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侵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天德
指定辯護人 何明諺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
字第2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盈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