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47號
TTDV,93,除,47,200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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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七號
  聲 請 人 黃鐘輝即錦昌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五號裁定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袁雪華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徐源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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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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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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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錦昌企業社 黃鐘輝 │華南銀行台東分行 │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壹拾萬叁仟貳佰元│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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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