆錄之債權額:214 萬6,485 元(即:對被告186 萬5,500 元+對領航者公司28萬98│
│5 元=214 萬6,485 元;見104 偵5465本院卷第24、2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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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陳明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十二:AF服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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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進 貨 額│年 份│進 貨 額│年 份│進 貨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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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1 月│(無) │103 年6 月│25 萬 7,000 元│103 年11月│48 萬 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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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2 月│19 萬 6,000 元│103 年7 月│18 萬 7,000 元│103 年12月│29 萬 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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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3 月│14 萬 6,000 元│103 年8 月│ 6 萬 3,000 元│104 年1 月│ 5 萬 6,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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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4 月│15 萬 9,000 元│103 年9 月│21 萬 9,000 元│104 年2 月│(無) │
├─────┼───────┼─────┼───────┼─────┼───────┤
│103 年5 月│14 萬 5,000 元│103 年10月│ 6 萬 8,000 元│104 年3 月│(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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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8 月至104 年1 月之積欠應付貨款:52萬4,400 元 │
├─────────────────────────────────────────┤
│主文:陳明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應沒收之物:未扣案相當於如附表十二「積欠應付貨款」欄所示金額之衣物。 │
└─────────────────────────────────────────┘
附表十三:極翔飾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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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進 貨 額│年 份│進 貨 額│年 份│進 貨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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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1 月│(無) │103 年5 月│(無) │103 年9 月│27 萬 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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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2 月│(無) │103 年6 月│(無) │103 年10月│19 萬 3,000 元│
├─────┼───────┼─────┼───────┼─────┼───────┤
│103 年3 月│15 萬 8,000 元│103 年7 月│(無) │103 年11月│ 8 萬 2,000 元│
├─────┼───────┼─────┼───────┼─────┼───────┤
│103 年4 月│18 萬 0,000 元│103 年8 月│(無) │103 年12月│(無) │
├─────┴───────┴─────┴───────┴─────┴───────┤
│103 年3 月至103 年12月之積欠應付貨款:75萬6,649 元 │
├─────────────────────────────────────────┤
│主文:陳明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應沒收之物:未扣案相當於如附表十三「積欠應付貨款」欄所示金額之衣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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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啟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領航者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贏家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仁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極翔飾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亦呈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樹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