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130號
TNDV,93,補,130,2004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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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高昇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伍仟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翁金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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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昇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