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3年度,408號
TTDM,93,聲,408,2004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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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永琳
右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
第二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陳永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永琳前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十三年八月三十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以法矯字第○九三○○一八四一八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 了日期為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一五四日),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 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夜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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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