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七號
聲 請 人 黃鐘輝即錦昌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五號裁定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袁雪華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徐源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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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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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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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錦昌企業社 黃鐘輝 │華南銀行台東分行 │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壹拾萬叁仟貳佰元│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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