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更(一)字,92年度,847號
TPHM,92,上更(一),847,200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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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八四七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
五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三八八三號、第二五四六五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六九號
),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共同連續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乙○與許榮棋(業經另案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罪刑)基於散布於眾以毀 損他人名譽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同年十二 月四日止,在臺北市○○路○段二六八巷一弄十八號十三樓之「真相傳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真相公司),利用應許榮棋之邀至其主持「長廷如何問青天,揭 穿世紀大騙局」節目之機,先後在該節目中與許榮棋共同指摘「戊○○是調查局 長期培養的線民」、「自從在成功中學實驗班讀書時,即被前調查局長沈之岳吸 收」、「由調查局贊助提供讀書費用派他到日本唸書」、「以台灣人身分打進台 獨聯盟團體,在美麗島事件和張俊雄滲透進來當辯護律師,提供辯護攻防內容給 調查局」、「在和彭明敏搭檔競選正副總統時受調查局組織支配對彭明敏貼近監 控」等語,連續於上開電視台,與節目主持人許榮棋以一唱一和方式,指摘戊○ ○為「抓耙子」(或「爪耙子」),並指摘戊○○有說謊,欺騙社會大眾之情事 ,而藉真相公司之「真相新聞網」頻道向全國有線電視收視戶公開播放該節目, 散佈該等不實指摘戊○○名譽之事項,使不特定之多數收視戶得以知悉,足以生 損害於戊○○之名譽。
二、案經戊○○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供承有於右揭時地,應許榮棋之邀至其主持之「長廷如何 問青天,揭穿世紀大騙局」節目,並在該節目中談論告訴人戊○○係調查局之線 民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右揭誹謗犯行,辯稱:伊係應許榮棋之邀上該節目,而 於許榮棋提問時,以來賓身份加以分析,在節目中伊都沒有說「爪耙子」,是許 榮棋講的,伊當時也不知道「爪耙子」是什麼意思,事後經許榮棋告知,伊才知 道「爪耙子」的意思,伊還說當調查局線民是光榮的事,而因伊在調查局服務時 把線民叫做諮詢,所以伊才誤認諮詢委員為線民,伊並無誹謗戊○○的意思云云 。惟查:
(一)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戊○○代理人楊國華律師指訴綦詳,並有前開節目錄影帶 之譯文乙份在卷可參,而依告訴人戊○○之代理人楊國華律師提出之譯文資料( 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三八八三號偵查卷第四五頁至第七二頁),其中被告與主



持人許榮棋談論告訴人戊○○譯文內容簡述如下:1、許(指許榮棋,下同):「我不曾在節目中公佈戊○○的綠色和平盒子,今天提   到,我才講出來。」
白(指乙○,下同):「台灣人民一講到這個爪耙仔,就好像衝擊這麼大,都抱   著一個希望,對一個政治明星的崇拜。」、「調查局很厲害的,長期培養,  把他的人塑造成一個政治人物、政治明星,我們一再強調這是一個世紀大騙 局。」(見同上偵查卷第五十頁,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真相電視台譯文)。2、許:「戊○○在台北這十幾年,大家都把他捧起來...現在非常清楚了,辯護   律師是怎麼樣,是監督、監視那些律師啦!乙○,美麗島辯護律師,是不是  ?(白:沒有錯。)美麗島的辯護律師(白:吸收了不少人),是不是和張 俊雄一樣啊,美麗島律師本身就是線民,所以美麗島的辯護律師要辯護的資 料,調查局馬上就有,是不是這樣,對嗎?打通了嘛,所以我真感激你和楊 清海博士,跟我說戊○○是爪耙仔...選副總統!選副總統!」 白:「這個在調查局術語裡面叫貼近跟監。」
許:「貼近跟監?」
白:「貼近監控。」(見同上偵查卷第五一頁及第八七頁及八八頁(被告提出譯   文),真相電視台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譯文)。 許:「我希望戊○○先生向全國人民公佈去日本唸書時的費用,因為你說你是打   鐵出身的孩子,你是窮苦人家的孩子,那到底你去日本唸書的費用是不是調  查局給你提供的?乙○我這樣講對不對。」
白:「說贊助的好啦!」
許:「贊助的啦!」(見同上偵查卷第九六頁,真相電視台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    譯文)。
3、許:「戊○○先生是調查局長期培養的爪耙子,乙○已經跟我們說出他的領導是   調查局政風處的處長,前調查局台北市調處處長劉展華,戊○○不敢辯駁,  乙○你看是不是?」
白:「他不敢來真相新聞網,真相電視台來辯論,他就是不攻自破,那麼現在他   是在做困獸之鬥」(見同上偵查卷第五一頁,真相電視台八十七年十一月九  日譯文)。
4、白:「我就說阿扁市長!喔我欲轉達一件事情,這個,不要被一些人騙掉。」 許:「騙誰,你要講清楚,」
白:「這個有時像南長北扁啊!這個情就是會妨害到他很多事情。」 許:「南長北扁?」
白:「對啊!」
許:「那你有沒有跟他講戊○○是爪耙子?」
白:「我的意思就是這個意思啦!」
  許:「啊!這樣戊○○做爪耙子就不意外了嘛!」 白:「這沒什麼好意外的嘛!何況幹那麼久。」(見同上偵卷第六十頁至第六二    頁,真相電視台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譯文)。5、白:「你知道當年的成功中學實驗班是要成份好的...」



白:「對呀,從沈之岳時代就已經吸收了嘛。」 白:「就是長期培養出來的,然後推到一個所謂黨外,然後到一個反對黨去當政   治明星人物,然後這些反對黨的人對他崇拜為神,那調查局永遠把他掌控得  好好的嘛!」(見同上偵查卷第六四頁、第六五頁,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真相電視台譯文)。
6、許:「...但是高雄人的人據我了解說已經很明確的,很明確的說戊○○是爪   耙子,因為如果不是,人家怎會到高雄要跟你對質。」 白:「對啊!」
許:「你怎不跟人...」
白:「落跑」(見同上偵查卷第六七頁,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真相電視台譯文)    。
7、許:「也不用去拜票,沒有用啦!所以戊○○呀,你這個爪耙子!退出政壇啦!   別再在這裡講白賊話啦!」
白:「沒有錯!」(見同上偵查卷第六八頁、第六九頁,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真    相電視台譯文)。
8、許:「十一月四號我們揭發戊○○是爪耙子呀,今天正好是滿月。」 白:「滿月!滿月」(見同上偵查卷第七一頁,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真相電視台    譯文)。
  被告乙○亦供承有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四日間,在許榮棋主持 之「長廷如何問青天,揭穿世紀大騙局」節目中,與許榮期間為右揭言語之事實 ,則依前開言論內容,被告指稱告訴人戊○○自學生時代即被調查局吸收並資助 其出國留學費用,培養為線民,要其在美麗島事件審理期間提供辯護內容供調查 局參考,並受調查局支配與彭明敏搭檔競選正副總統時,對彭明敏貼近監控等情 ,則被告與節目主持人許榮棋顯係在於指稱告訴人戊○○長期以來從事黨外運動 (國民黨主政時期),並參加美麗島事件辯護律師及代表民進黨與彭明敏搭擋參 選正副總統等政治生涯,均係受調查局支配的假象,並暗中提供情資供調查局運 用,為調查局長期培養的「爪耙子」,而衡之告訴人戊○○當時乃民主進步黨( 下稱民進黨)之資深黨員,在民主進步黨及社會上享有一定之風評,且適逢受民 進黨提名參選高雄市市長,足見其受民進黨倚重之情,被告與許榮棋此種言論顯 已對告訴人戊○○個人在民進黨長期聲望及名譽造成莫大損害,堪予認定。(二)又證人許榮棋於原審法院調查時及本院前審調查時證稱:伊看見八十七年七月十 二日臺灣日報頭條新聞載稱謝聰敏說民進黨內有爪耙子,就自行追查發現戊○○ 也是調查局線民,並閱讀「戊○○人生這條路」這本書,發現戊○○竟撿補習班 講義,考上臺大法律系,大三考上丁○,又考上律師第一名。之後私下與被告聊 天,知道被告是調查局中山站調查員,對中山區很熟,伊也表明之前常去戊○○ 中山區服務處,伊基於被告曾在調查局訓練線民,且被告有提過戊○○在當市議 員時,曾裝一支民主之聲專線供查詢黨外活動,被告說曾拿該專線錄音帶翻譯成 報告向上級呈報拿分數,而伊之前常打這支專線,所以當被告講到這點時,伊就 相信被告知道內幕,所以相信被告在節目講的話等語(見原審卷九十年三月二十 三日訊問筆錄,本院上訴卷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七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



可見該節目主持人許榮棋對告訴人戊○○崛起背景感到好奇,而主動邀被告上節 目探討告訴人戊○○,且被告也數度陳稱依其個人擔任調查員資歷來分析戊○○ 等語,而查訪談性節目本係主持人提出問題請受訪者予以解答,被告既受邀上許 榮棋主持之「,長廷如何問青天,揭穿世紀大騙局」節目,依該節目名稱,被告 就於節目中所欲談論之議題應早即知悉,並預為準備,而依被告與許榮棋之間之 對話內容,彼等在節目中以一唱一和之方式,指稱告訴人戊○○為「爪耙子」, 並指摘告訴人戊○○說謊話、欺騙社會大眾之情事,二人對於指摘告訴人戊○○ 為「爪耙子」及指摘其有說謊話、欺騙社會大眾等情,對答唱和如流,並無言語 上之疑竇或隔閡,難認被告僅係一時附和許榮棋之提問,被告顯有與許榮棋共同 指摘告訴人戊○○係調查局「爪耙子」之犯意聯絡,此許榮棋因與被告共同在前 揭節目中指摘告訴人戊○○係「爪耙子」、調查局長期培養的線民等不實事項, 而涉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 上訴字第二四四號判處罪刑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乙份在卷可參。(三)被告雖辯稱:伊係聽調查局前輩王師聖、阮成章等人告知戊○○是線民云云,然 被告又稱王師聖、阮成章等人業已過世,致已無從傳喚查證此事。而被告聲請傳 喚之證人鄒紓予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伊在七十三年至七十七年擔任台北市調 處處長時認識甲○○及戊○○,當時甲○○是國代,戊○○是立委,但伊不知道 調查局有吸收他們二人為線民一事等語(見原審卷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訊問筆 錄),雖證人李義雄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伊在八十二年間,胡本仁曾告訴他 戊○○是調查局的線民云云(見原審卷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但被告 自稱得知告訴人戊○○係調查局線民一事係來自阮成章,並非源自胡本仁,縱認 證人李義雄證詞為真實,亦非被告信以為真之基礎事實,更何況經原審法院向法 務部調查局函詢關於吸收甲○○及戊○○為線民一事,經該局以八十九年十月十 九日(八九)廉(三)字第八九0七八六七九號函覆稱:「經查本局諮詢人員檔 ,並無甲○○、戊○○二人之資料。本局同仁為執行法定職掌工作,對社會各階 層人士均會接觸、諮商,但並非本局諮詢人員。本局為加強廉政工作之調查研究 、防制貪瀆,曾依據本局廉政工作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聘請戊○○先生於八十 一年十一月一日至八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擔任本局廉政工作諮詢委員」等語, 亦查無任何被告所稱告訴人戊○○被調查局吸收為線民之資料可佐,且查「線民 」一詞係一般調查局或警察機關為順利偵查犯罪,而在民間佈建之人員,其目的 是協助司法單位偵查犯罪,核與調查局為加強廉政工作之調查研究及防制貪瀆, 而聘任諮詢委員之性質並不相同,難認調查局廉政工作之諮詢委員即係一般之「 線民」,而被告於該節目中並與許榮棋互為唱和告訴人戊○○是「爪耙子」,實 難認被告不知「爪耙子」之意義。至被告雖於原審法院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庭呈李 承龍著「看戊○○爪耙子這條路」一書,然該書作者於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三日作 序,顯係在本案發生之後,且作者採訪被告對告訴人戊○○之相關評論,而著成 該書,並非被告參考該書而產生前開言論,則該本書亦非被告言論之基礎所在。 至於被告另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原審法院調查時庭呈自己所著「全民公敵調查 局」一書,亦係被告從事多年調查員工作對調查局之批判,並無提及關於前開對 於告訴人戊○○評論之立論基礎,自不足資為有利被告之證據,是被告既無法證



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亦提不出任何立論之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參酌其有何相當 理由確信前開言論之真實性,則被告以虛構之事實指摘告訴人戊○○長期擔任調 查局「線民」、「爪耙子」及暗地裡從事違背民進黨等情節,顯已強裂斲惡傷告 訴人戊○○名譽及其在民進黨內之政治聲望,則被告意圖散布於眾誹謗告訴人戊 ○○之意,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被告與許榮棋間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而被告先後多次在上開節目中公開指摘告訴人戊○ ○係調查局線民、「爪耙子」等不實言論,時間緊接,手段相似,觸犯構成要件 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至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意圖使高雄市市長候選人戊○○不當選,於高雄市第 二屆市長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前後,而於前揭時間在前開節目中為右述誹謗言論 ,因認被告另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之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散佈 不實言論罪嫌云云﹔惟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之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 而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罪之成立,須以主管選舉機關公告公職候選人名單以後, 即公告選舉活動期間內,行為人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 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始足當之 (參照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三八0四號判決),茲查高雄市選舉委員會 係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八十七年高市選一字第二一四二號公告高雄市第二 屆市長候選人名單:吳建國鄭德耀、戊○○、吳敦義,競選活動期間自八十七 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十二月四日止等情,有中央選舉委員會函暨高雄市第二屆市 長選舉候選人名單各乙份在卷可稽,則被告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十一月十 九日間,連續在前開節目指摘告訴人戊○○為調查局線民等言論,既非在前開競 選期間所為之言論,自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構成要件不合。至被告 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十二月四日止連續於該節目指摘告訴人戊○○,惟 所指摘之內容同係以告訴人戊○○係調查局線民、「爪耙子」等言論,此無非係 延續原所為之誹謗犯行,除此之外,許榮棋於節目中無非要告訴人戊○○退出政 壇並流亡海外,而被告陳稱:「對,我有分析過啊!運氣好的話,調查還叫他流 亡海外,運氣不好啊,調查局全盤考慮以後啊,就讓他自生自滅當垃圾」,並未 再以其他具體事實指摘告訴人戊○○,而僅臆測倘告訴人戊○○未能選上高雄市 市○○○○路及渠等揭發告訴人戊○○為「爪耙子」乙事已一個月,被告均未談 及告訴人戊○○參與高雄市市長選舉乙事,是被告前後所為指摘告訴人戊○○係 調查局線民、「爪耙子」等,均意在貶損告訴人戊○○之名譽,所為均核與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之構成要件不合,惟公訴人認此部份與被告前揭論罪 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原審以被告上述犯行事證明確 ,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應許榮棋之邀在其主持之「長廷如何問青 天,揭穿世紀大騙局」節目中,以一唱一和之方式,共同指摘告訴人戊○○係調 查局線民、「爪耙子」及其有說謊、欺騙社會大眾等不實事項,而誹謗告訴人戊 ○○之名譽,被告與許榮棋間顯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係屬共同正犯,原審 認被告僅係應邀上許榮棋主持之節目,對於訪談內容既無事前溝通或被告知所要 訪問之問題,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與許榮棋事先套招,而以許榮棋在訪談中所為之



陳述顯係其個人言論,並非與被告事前謀議,認被告並非與許榮棋共犯本件誹謗 犯行,其論斷尚有未當﹔又被告係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四日間 應邀上許榮棋主持之上揭節目,而於該節目中以不實之事項誹謗告訴人戊○○, 原審認被告僅係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至同年十一月十六日間於上揭節目中誹謗 告訴人戊○○,其認定核與事實不符,亦有未當,是被告上訴意旨否認右述犯行 ,固無理由,惟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係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同年十二月 四日間與許榮棋共同連續誹謗告訴人戊○○,非無理由(至上訴意旨另以被告就 甲○○部分亦構成誹謗罪,則無理由,理由詳後述),則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 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前無不良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因受許榮棋之邀而以來賓身分上其所主持之「長廷如何問青天,揭穿世紀 大騙局」節目時,依主持人許榮棋之提問而附和該不實之言論,其犯罪情節較許 榮棋為輕,嗣告訴人戊○○以被告係誤信傳言而附和許榮棋言論,亦表示不予追 究之意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四十日。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 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將易科罰金 適用範圍提高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之宣告」,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新法對被告並無不利之處,依刑法第二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裁判時即新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全 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因受邀以來賓身分附和節目主持人之提問, 致犯本件之罪,嗣告訴人戊○○並表示不予追究之意,被告經此罪刑之宣告,爾 後當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被告所受本件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真相電視台新聞網傳述「甲○○是國民黨,為內奸」、「 史英(立法委員候選人丙○○之後援會會長)、楊維哲(立法委員候選人丙○○ 之名譽總幹事)」為「爪耙子」,並螢幕旁活動字幕為「國安局、調查局爪耙族 譜」等不實事項,足以生損害於甲○○、丙○○等人,因認被告另涉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及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等罪嫌。惟被告否認有此部份犯行 ,並辯稱:伊並沒有在節目內談論甲○○及丙○○,當時也不知史英楊維哲是 丙○○的競選核心幹部,伊並沒有意圖使甲○○及丙○○二人不當選之行為等語 ,經查:
(一)告訴人甲○○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被告於 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前後,在真相新聞網節目說伊是國民黨的內奸,意圖使伊不 當選,涉嫌違反選舉罷免法云云,惟其事後經檢察官傳訊均未到庭,僅委請孫銘 豫律師陳報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真相新聞網節目譯文,然觀諸該篇譯文內容,僅 有許榮棋陳稱:「鐘高明你給我試試看,你和陳正德二個還有李玉正、甲○○抄 電台,你們四個都是共犯,他們絕對抄的到了」等語,被告並未在前開節目內談 論甲○○是國民黨內奸一事(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五四六五號卷第二七頁)。 況且,經檢察官勘驗錄影帶結果核與告訴人丙○○提出譯文大致相符,依該譯文 中亦無任何被告敘及「甲○○是國民黨,為漢奸(爪耙子)」等語(譯文見八十 八年度偵字第九六九號第十八頁至二八頁),難認被告有何誹謗告訴人甲○○情



形存在,則告訴人甲○○前開指控被告以不實言論誹謗並意圖使其不當選等行為 ,而涉嫌誹謗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選罷法部分,顯乏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且告訴 人甲○○經原審及本院數度傳喚均未到庭,檢察官亦未提出其他積極事證予以證 明。是被告此部分辯詞尚非無據,堪予採信。
(二)被告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十九日、二十一日真相新聞網節目內分析史英楊維哲二人係調查局線民等情,此固有告訴人丙○○於原審法院提出前開錄影帶 譯文可參,惟被告並未在前開節目中論及告訴人丙○○係調查局線民等情,此為 告訴代理人詹順貴律師所不否認之事實(見原審卷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 ),然選舉活動期間,選民投票之意向取決於候選人之政見、學歷、經歷、品格 、操守及形象清新與否等因素,至於競選團隊成員並非選民所關注的焦點,告訴 人丙○○參選第四屆立法委員,選民雖可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得知該項訊息 ,但對於告訴人丙○○自行敦聘史英楊維哲分別擔任競選後援會會長及名譽總 幹事,顯非眾所週知之事,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被告上節目前已知悉該事項。況 且,被告應邀上許榮棋主持之前開節目,僅單純談論史英楊維哲二人係調查局 線民,並未藉前開事項直指或暗諷告訴人丙○○有何識人不明之處,進而損害告 訴人丙○○名譽等情,難謂有何誹謗之犯行存在。又第四屆立法委員選舉競選活 動期間係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至同年十二月四日止,此有中央選舉委會函附 之選舉公告各乙份在卷可參,被告並非在第四屆立法委員公告選舉活動期間而為 前開言論,且其內容亦無詆毀告訴人丙○○名譽之事,自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九十二條構成要件不合。告訴人丙○○認為被告藉前開言論誤導選民認其無識 人之明或為一丘之貉云云,顯係自行解讀之臆測之詞,難認被告有其所指訴之犯 行。
(三)至真相電視台於播出「長廷如何問青天,揭穿世紀大騙局」節目中,雖於螢幕旁 活動字幕打上「國安局、調查局爪耙子族譜」等字句,惟查被告係受邀上該節目 之來賓,對於主持人許榮棋及該節目製作單位,在螢幕旁活動字幕中要打上何等 內容字句,實非被告所得控制或參與,被告對於該節目之製作既未參與策劃,對 於該節目的作業上有此在螢幕旁活動字幕打上字句之行為,實難苛責被告亦須負 散佈不實事項之罪責。
(四)綜上,檢察官認為被告於前開節目中之言論,涉嫌毀損告訴人甲○○及丙○○等 人之名譽,並藉此使其等不當選第四屆立法委員云云,顯乏證據以資證實;此外 ,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被告涉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罪嫌,檢察官上訴 意旨猶認被告就甲○○部分應成立誹謗罪,尚難認有理由,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 前揭已論罪科刑部分(告訴人戊○○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自均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十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慶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連 財
法 官 林 明 俊
法 官 張 傳 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秦 慧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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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