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6年度,64號
PTDM,106,交訴,64,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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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秀娟
選任辯護人 蔡將葳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
字第3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秀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 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 之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本件適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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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