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啟豊
選任辯護人 黃奉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
緝字第4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4 日訊問後否認犯行,然有證人甲女、乙女於偵訊中證述明確 ,並有現場圖、寶建醫院驗傷診斷書、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4 條之1 加重強制猥褻罪犯罪嫌疑 重大。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庭,經通緝始緝 獲,且於訊問時自承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 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羈押原因,若 不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經本院諭知被 告自106 年5 月4 日起羈押。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於106 年9 月29日訊問被告後,被 告否認犯行,審酌本案雖於同日辯論終結然尚未宣判,被告 羈押之原因仍存在,被告所為危害社會治安嚴重,權衡國家 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 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繼續羈押應合乎 比例原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命被告應自106 年10月 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220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盈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