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649號
TNDV,93,聲,649,200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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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四九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林勝揚即峻翔企業社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三號和解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洪碧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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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