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金上重訴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黃金洙 律師
被 告 己○○
丁 ○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詮勝 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黃元龍 律師
被 告 甲○○
戊○○
右上訴人因被告背信等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四四號中華
民國九十年二年四月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
第六七七八號、第一九三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部分撤銷。
丙○○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參年;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丙○○係台北縣五股鄉農會(下稱五股農會)前總幹事(任職期間自民國六十年 四月至九十年二月),係受五股農會委任執行業務之人。丙○○擔任總幹事負有 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依法令及五股農會之規定處理事務,保障農會利 益,不得違背法令或五股農會規章而損害農會利益;明知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 法第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前段規定,農會信用部不得對非會員辦理放款;農 會信用部辦理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放款,其用途以農業產銷、本身事業上必要資金 或生活上正當需要者為限。明知「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及中央銀行發佈之 「改進金融機構放款業務要點」之規定,於審核抵押貸款時,應對貸款人之信用 及抵押品之價值作確實之徵信、勘估、審核,以評估抵押物之擔保是否足夠、借 款人是否有償債能力,避免貸出款項後無法收回而使農會權利受損。亦明知財政 部七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台財融字第七五○二三一八號函示各金融機構應加強管 理、執行事項中有:個人貸款戶之授信額度在五百萬以上者,應與經稅捐機關蓋 章之年度綜所稅繳款書及扣繳憑單核對。且明知依農會信用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農會信用部前一年度決 算淨值百分之二十五(實際額度則由農會信用部依前述規定之限額內,自提一額 度於會員代表大會中通過後,並陳報至主管機關確認)。而該農會民國七十八年 度農會代表大會決議七十八年度同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最高放款額度為一千五百 萬元。且農會會員每戶以一人為限,亦應避免以人頭分散貸款,形成分開借貸、
集中使用,規避農會之授信額度,更應避免變相超額貸放,違背風險分散原則。 並應確實核估抵押物價值,對申貸人所提供之資料亦應盡查証之責,不得僅憑申 貸人所提供之資料即認定抵押物之價值,依前揭「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及 中央銀行發佈之「改進金融機構放款業務要點」及相關函示規定,確實核估擔保 品及核對貸款人之報稅資料及信用,以免損害該農會之利益。二、詎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家族,及共同投資者之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以握 有人事主導權,有意擬以集中借款分散貸款之方式規避上揭規定向該農會貸款:(一)於七十八年間,與張建鎰(五股農會前監事,任職期間自六十四年至七十二年 )、張勝隆(五股農會前理事)及徐正義等人合資,購入台南縣官田鄉○○段 五十六地號等共五十五筆土地(下稱台南官田角秀段土地)及台南縣官田鄉鎮地號二五○-五等三十筆土地(下稱台南官田二鎮段土地);丙○○續於 七十八年間,與曾絳薇合資購入台北市○○路六十二號三樓房地(下稱台北市 ○○路房地);丙○○再與其兄弟林火土、林嘉壁、林源吉等人,於八十二年 間共同繼承其父林旺過世後之遺產五股鄉○○段新塭小段一三七-二、一三七 -一三地號土地(下稱五股新塭段土地)。惟丙○○為規避上述規定卻利用如 附件所示林嘉壁等人名義,持前開台南官田角秀段、二鎮段土地、台北市○○ 路房地及五股新塭段土地等不動產,以「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方式, 並借擔任五股農會總幹事核准放款職務之便,借款名義人以「事業投資」為由 ,「借款期限一年一月」;各向五股農會借得超過該農會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 淨值百分之二十五之款項,事後因不動產市場不景氣,致其所投資之不動產難 以脫手,無法清償前開各項借款之本息,乃再利用不同人名義,分別以前開各 不動產,增額向五股農會辦理貸款,以「事業投資」為由,「借款期限二年」 ;「事業投資及興建房屋」或「購地」、「購屋」、「周轉」為由,「借款期 限二年」;所得款項用以償還先前借款之本息,如有餘額則匯入丙○○帳戶供 其個人使用。至八十七年間,再以附件編號廿八至三十四號,以借款丙○○自 己名義,及利用人頭孫文展、謝啟鴻、林吉雄等人名義,向五股農會借款。經 統計丙○○利用人頭違法超貸款項共達三億三千萬元(貸款時間、金額、貸款 名義人詳如附件)。其後因丙○○等人無力清償該借款本息,造成五股農會嚴 重損害,使該農會營業上資金未獲有效運用。。(二)丙○○以戊○○(丙○○遠房親戚,並為五股農會會員代表)、尤燦祥(丙○ ○鄰居,已歿)、張錦鉗(五股農會前理事長,已歿)、甲○○等人名義,於 八十一年一月分別以一億二千七百餘萬元、六千七百四十萬元向何新境、廖金 和等人購買樹林市○○○段三○六-二、三○七、三○八-一、三○八-二、 三四一、三四二、三四三、三四六、三○六-一、三○七-一等共十筆土地( 下稱樹林第一塊地),及樹林市○○○段四四九、四五-一二筆土地(下稱樹 林第二塊地)。丙○○明知樹林第一塊地購地成本僅一億二千七百餘萬元,卻 利用人頭陳忠誠(尤燦祥之子)、陳淑媛(尤燦祥之女)、尤燦祥、何襄(張 肇惠之妻)、張國炎、徐秀鳳(甲○○之媳)、吳仁佃(張肇惠之友)等七人 於八十一年三月間,以「開發水耕」、「水耕栽培」為由,「借款期限二年」 ,持前開樹林第一塊地作為抵押,向五股農會借貸二億三千萬元,因屬大額放 款,應經五股農會大額放款審議小組會議通過始得准予貸放,而本案徵信承辦
人林柏松、周英風依公告現值扣除土地增值稅原鑑定該不動產之單價為每平方 公尺一萬二千元,估算後並無法貸放二億三千萬元。惟丙○○本人係大額放款 審議小組成員,竟違背職務故意不採納承辦人林柏松所提之不動產鑑價調查意 見,丙○○指示應依照借款人所申貸之二億三千萬元去倒推該不動產之單價, 林柏松及周英風迫於總幹事有工作調整、任免之權限,不得已遂依其指示估算 該不動產每平方公尺之單價為六萬五千元,並依此數據重新製作不動產調查表 ,丙○○於會議中未規避參加大額放款審議小組委員會,遂順利通過此筆貸款 案,並於八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如數撥款(其中陳忠誠名義借三千五百萬元、 徐秀鳳名義借三千五百萬元、何襄名義借三千五百萬元、陳淑媛名義借三千五 百萬元、尤燦祥名義借二千萬、張國炎名義借三千五百萬元、吳易堅名義借三 千五百萬元),所借出之款項除用以償還向他人借貸之購地款外,丙○○亦將 出資全數取回,另將八十九萬元充作繳納借款利息之用)。此外,復於八十一 年五月二十日利用張錦鉗及人頭李慧美、陳溪、葉德慶等四人持樹林第二塊地 作為抵押,明知該地取得成本僅六千七百餘萬元,卻仍循前述手法,以「事業 投資」、「水耕栽培」為由,「借款期限二年」,以分散借款方式向五股農會 超貸一億一千五百萬元(其中張錦鉗名義借二千萬、李慧美名義借二千五百萬 、陳溪名義借三千五百萬、葉德慶名義三千五百萬),所借出之款項亦先用於 償還私人借款,餘款亦充作公款作為繳納利息之用。其後因該二筆用以繳納借 款利息之公款用罄,丙○○原要求各出資者按出資比率分擔利息,但因部分出 資者不願而作罷,因此丙○○乃以「借新還舊」方式於八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再 利用陳忠誠、陳淑媛、尤燦祥、張國炎、何襄、徐秀鳳等六人名義以樹林第一 塊地增貸二億六千萬元(其中陳忠誠借五千萬、陳淑媛借五千萬、尤燦祥借二 千五百萬、張國炎借三千五百萬、何襄借五千萬、徐秀鳳借五千萬),除用以 償還前筆借款二億三千萬元外,剩餘款項二千五百七十二萬元全數改為定存存 入戊○○帳戶中作為預備繳還利息之用。另復於八十三年一月六日仍以同一手 法利用張錦鉗、李慧美、陳溪、葉德慶等四人名義以樹林第二塊地增貸一億四 千五百萬元(其中張錦鉗借三千五百萬、李慧美借四千萬、陳溪借三千五百萬 、葉德慶借三千五百萬元),除用以償還前筆借款一億一千五百萬元外,剩餘 三千萬元亦改為定存存入戊○○帳戶中作為預備繳還利息之用。此後,因借款 期限將屆時,無力清償該二借款本金,復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再利用陳忠 誠、陳淑媛、陳合等三人名義,以「購買土地」為由,「借款期限二年」,分 別持樹林第一塊地向五股農會各抵押借款八千五百萬元,共計借款二億五千五 百萬元;並於同日利用陳溪、葉德慶等二人名義分別持前開樹林第二塊地向五 股農會各借款七千五百萬元,共計借款一億五千萬元,而此二筆借款均作為償 還樹林第一塊地及樹林第二塊地分別在八十二年及八十三年所借出之款項,合 計此二筆土地共借貸共四億零五百萬元,其後因丙○○等人無力清償該二借款 本息,造成五股農會嚴重損害,使該農會營業上資金未獲有效運用。三、又丙○○明知五股鄉農會信用部「保險專戶」000000000號帳戶內之存 款係該農會辦理會員一般貸款,會員所提供擔保品中建物部分,必須辦妥火災險 ,若由農會代辦,受理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乃提供折扣佣金於該農會,該農會乃
開設「保險專戶」,用於支應日常營運及員工福利,為籌措前開各借款之龐大利 息支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指使該會信 用部主任謝素珍自該專戶提領二筆分別為十八萬元、八十六萬元,合計一百零四 萬元,供其個人繳付前開借款利息之用,而予以侵占。至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始歸還三十四萬元、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歸還七十萬元。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本件判決理由分二部分說明之:
甲、關於被告丙○○撤銷改判部分:
一、關於背信部分,本院查:
(一)被告丙○○係台北縣五股鄉農會(下稱五股農會)前總幹事(任職期間自民國 六十年四月至九十年二月),係該農會前秘書,係受五股農會委任執行業務之 人。丙○○明知應依法令及五股農會規章保障農會利益,不得違背法令或五股 農會規章而損害農會利益;且明知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前段 、第二項前段規定,農會信用部不得對非會員辦理放款;農會信用部辦理會員 及其同戶家屬放款,其用途以農業產銷、本身事業上必要資金或生活上正當需 要者為限。且明知知依農會信用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每一會員 及其同戶家屬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農會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二十五( 實際額度則由農會信用部依前述規定之限額內,自提一額度於會員代表大會中 通過後,並陳報至主管機關確認)。而該農會七十八年度農會代表大會決議七 十八年度同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最高放款額度為一千五百萬元。且依農會信用 部業務管理辦法」及中央銀行發佈之「改進金融機構放款業務要點」之規定, 農會放款於審核抵押貸款時,應對貸款人之信用及抵押品之價值作確實之徵信 、勘估、審核,以評估抵押物之擔保是否足夠、借款人是否有償債能力,避免 貸出款項後無法收回而使農會權利受損;又依財政部七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台 財融字第七五○二三一八號函示各金融機構應加強管理、執行事項中有:個人 貸款戶之授信額度在五百萬以上者,應與經稅捐機關蓋章之年度綜所稅繳款書 及扣繳憑單核對;且農會對於個人之授信額度不得超過農會信用部前一年度決 算淨值百分之廿五,暨農會會員每戶以一人為限,亦應避免以人頭分散貸款, 形成分開借貸、集中使用,規避農會之授信額度,更應避免變相超額貸放,違 背風險分散原則,損害頭份農會之利益;有「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中 央銀行發佈之「改進金融機構放款業務要點」、財政部七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台財融字第七五○二三一八號函、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六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財 二字第0九一二三一號函在卷可稽,被告丙○○對此亦不否認。而本件貸款人 之申請書分別以「事業投資」、「事業投資及興建房屋」或「購地」、「購屋 」、「周轉」;或「開發水耕」、「水耕栽培」為由,申請書內且未附綜合所 得稅申報書或核定書等資料,有各該「借款申請書」、「徵信報告表」影本附 卷可稽。丙○○且違背職務,故意不採納承辦人林柏松等所提之不動產鑑價調 查意見,卻指示應依照借款人所申貸之金額去倒推該不動產之單價。(二)被告丙○○本人歷次之陳述:
㈠、丙○○於台北縣調站時之供述:
①我與友人曾絳薇合資約新台幣五千餘萬元,在七十八年間向他人購買台北市○○ 路六十二號三樓房地。未支付購屋價款,我以...謝啟鴻及...曾黃錦二人 名義向五股鄉農會申貸二千九百五十萬元,但後來因曾黃錦...喪失五股鄉農 會會員資格無法申貸,便於八十一年間轉換借單以謝啟鴻名義申貸二千九百五十 萬元(見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三七0頁反面)。 ②我們將長春路該屋之租金收入償還利息,至八十九年初該屋由曾絳薇獨資經營K TV生意,但應景氣不佳收入不好而開始遲繳利息,目前尚欠本金二千九百五十 萬元。因我與曾絳薇二人七十八年間均未具有五股鄉農會會員身分,故才以謝啟 鴻、曾黃錦二人具有農會身分申貸(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三七一頁正 面)。
③原以我大哥名義申貸一千五百萬元,而徐正義、張建鎰二人也各申貸一千五百萬 元,另我及林嘉壁、徐正義、張勝隆、張建鎰五人則互為連帶保證人。在八十三 、八十四年間另以,台南縣官田鄉鎮二五0─五地號,等三一筆土地連同角 秀段土地共同設定抵押予五股鄉農會,設定額度為三億八千萬元。而後來我個人 以林嘉壁向農會貸款部分陸續有增借、償還數次,至今尚未償還金額有二千九百 萬元,在八十三年間因我具有農會會員資格,林嘉壁借款部分即改成我個人名義 (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三七一頁)。 ④林嘉壁、徐正義、張建鎰各申貸一千五百萬元主在償付台南官田鄉土地之價款, 而徐正義在八十三年間出售其持份予陳清志、李陳月兄妹二人,但所有權名義登 記為李陳月,因李陳月未具有農會會員身分,故借款人均以陳清志名義借貸。而 張建鎰、張勝隆、陳清至三人均陸續有數次的借貸、清償,至今張建鎰尚欠農會 約四千六百萬元,張勝隆尚欠農會二千七百萬元,陳清志尚欠農會約三千萬元。 ⑤第一次拿(五股鄉○○段一三七─二、一三七─三等二筆地號)這筆地去貸款, 是因為這塊地是繼承我父親林旺的土地,...,而我哥哥們都同意授權讓我把 土地拿去五股農會抵押貸款,所貸出的錢都用在繳遺產稅,他們也親自去農會辦 貸款的事宜,而之後的續借是換單,並非有多次的借款(以上見九十年偵字第六 七七八號卷第三七二頁反面)
⑦(經查你及林火土在八十三年三月廿三日持前開土地向五股農會共貸款八千萬元 ,扣除遺產稅後,多餘資金之用途及流向?)有多的錢是拿去還我持台南縣官田 鄉鎮二五0─五地號,及角秀段五六地號等共五五筆土地的貸款(見九十年 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三七三頁正面)。
⑧(就算你有經過他們的同意,但所借款項卻都由你自行運用是嗎?)有時也要跟 我哥哥們協商,也不完全是我自己的意見。
⑨(據林嘉壁等人表示,你只曾向他們表示要用他們的名義,向五股鄉農會貸款來 繳遺產稅,但事後他們都不曾再借用其本人名義供你作為貸款的人頭,對你曾經 以他們名義去貸款乙事均毫不知情,此與你前述不合,你做何解釋?)我一定都 有跟他們說,也有得到他們的同意(以上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三七三 頁反面)。
⑩我都有跟他們說,利息都是我出的,他門第一次去貸款時的確有親自到農會去辦
手續,但以後的換單手續指示認章不認人,我只是口頭跟他們說,我就自己拿他 們的印章去辦換單手續,而且借款多少我也都會跟他們報告。 ⑪(既然都有跟他們報告,為何他們宣稱完全不知情?)因為換單比較複雜,他們 比較搞不清楚(以上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三七四頁正面)。 ⑫(經查,前開五股新塭段的土地、台南官田的土地、以及樹林圳岸腳的土地,都 在八十七、八十八因未繳還本息,而遭列為催收款,但你直至八十九年五月才遭 台北縣政府停職,這期間你是否有對這些土地進行訴追行動?)有的,但因故沒 有實際訴追,因為當時包含五股及台南土地都有人要找我買,所以我才一直和理 事會及台北縣政府等單位協調延期,讓借款人能想辦法解決債務問題,這樣對農 會也比較好(以上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三七四頁反面)。 ⑬(據謝素珍指出,當時他們有意要對上述土地發支付命令,但因你為核章而無法 發出,你是否有意藉職權故意不向自己土地進行追償?)我實際上確有這麼做, 但站在情理的立場,農會也該給我寬限的空間,而且農會也有對我其他的私人財 產進行假扣押(以上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三七五頁正面)。 丙○○於偵查時之供述:
①(陳合貸款所得二億三千萬,七0九萬元轉入你帳戶,為何?)是,但我不清楚 。(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五一三頁正面)。(三)共同被告戊○○歷次之陳述:
戊○○於台北縣調站證稱:
①「(提示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戊○○申貸四千萬元相關資料:見同下卷第二四0 至二四九頁)上開四千萬元貸款是否係你本人親自申貸,詳情為何?)上開資料 貸款申請書、借據等文書資料確係我本人親自前往農會撰寫、簽章所製作,但該 筆四千萬元是因為丙○○:::四位兄弟為籌繳遺產稅,且位了避免不超過放款 額度上限,所以由丙○○出面與我商量,向我藉名義並以丙○○等四人共有之土 地作為擔保向五股農會貸款四千萬:::,應該是由丙○○經手處理這四千萬, :::再這筆四千萬貸款流程中我完全沒有經手::::」(見九十年偵字第六 七七八號卷第二四0頁反面)。
②「(:::是否曾向五股鄉農會貸款?):::。向農會抵押貸款部分,我七十 九年間以::::新店市一塊土地向五股鄉農會貸款新台幣一千餘萬元,目前仍 未清償完畢,另外曾於八十四年間由當時之五股鄉農會總幹事丙○○借用我名義 ,向五股鄉農會貸款四千萬元。此外,也曾由我朋友林吳錦珍以我名義向五股鄉 農會借貸五百萬元,這些借款已經清償完畢。除此之外,並無其他以我名義向五 股鄉農會借貸的情形。」(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五五二頁反面)。 ③「(丙○○當時係為繳交遺產稅及需用錢,但因丙○○:::,受到五股鄉農會 對每一會員的貸款額度限制,無法再辦理申貸,因此借用我的人頭辦理貸款;另 林吳錦珍雖係五股鄉農會會員,但因::::信用不佳,因此才借用我的名義辦 理申貸」(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五五七頁正面) 戊○○於偵查時供稱:
①「(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你向農會借四千萬否?)我沒借那麼多,那是丙○○借 我名義向農會借款的。」(見九十年偵字第一九三九七號卷第二七六頁反面)。
(四)共同被告甲○○歷次之供述:
甲○○於台北縣調站時證稱:
①(你既供承上述林圳岸腳三0六─二等十筆土地及四四九、四五0─一等二筆土 地之買賣契約為真實,那請問你依契約書交易金額可貸得多少錢?)依一般不動 產抵押貸款只能貸得七成,但我看五股鄉農會竟然會讓我們貸到一個二億三千萬 元及一億多元,實在是很有問題,其中可能有違法之處,究竟尤燦祥及張錦鉗是 如何辦到的,因為我只是配合他二人,:::,和五股鄉農會如何洽辦我都沒參 與(以上見九十年偵字第一九三九七號卷第一四五頁正面)。 甲○○偵查時證稱:
①(借款過程?)是張肇惠跟我說,我配合提供(我媳婦)徐秀鳳二個名字去貸款 ,貸了多少忘了。
②(貸款過程你都不知?)是,尤(燦祥)處理。 ③(之後的增貸是否知道?)知道,為何增貸則不清楚(見九十年偵字第一九三九 七號卷第二八二頁正面)。
(五)其他證人之論述:
⒈證人陳清志歷次之證述:
陳清志於台北縣調站時證稱:
①(你於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持丙○○、李陳月、張勝隆張建鎰等四人所有之 台南官田鄉○○段五六地號等五五筆土地,向五股農會借新台幣三千萬元,你與 前述擔保品提供者間有何關係?為何要以非屬於你本人所有之土地向五股農會借 款?另前述就款之用途及流向如何?)原本台南官田鄉○○段五六地號等五五筆 土地是丙○○、徐正義、張勝隆、張建鎰等四人共同購買,約八十二年間,詳細 時間我不記得,但確定在上數項五股鄉農會借款三千萬元前,徐正義將其下土地 所有人改登記為我妹妹李陳月,事後才來告訴我,並表示我有五股鄉農會會員身 份,要以我的名字向五股鄉農會貸款,我當時認為有土地作為擔保,應該不會有 問題,故同意;:::。至於借款的用途及流向,我當時不知道徐正義如何安排 ,事後才知是徐正義、丙○○與張勝隆等人將貸得款項拿去使用(見九十年偵字 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一九五頁反面)。
②我及李陳月及任何我家人都沒有出半毛錢購買上述土地,純粹是徐正義將上述土 地所有權換成我妹的名字(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一九六頁正面)。 ③「(經查你在八十三年三月廿一日以前開同筆非你所有的土地再向五股農會申貸 六千五百萬元獲准,並動用其中三千萬元來償還你在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所借 三千萬元,既然只打算動用三千萬元,為何要申貸六千五百萬元?)我不知道有 這件事,我事後得知這都是徐正義與丙○○運作的。」 ④「我不知道張勝隆、林嘉壁、丙○○、張建鎰、李陳月等人擔任以我名義借款的 保證人,我也不知道我擔任別人借款的保證人,這些都是徐正義、丙○○安排的 ;:::」(以上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一九七頁正面)。 ⑤貸款的事我都不知道,當初我只知道徐正義在八十二年間要用我名義向五股鄉農 會貸款,土地所有人之一是我妹李陳月,其他後續的貸款我都不知道,徐正義也 沒告訴我,事後我才知道是丙○○在背後暗中運作的(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
號卷第一九七頁反面)。
⑥我從事農耕工作,上數大筆貸款都不是我申貸的,我只是人頭,利息都是丙○○ 、徐正義安排繳交,我從未繳上述貸款任何利息。 ⑦「(:::,是否根本係你出借人頭與丙○○向五股農會借款之用?)是的,丙 ○○在五股鄉農會擔任總幹事,貸款的事都是丙○○安排的,我甚至不知道丙○ ○後續仍用我的名義申請貸款。」(以上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一九八 頁正面)。
陳清志於偵查時證稱:
①「(在八十一年八月二十日用官田土地向農會借三千萬元?)總幹事丙○○說總 幹事不能借太多,要用我的名字來向農會借錢,:::,我就全交由丙○○去處 理,:::。」(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五四五頁正面)。 ②(每次換單是否去簽名蓋章?)只有一次去。 ③(八十三年三月廿一日你又去借了六千五百萬元,知道否?)不知道,只知道有 簽過一次,印章是否有交給他們也忘了(以上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五 四五頁反面)。
④「(八十五年六月廿九日又借了四千萬知道否?)我也不知道,我名下欠農會三 千三百萬元,但我一塊錢也沒用到。」(以上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五 四六頁正面)。
陳清志於原審時證稱:
①(八十二年九月十七日是否向農會借三千萬元?)那是把徐正義換成我的名字。 ::::。
②(八十三年三月廿一日向五股鄉農會借六千五百萬元否?)當時擔保品土地是徐 正義名下,後來轉到李陳月名下,因為李陳月是我妹妹,所以就把徐正義的名字 換成是我的名字來借款(見見原審卷㈠第一00頁)。 ●法官改問被告丙○○:(對證人陳清志之證言有何意見?)這筆錢是七十八年到 八十五年之間,徐正義和李陳月的名義借的。:::,因為徐正義工程發生週轉 問題,所以徐正義把土地轉給李陳月,順便把債務轉給李陳月,因為李陳月不是 農會會員,所以用陳清志名字換名來借。
③(對被告丙○○所言有何意見?)那是徐正義要脫產,所以他名下的資產都過戶 給別人,不然他哪有欠那麼多錢,把整個土地都過戶。 ④(八十五年六月廿二日又借四千一百萬元否?)我不知道(以上見原審卷㈠第1 01頁)。
⒉證人即被告丙○○之二哥林火土歷次之陳述: 林火土於台北縣調站時證稱:
①(你於八十三年二月廿三日為何持你、林嘉壁、林源吉、丙○○四兄弟共有之五 股鄉○○段一三七─二、一三七─三等二筆地號土地向五股鄉農會貸款四千萬元 ,借款用途及流向如何?)我父親林旺於八十年四月間過世::::,後由老四 提議以父親遺留下來的五股鄉○○段一三七─二、一三七─三等二筆地號土地向 五股鄉農會貸款三千萬元,作為給付遺產稅,:::,當初兄弟協議未指明以何 人名義向農會貸款,我到今天才知道丙○○用我的名義在五股鄉農會開戶及借款
四千萬元而不是三千萬元,至於借款流向當初是給付父親的遺產稅,多借的一千 萬元可能是支付利息或挪做他用,要問丙○○(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 二0一頁正面)。
②我未曾赴五股鄉農會辦理任何貸款及開戶事宜,所有貸款及開戶事宜,全都由丙 ○○負責全權處理。
③(八十三年二月廿三日,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五股鄉農會四千萬元借據上(見同 卷第二0四頁、第二0五頁)借款人:林火土的名字是否你親自簽名蓋章?)兩 份借據上借款人的名字都不是我親自簽名,是何人簽的要問丙○○,至於印鑑章 是我於八十三年間要辦貸款時,交給丙○○全權處理,迄今仍由丙○○保管中。 (以上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二0一頁反面)。 ④(經查擬於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以前開同筆土地再向五股農會借款四千萬元,並 以之清償八十三年二月廿三日所借的四千萬元,為何要用借新還舊的方式?)我 完全不知到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農會借款四千元的事情,此事要問丙○○(以上 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二0二頁正面)。 ⑤我未曾赴農會親自對保、簽名借貸,農會相關承辦人員也未曾至我家對保、簽名 借貸,也不認識貸款的相關承辦人(以上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203 頁反面)。
林火土於偵查時證稱:
①(是否再八十三年二月廿三日向農會借四千萬元?)是我弟弟林阿人借的。 ②他說為了繳遺產稅。
③(遺產稅只有三千萬,為何四兄弟各借四千萬?)他借的,沒有跟我說要借多少 ,他只說要借來繳遺產稅,我有去農會辦,但是否有簽名、蓋章忘記了。 ④(之後又借了好幾次,你是否知道?)我都不知道(以上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 八號卷第五四一頁正面)。
⑤(林阿人當初到底怎麼跟你說,稅單有看否?)都沒有,我不識字,他拿給我看 ,我也看不懂那是什。
⑥印章是真的,名字是丙○○幫我寫的,我不會寫字(以上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 八號卷第五四一頁反面)。
林火土於原審時證稱:
①(八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向五股農會借四千萬元否?)那是我弟弟丙○○借的,我 不清楚。
●法官改問被告丙○○:(對證人林火土之證言有何意見?)八十年我父親去世, 八十三年辦理遺產稅,大家都沒有錢繳,大家就商量說去借錢,利息我來繳,所 以四千萬元拿來繳三千多萬元的遺產稅。至於八十三年九月廿一日的四千萬元是 同一筆,有時候是換單手續問題,沒有再借(以上見原審卷㈠第九九頁)。⒊證人即被告丙○○之大哥林嘉壁歷次之陳述: 林嘉壁於台北縣調站時證稱:
①((提示丙○○利用人頭借款明細表及相關證據資料影本乙份)由前開資料顯示 你於七十八年九月十一日持丙○○、徐正義、張勝隆、張建鎰等四人所有之台南 官田鄉○○段五六地號等四八筆土地,向五股農會借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你與
前述擔保品提供者間有何關係?為何要以非屬於你本人所有之土地向五股農會借 款?另前述就款之用途及流向如何?)我根本不知道有這件貸款的事件,我也沒 有於上述時間內向五股鄉農會辦過貸款,至於四位擔保品提供者中,只有丙○○ 是我的胞弟,其他三位我都不認識,所以整個貸款事情要問丙○○才會比較清楚 (以上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二0九頁反面)。 ②(你於八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開同筆土地再向五股農會借款三千萬元,你是否 以此筆借款中的一半用來償還七十八年所借的一千五百萬元?則剩餘之用途及流 向如何?)八十年五月間我父親林望過世,:::,當時丙○○曾向我們表示需 要借款來繳遺產稅,.....,所以就委由丙○○去辦理借款及繼承事宜,至 於貸款之資金運用及流向要問丙○○才會清楚(以上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 卷第二一0頁正面)。
③上述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中只有丙○○我認識,其他四為我都不認識,至於為何要 擔任我借款的保證人,由於所有手續都是我胞弟丙○○辦理,要問丙○○才清楚 (以上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二一0頁反面)。 ④(經查你於八十二年十一月二日以前開不動產再增加七筆土地後累計共五十五筆 再向五股鄉農會借款五千萬元,而其中三千零十七萬六千七百五十元用來還前述 八十年間之借款,另外並於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將剩餘之::::匯入丙○○ 帳戶中,:::?)我根本不知道前開向五股農會借款五千萬元的事情,更不知 還款及轉入丙○○帳戶的情形,是不是丙○○借用我個人名義向五股鄉農會借款 ,這要問丙○○才清楚。
⑤再連帶保證人中,只有丙○○我認識,其他我都不認識,他們何以要擔任借款的 連帶保證人我不知道(以上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二一一頁反面)。 ⑥(經查你於八十三年三月廿四日持前開不動產加上台南官田鄉鎮250—5 號等三十筆土地,累計共八十八筆土地,向五股鄉農會借款六千五百萬元獲准, 且相同時間內丙○○、張建鎰、張勝隆、陳清志等人持前述相同土地分別向五股 鄉農會借款各六千五百萬元,總金額為三億二千五百萬元,且你五人分別擔任彼 此之連帶保證人,請問你是否知道此事?)我不知道此事,而我也沒有向五股鄉 農會借款六千五百萬元(以上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二一二頁正面)。 ⑦我並沒有將本人人頭借予丙○○供其向五股鄉農會借款之用(見九十年偵字第六 七七八號卷第二一三頁正面)。
林嘉壁於偵查時證稱:
①(是否有交印鑑及
息他繳,他全部處理,我將
②(是否有跟你說八二年借三千萬?)我也不知道。 ③(八十二年十一月廿五日你借五千萬,知道否?)我不知道。 ④(八十三年你借五千萬,知道否?)我不知道(以上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 卷第542頁反面)。
⑤(是否有去簽借據與本票?)沒有。
⑥((提示卷內林嘉壁之簽名)是不是你簽的?)我不太會寫字,不是我簽的。 ⑦(有人去你家跟你對保嗎?)沒有。
【以上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五四三頁正面)。 林嘉壁於原審時證稱:
①(八十三年三月廿一日日向五股農會借六千五百萬元否?)我不清楚。 ●法官改問被告丙○○:(對證人林嘉壁之證言有何意見?)那是還起訴書附表編 號十和十一的借款,是展延(以上見原審卷㈠第一百萬元頁)。⒋證人謝啟鴻歷次之證述:
謝啟鴻於台北縣調站時證稱:
①「(提示七十八年九月廿五日借款申請書:見同下卷第二一九頁)你借該筆款項 之用途及流向為何?林蘇聰淑及曾絳薇為何要將其土地供你借款?你與他們有何 關係?)該申請書是我父親謝義明拿給我簽名蓋章當人頭,至於內容則是由農會 內部人員填寫及作業。我僅知道要借一千四百五十萬元,::::,林蘇聰淑及 曾絳薇我並不認識,:::」(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二一五頁正反面 )。
②我與曾黃錦並不認識,::::,彼此並未在五股鄉農會的任何借款案互為保證 人,若有此事應是農會內部作業的問題。
③「(提示八十三年三月廿三日借款申請書:見同下卷第二三一頁)你於八十三年 三月廿三日持前筆房地向五股農會再借二千九百五十萬元::::?)該再借款 案我亦是被當人頭,僅在申請書及借據上簽名、蓋章,至於:::用途及流向我 並不清楚」(以上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二一五頁反面)。 ④「(提示謝啟鴻在五股鄉農會1041—0001—1351帳戶:見同下卷第 二三三頁)經查八十五年八月廿七日向五股農會借款九百五十萬元,該款項之用 途及流向為何?)該借款案我並無印象也不知情,更不知貸款之用途及流向。」 ⑤「(提示五股鄉農會八十五年十二月廿一日土地借款申請書、借據:見同下卷第 二三四頁、第二三五頁)你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廿一日::::,向五股農會借款 四千萬元,為何林嘉壁等人之土地要供你借款?申貸過程如何?)該借款是要供 丙○○用,該申貸過程中八十五年十二月廿一日之申請書上申請人之簽名、蓋章 及內容均非我填寫用印,僅借據上之簽名是我親自簽名。至於申請書是何人代填 ,我並不清楚」(以上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二一六頁正面)。 ⑥「(提示五股鄉農會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土地借款申請書、借據:見同下卷第二 三六頁、第二三七頁)丙○○、林世哲所有:::::之房地為何供你向五股鄉 農會貸款?)該貸款申請書之申請人之簽名、用印及填寫資料均非我所為,僅貸 款借據上借款人簽名是我所簽,該筆貸款一千五百五十萬元應是丙○○領走」( 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二一六頁反面)。 ⑦我確是被丙○○用來向五股農會借款之人頭,原因是我父親謝義明在丙○○照顧 安排下在五股鄉農會任職,我在父親的懇求下才不得不為人頭(見九十年偵字第 六七七八號卷第二一七頁正面)。
⒌證人即當時五股鄉農會出納周英風歷次之證述: 周英風於台北縣調站時證稱:
①我曾經辦過林嘉壁等人向五股鄉農會貸款案件之一部份,並非全部都由我承辦。 :::(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二六一頁正面)。
②「(你徵信前述借款案件時,當訪價所得市價與公告現值有差異時,你如何取捨 ?)我大部分都是依照公告現值評估,...。然大約在民國八十五、八十六年 房地產將要走下坡時,我及簽註依較低之市價來評估不動產價值,送到放審會議 時,不料竟遭總幹事丙○○要求仍然依照公告現值評估,並以會議決議方式要我 遵照辦理,我只好將不動產報告表中擔保物品價值欄內市值依會議決議之公告現 值來評估」(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二六一頁反面)。 ③我未曾接獲任何明示之指示要求配合前開貸款案,然在放款審查會中,總幹事丙 ○○曾提過擔保品價值足以償債,借款人之收入來源就可以不用管了,所以前開 貸款案件就是在這種情形下通過的(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二六二頁正 面)。
④「(提示五股農會八十八年度大額授信審議小組第三次會議記錄,內容再討論陳 忠誠申貸一億三千萬元案及陳淑媛申貸一億二千四百七十萬元案)紀錄顯示你曾 三次表達不同意見,分別為:⑴本案已轉入催收款項,且當地房地產不佳,價格 有大幅滑落現象,且該借戶為同一關係人,也與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規定不符 ;⑵本擔保品部分屬道路用地,依規不宜為擔保品,且借款人之還款來源無法確 實掌握,應得商榷。該擔保物土地增值稅較高;⑶本案經最初大額放審會決議以 時價評估貸放,但因鑑於近來房地產持續低迷,時價已無法客觀評價,而本案若 以公告現值評估,又無法達到借款人申請之額度,這是擔保品評估之困難,本案 前經縣府多次來文指示應儘速對陳合等人做法院之訴追動作,以保本會債權,本 案是否做此變更,應審慎考慮,是否可請借戶補提擔保品,以加強債權(以上詳 見同下卷第二六九頁、第二七0頁、第二七一頁)。你所提意見是否經採納?) 我所提的三個意見並未為放審會接受,放審會還是照原案通過。與會人員除信用 部主任略為支持我的看法外,其餘九位成員並不接納我的看法。至於到席而無表 決權之朱正宗、林明德、謝秋遠....等人都支持我的意見(見九十年偵字第 六七七八號卷第二六三頁正面)。
⑤放審會之所以最後照原案通過,並未採納我的專業意見,除了他們不夠專業外, 最主要是總幹事的權利太大,握有人事主導權,可以任意調動人事職務,他可以 隨時提拔或撤換主任、股長等一級主管,所以放審會幾乎是總幹事一手主導的, 所以出席之主任、股長等均不敢有不同意見(見九十年偵字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二 六四頁正面)。
周英風於偵查時證稱:
①(八十八年大額授信第三次審議小組會議你對陳忠誠、陳淑媛二案有表示意見, 為何還會通過?)我去調查做報告,認為有調查報告上提出建議,我只是列席, 結果他們仍然通過,我不能有任何意見。
②九個成員只有謝素珍略為贊成我的意見,但其他人還是通過放款(見九十年偵字 第六七七八號卷第五四0頁反面)。
周英風於原審時證稱:
①(八十八年一月間,尤燦祥以樹林圳岸腳段等十筆土地借款時,丙○○有無指示 你將擔保品單價從每平方公尺一萬二千元提高為六萬五千元?)我們將鑑價報告 提到審委會,他們做決定。
②(鑑價報告中每平方公尺多少錢?)按公告現值計算,大約每平方公尺一萬二千 元,鑑價報告書上有寫(以上見原審卷㈠第一三九頁)。 ●法官改問證人林松柏:(有何補充?)我和周英風有去現場看土地,因為附近沒 有農地買賣價格,就以公告現值估價,每平方公尺一萬二千元,我們把實際狀況 提到審委會。(為何又提高為六萬五千元?)因為會議中有委員說土地有潛力, 我們依會議決議,將單價提高為六萬五千元。(會議中何人決議提高?)很多人 (以上見原審卷㈠第一四0頁)。
●法官改問被告丙○○:(對證人林柏松之證言有何意見?)評審會那時我記得要 貸款前,我聽說增值稅是由買方出,委員對這筆放款很有興趣,我去看這筆土地 ,因為這筆土地列為樹林市三多計劃,但是還沒有公佈,直到八十五年才公佈, 大家認為這筆土地有潛力,那時候銀行估價有三、四倍,而且附近土地有變更為 原審卷㈠第一四一頁)。
⒍證人即當時五股鄉農會信用部主任謝素珍歷次之證述: 謝素珍於台北縣調站時證稱:
①「(提示五股農會八十六年度大額授信審議小組第三次會議記錄及五股農會八十 八年度大額授信審議小組第三次會議記錄)你於該二次會議時,曾對陳合、陳忠 誠、陳淑原三人的展期續貸案有過質疑,你質疑的理由為何?)因為陳合是陳忠 誠的母親,陳忠誠和陳淑媛為兄妹,三人具親屬關係,而八十六年度陳合、陳忠 誠及陳淑媛各申請貸款八千五百萬元,共計二億五千五百萬元;八十八年度陳忠 誠申請貸款一億三千萬元、陳淑媛申請貸款一億二千四百七十萬元,共計二億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