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3年度,602號
TNDV,93,繼,602,2004051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六○二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康福生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左鎮鄉榮和村蔡寮一一三號)於民國
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
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壹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
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
~B法   官 彭 振 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蕭 伊 舒

1/1頁


參考資料