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高昇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伍仟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翁金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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