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三號 原 告 正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兼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凃春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張雅如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